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农机经销商也需得到行业体恤
最近陆续听闻多起经销商成为被告的消息,心里颇不是滋味。
A,S省知名农机经销商和农机专业合作社负责人,代理某知名D企业拖拉机产品。去年因为产品出现了些问题被农民告了。按正常的法律程序,产品质量出了问题可向经销商索赔,但经销商却可向厂家追偿。但该厂家在与该经销商签订生意合同时已蓄意略去了“经销”“代理”等字眼,并让后者在进货时提前结清了所有款项,有意把该经销商也变成纯粹的用户关系,经销商再销售产品给别人,似乎就变成了一种转卖的关系。其背后,无非是主机厂不愿承担质量问题,并把与用户的质量纠纷完全推给经销商。此案还在审判中,最终法院如何厘清各方法律责任尚需观察。
B,S省经销商,前些年还在所代理企业的鼓动下弄了个示范农场,花费颇多。在农场运营过程中,厂家为了形象工程放置了不少机器,当时也未声明机器由经销商买断,文化程度与法律意识淡薄的该经销商也未放在心上,留下法律隐患。后厂家负责人更换,一上来便不理前账,按全部货款结算并罚经销商利息100多万。一年后负责人再换,新上任领导安排提告该经销商。据经销商反映厂家还设有其他的套,目前官司正在进行中。
C,G省经销商,前两年顾及合作关系接受了代理厂家销售员“强行”放置的7台市场串货的水稻收获机,后虽未卖出,但厂家并不认可,将经销商告了,凭着强大的法务团队和各类资源,经销商被判赔偿产品售价及利息60万元。
实际上,近年来笔者已听闻多起经销商被主机厂提告的案例。由于知识层次、公司实力、合作冲动和业内诚信度等原因,加上很多经销商法律意识、风险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的缺乏,有的连合同都不细看草率行事,做生意靠拍脑袋、靠酒桌上喝酒、靠与个别人员的交情,草莽气、江湖气浓重,以至于出了问题就傻眼、陷入赔了夫人又折兵的境地。尽管有的经销商在当地也有些人脉,可很多主机厂在合同中就规避了风险、选择对自己有利的地点打官司,加上厂家相比经销商更为雄厚的实力和更丰厚的人脉资源,大多经销商根本不是主机厂家的对手,最后只能是赔偿并拜拜。
以上述A案例,在新的民法典中,这种厂家的霸王条款已经被规定明显无效,厂家的文字游戏也改变不了其“生产商”的实质。因此,该经销商如果最终向厂家追偿理应会获有更多胜算。
在农机化产业链上,农机经销商可谓两头受压,上有主机厂下有用户,主机厂地位强势,用户又是生意之源、是上帝,都得罪不起。在补贴环境下,经销商还得与当地的业务主管部门打交道以获取更多补贴指标多卖机器,就更显弱势地位了。
现实经营环境中,经销商弱势的一面更显突出。近年来,经销商的资金压力更大,一方面需全额从上游厂家付款进货、忍受重重苛刻条款,另一方面得提前垫付部分补贴资金、等购机者收到补贴款后再弥补亏空。近年来由于有些地方农机补贴资金到县里后成了“唐僧肉”,以至于补贴款最终兑付经常大大延期,无形中增加了农机经销商的资金压力和资金成本(资金周转次数亦大为降低),碰上个不讲理或不守信用的用户用完一年说你产品质量有问题要退货更无处说理,逼得前些年有的经销商不得不使用非常规甚至违法手段去要债。
农机化事业健康发展少不了经销商。经销商是农机化事业的,承担了农机产品达至终端的最后一公里任务,农机作业服务、维修等更少不了他们。近年来有的经销商还利用自身优势,直接从业农业社会化服务,为我国农机化事业和现代农业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
新的一年里,希望农机经销商的资金流能更加畅通、生意更加好做,农机化产业链生态链更加和谐,我们的农机化事业更加兴盛红火。
(原刊于《农机市场》2021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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