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土地管理法》修法通过,“农地入市”是最大亮点!
8月26日,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场闭幕,会议以“163票赞成、1票反对、3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的决定,并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在随后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副主任杨合庆说道:“土地管理法修改当中将保护农民利益作为基本原则和重要目标。”
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主要聚焦哪些方面,对保障农民权益又有哪些规定,有关方面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
征地按照区片综合地价进行补偿
据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第十七条规定,征地补偿标准按省(区、市)制定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区片综合地价“至少每五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杨合庆对此指出,在征地方面改革了征地程序,要求政府在征地之前开展土地状况调查、信息公示,还要与被征地农民协商,必要时组织召开听证会,跟农民签订协议后才能提出办理征地申请,办理征地的审批手续,所以这极大保护了农民利益。在征地补偿方面,我们改变了以前以土地年产值为标准进行补偿,现在我们实行按照区片综合地价进行补偿,因为区片综合地价除了考虑土地产值,还要考虑区位、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等因素综合制定地价。
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为了破解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法律障碍,草案删去了现行土地管理法关于从事非农业建设使用土地的,必须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征为国有的原集体土地的规定;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允许土地所有权人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现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关于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必须先征收为国有后才能出让的规定,新增加一句“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以衔接土地管理法修改,扫清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法律障碍。
这也意味着我国非农建设用地将不再“必须国有”。
杨合庆对此表示,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方面,这次是一个创新,改变了过去农村的土地必须征为国有才能进入市场的问题,能够为农民直接增加财产性的收入。
自然资源部法规司司长魏莉华指出,这是土地管理法一个重大制度创新,取消了多年来集体建设用地不能直接进入市场流转的二元体制,为城乡一体化发展扫除了制度性的障碍,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这次土地管理法修改的的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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