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多举措加快农村土地流转
范社岭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农村土地流转的提案收悉。经商银保监会、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完善相关制度规定,推动流转
一贯重视农村土地流转工作,出台了《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一系列制度规定。2014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对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等提出了明确要求。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决定。这次法律修改,明确了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经营权,保护土地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价款,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土地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流转合同等内容。下一步,我部将着力贯彻落实中央要求和农村土地承包法,加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规范管理和服务,进一步完善“三权”分置制度政策体系。修订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法配套规章,研究制定土地流转合同示范文本。指导各地农村土地流转市场规范运行,建立健全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制度,确保土地流转规范有序进行。
二、关于充分发挥农户的主体地位,主动流转
近年来,农业农村部结合普法教育,采取多种方式宣传农村土地承包和流转的法律政策。农业农村部每年举办5期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培训班,培训省级骨干,推动各地宣传贯彻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组织开展法律政策咨询服务,不少地方除了在乡镇、集市摆摊试点,现场宣讲,还开辟了“行风热线”,定期在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等媒体为农民答疑解惑,宣传法律政策。通过培训宣传,使农民充分认识到土地流转的主体是农户,土地使用权流转必须建立在农户自愿的基础上。《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在承包期内,农户对承包的土地有自主使用权、收益权和流转权,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承包地是否流转和流转的形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农户流转土地,也不得阻碍农户依法流转土地。据统计,截至2018年底,全庭承包经营耕地流转面积5.39亿亩,流转出承包地的农户数7235.2万户。
三、关于培育土地经营主体,促进流转
近年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快速发展,已经成为推动传统农业改造、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力量。中央高度重视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强调,要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要求,积极培育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目前,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总数超过300万家。2017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从财政税收、基础设施建设、金融信贷服务、保险支持、营销市场、人才培养引进等方面建立健全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政策体系。2018年中央财政用于扶持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的资金分别达到5亿元和14亿元。为进一步提高新型经营主体生产经营能力、提升设施装备水平,我部正在组织有关力量,抓紧编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工程建设规划。银保监会于2019年2月印发《关于做好2019年银行业保险业服务乡村振兴和助力脱贫攻坚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2019〕38号),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加大涉农贷款投放力度,按照“增供给、降成本”的原则,切实减少涉农贷款中间环节费用、降低普惠型涉农贷款利率,2019年要保护同口径涉农贷款持续增长,实现普惠型涉农贷款增速总体高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截至今年一季度末,涉农贷款余额为33.71万亿,较年初增长3.7%;普惠型涉农贷款余额为5.87万亿,较年初增长4.17%。下一步,我部将继续会同有关部门深入实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工程,落实好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财政、金融、保险、用地用电等扶持政策落地落实,发展多种形式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促进现代农业建设。
四、关于建立和健全土地流转中介组织和市场,服务流转
2014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明确要求,要研究制定流转市场运行规范,加快发展多种形式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依托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健全土地流转服务平台,完善县乡村三级服务和管理网络,建立土地流转监测制度,为流转双方提供信息发布、政策咨询等服务。按照中央要求,我部于2016年出台了《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运行规范(试行)》,明确了在流转交易市场进行交易的相关规程。目前,已有21个省份出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的指导性文件。有1200多个县(市、区)、18000多个乡镇建立了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还有一些村也设立了交易服务点,为流转双方提供信息发布、价格指导、政策咨询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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