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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联合发文 设施农业可使用一般耕地 不需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2020-04-27 辽宁日报7880
核心提示:4月23日,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和草原局联合出台《关于加强和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相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设施农业用地范围、要求及用地规模,从政策层面为设施农业拓展了发展空间并保驾护航。

4月23日,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和草原局联合出台《关于加强和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相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设施农业用地范围、要求及用地规模,从政策层面为设施农业拓展了发展空间并保驾护航。

 

近年来,我省设施农业发展较快,目前共有畜禽养殖场4.6万余家,2019年全省肉、蛋、奶产量在分别排在第11位、第4位、第9位,设施种植无论是面积、品种还是产量一直稳居东北首位。

 

针对大型养殖、规模果蔬种植以及加工企业纷纷落户我省,用地规模、数量不断加大的情况,新政在用地划分、使用基本农田范围、用地规模、用地取得等方面实现了5个突破。

 

《通知》明确,设施农业用地纳入农业内部结构调整范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再需要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明确作物种植和养殖设施建设难以避让基本农田的,可以使用但必须补划同等数量、质量的基本农田。同时,用地规模实行差别化政策。对养殖类设施涉及基本农田的,总面积为100亩以上的,所用基本农田比例不超过25%,数量不超过50亩;在100亩以内的,不超过10亩。采取“比例+上限”模式,既满足了占地面积较小、受基本农田限制的农村散养户的需求,又能保障大型种植养殖产业的用地需求。(高翔 记者 刘佳) 
 
标签: 设施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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