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一号文件首提加快修订物权法,农村土地流转将具有法律依据
其中,物权法百二十八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在孟强看来,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需要与经济基础保持一致,并能够有效促进社会的发展。2007年开始实施的物权法对农民土地权益的保护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物权法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确定为物权,从法律上明确了土地承包者享有土地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对承包权的处分权,肯定了农民作为土地直接利益主体的法律地位,有利于长期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
但物权法规定的承包经营权流转之具体规定的缺失,使得农地流转处于探路摸索、甚至‘无法可依’的状态。
实践中,就在物权法开始实施的第二年,各地已经开始了一系列变革试验。
接受采访的专家认为,当时的农村土地流转带有明显的自发性、盲目性与随意性,加之包括物权法在内的法律相关规定过于笼统,有关内容和程序不够明确具体,缺乏可操作性,导致一些地方出现了大量土地纠纷,侵权行为时有发生。
张帅梁举例说,物权法对于农村土地的确权登记制度、农村土地的征收征用及入市、各类农村土地物权的多层次多元化利用、农民土地权利的融资担保渠道等,大多缺乏更为具体明确的规定,对于一些立法时预见到的问题也未能提供解决的方案,而是指向更低层级的立法或留待的有关规定来解决。
在张帅梁看来,尤其是物权法实施以来,我国的“三农”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中央在政策方面也提出了新的方案和要求,“因此,对物权法的大幅度修改迫在眉睫”。
明确经营权权能及边界
农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变
今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加快修订“物权法”。那么,物权法究竟该如何修订呢?
对此,张帅梁认为,正如中央一号文件所指出的,在我国当前继续推进城镇化进程,调整人口结构,稳固并加强农民权益的大背景下,必须将农村土地制度进一步市场化改革,强化对农民合法权益的保障。
张帅梁建议,一是必须要在所有权层面完善落实集体所有权,在此基础上稳定农户的土地承包权,并放活基于农业用途的土地经营权,健全土地流转规范管理制度,允许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担保融资;二是要保障所有权和承包权,同时要放开搞活经营权,防止和杜绝农村耕地的抛荒和弃耕,鼓励农村土地的利用,并推开农村土地征收制度改革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
此外,张帅梁还补充说,农民住房用地制度即宅基地制度也应当加快改革,要在物权法的基础上制定单独的、更为细致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条例,对农村宅基地实行集约化利用,防止宅基地的闲置废弃,要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加快推进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孟强表示,在立法层面对农村土地建立起完善的规范体系,使农民权益得到切实的保障。
在孟强看来,物权法的修订应遵循以下原则:
,在法理上,明确农地经营权的物权性质;在制度上,明确规定农地经营权,农地“两权”变“三权”,为农地经营权的流转铺就坚实的法律基础。
第二,明确经营权的权能及边界。经营权与承包权分置时,经营权本身包含着自主生产经营权、抵押入股等处分权、收益权;承包权主体对经营权主体享有对价请求权、监督使用权,到期回收权等。
第三,完善征地补偿标准,建立征收征用农村集体土地补偿标准的市场价值挂钩机制,以兼顾、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
第四,保障农地集体所有的性质不能改变,这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底色和根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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