宁波市关于印发宁波市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区县(市)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府领导下的联合实施和监管机制,密切联系、通力协作,完善工作责任制和内部控制规程,加强绩效管理,形成管理闭环,切实提升政策实施管理工作能力水平。深入落实县级及以下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实施、审核和监管责任和财政部门资金兑付、资金监管责任。各区县(市)财政部门要保障补贴工作实施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重点用于政策宣传、信息公开、机具核验、绩效管理等方面支出。市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督促指导,重点开展督导检查、违规查处等工作。
(二)优化服务效能。各区县(市)要以“数字化改革”为牵引,加强与财政等部门协同沟通,运用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手机APP”、北斗智能终端等数字化技术手段,探索创新受理审核、机具核验、资金兑付等数字化应用场景。鼓励各地通过集中受理、预约上门等方式,提供申请、核验、登记“一站式”线下服务,探索开展补贴机具第三方独立抽查核验和信息化技术核验,有效落实补贴办理时限和机具核验要求。
(三)加强监督管理。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要根据和宁波市农机购置补贴相关规定,认真落实风险防控和异常情形主动报告制度,加强对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同人连年购置同类机具、区域适应性差的机具购置等异常情形的核验。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认真受理、核查、处理群众举报投诉。严格信用管理和购机者、农机产销企业承诺制,充分发挥专业机构的技术优势和大数据的信息优势,有效开展风险预警、违规排查。农机产销企业因违规被暂停、取消产品补贴资格、经销补贴产品资格或调低补贴额,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违规企业自行承担。
(四)强化信息公开。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要因地制宜加大对补贴政策的宣传解读,进一步提高政策知晓率,保障购机者、农机产销企业和广大农民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建设,将实施方案、操作程序、补贴资金规模和使用进度、投诉咨询方式、违规查处结果等重点信息向社会公开,不得公开购机者身份证号、联系电话等隐私信息。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及时公布本年度补贴受益信息(附件4)。
各区县(市)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实际制订本地区实施方案,并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各区县(市)于每年12月底前将全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总结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本意见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 点击下载.doc
1.宁波市2021-2023年中央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范围
2.宁波市2021-2023年市级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范围
3.农机专项鉴定产品补贴实施方案
4.区县(市)20年享受农机购置补贴受益信息汇总表
- 河南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第一批)公示
- 关于《甘肃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第一批)》的公示
- 《2024—2026年全国通用类农业机械中央财政资金最高补贴额一览表(公示稿)》公示
- 云南省2024年第一批农机补贴产品形式审核情况的补充公示
- 农业农村部郑重声明!
- 内蒙古自治区2021-2023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辅助驾驶(系统)设备等补贴额调整、种子清选机等退出补贴范围
- 关于发布农业轮式拖拉机先进性评价结果(第二批)的公告
- 关于2023年第六批国家支持的农机推广鉴定结果的通报
- 补贴额一览表|山西省农业机械发展中心关于小麦镇压机(专项鉴定机具)补贴额一览表的公示
- 补贴额一览表|陕西省2021-2023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2023年第二批调整)的公示
- 19661甘肃省关于切实加快资金兑付的通知
- 18472西藏对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的通知
- 18353上海市第二批省级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注册结果的通报
- 17554关于辽宁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和手机APP继续维护的通知
- 17285福建省2024年第八批福建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结果通报
- 16536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对长沙恒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等4家产销企业违规经营行为处理的通报
- 16207福建省2024年第三批福建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产品种类指南
- 14538河南省2024-2026年农机补贴额一览表(第一批)公告
- 14179安徽省开展2024年度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产品企业自主投档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