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关于印发宁波市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
甬农发〔2021〕130号
各区县(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经发局(财政分局):
为切实做好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计财〔2021〕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宁波市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宁波市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意见 点击下载.doc
宁波市农业农村局 宁波市财政局
2021年8月25日
宁波市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意见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计财〔2021〕8号),结合我市农业机械化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三农”工作决策部署和《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发〔2018〕42号)要求。以满足农民对机械化生产的需要为目标,支持引导农民购置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推动农业机械化向全程高质转型升级。坚持稳产保供,将粮油、生猪等重要农产品所需机具全部列入补贴范围,实现应补尽补,提升畜牧、渔业、菌果蔬茶等主导产业机械化、设施化水平;坚持突出重点,加大对重点作物、关键环节和丘陵山区机械化支持力度,稳定提高智能绿色环保机具补贴标准,对保有量过大、技术相对落后的机具实施“退坡”处理;坚持创新导向,强化对新技术、新机具的推广力度,重点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端农机产品,通过补贴政策引导推动创新产品质量标准建设;坚持数字赋能,鼓励北斗、5G、AI人工智能等技术与农机装备融合,加大无人驾驶、自动感知、智能终端等数字化装备推广力度,提高农机补贴数字化管理能力,确保农业生产数据。
二、补贴范围和补贴机具
(一)补贴范围。中央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范围(以下简称“中央补贴范围”)从农机补贴范围中选取,共设14大类40小类138品目(附件1),重点保障农业稳产保供和主导产业机具需求,对保有量过多、技术相对落后、低值低价的产品逐步退出补贴。
市级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范围(以下简称“市级补贴范围”)从暂未列入中央补贴范围的产品中选取,共11品目(附件2)。对购置技术创新明显、且从未列入其他补贴范围的机具,实施首台(套)引进补贴,重点保障特色产业和区域适用性强的机具需求。
中央和市级补贴机具范围可根据需要按年度进行调整。
(二)补贴机具。中央财政资金补贴机具应在中央补贴范围内(农机专项鉴定产品、农机新产品除外),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包括尚在有效期内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其中采信认证结果工作根据农业农村部、认监委有关规定执行。
市级财政资金补贴机具应在市级补贴范围内,同时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包括尚在有效期内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2.获得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性能检测或定型鉴定报告(包括基本配置、主要技术指标、性能等)。
积极支持农机创新产品和丘陵山区适用新机具开展农机专项鉴定(附件3)。继续开展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补贴,积极开展中央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和中央补贴机具资质直接采信第三方检测报告试点,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铭牌,并按规定设置具有性的标志标识。
(三)机具投档。自愿参与宁波市农机购置补贴的农机生产企业提交书面承诺,对投档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合规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列入浙江省补贴范围的中央补贴机具,直接沿用浙江省投档信息;未列入浙江省补贴范围的,宁波市农业农村部门运用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自主投档平台,常年受理企业投档,组织开展形式审核;列入市级补贴范围机具由市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开展形式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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