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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拟入法
10月31日,一部关乎6亿人的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被提请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初审。草案带来哪些利好?草案对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作了吸纳,从立法的角度上进行了明确。
所谓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就是所有土地的所有权归集体,农民拥有土地的承包权。后来,随着进城务工的农民把承包土地出租、转让给其他人。受让人不拥有承包权,而是一种经营权。这样,就有了三种权利,即归集体的土地所有权,归原农户的承包权,以及归实际经营者的经营权。为了顺应农民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意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实行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并行。
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振伟表示,“‘三权分置’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改革的又一重大制度创新。”目前,农村已有30%以上的承包农户在流转承包地,流转面积4.79亿亩。
草案规定,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流转中分为土地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同时明确了土地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的权能。为加强对土地承包权的保护,草案规定,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流转后,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承包方的土地承包权不变。实行“三权分置”后,土地可以作为要素要流动起来,集中在农村能人手里,搞现代农业和规模经营。这样,农业产业融合发展就有了基础,农民收入增加就有了新的制度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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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
土地承包到期之后怎么办?随着十九大报告的公布,这个争论尘埃落定。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提出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并明确:“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
这次的修正案草案确定,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并明确规定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30年。为进一步规范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适当调整,草案划定了红线:必须坚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不得打乱重分的原则;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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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三年以上弃耕抛荒承包地可收回
现行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自2003年施行。2015年,修改土地承包法列入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由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牵头,中央农办、农业部等部门参与。2014年9月,在中央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五次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促使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离,形成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经营权流转的格局。
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振伟在作草案说明时说,目前,农村已有30%以上的承包农户在流转承包地,流转面积4.79亿亩。为此,草案吸纳“三权分置”制度,规定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流转中分为土地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土地承包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的承包土地的权利。土地经营权是指一定期限内占用承包地、自主组织生产耕作和处置产品,取得相应收益的权利。土地经营权流转后,为了加强对土地承包的保护,草案规定,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流转后,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承包方的土地承包权不变。
实行“三权分置”后,如何保证土地用途不改变?草案规定,承包方连续两年以上弃耕抛荒承包地的,发包方可以收取一定的费用,用于土地耕作,连续三年以上弃耕抛荒承包地的,发包方可以依法定程序收回承包地,重新发包;土地经营权流转后第三方擅自改变承包地农业用途、弃耕抛荒两年以上、给承包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承包地生态环境的,发包方或承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收回土地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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