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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2013-2015年区推广农机产品目录》2015年度调整通知

   2014-10-08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13670

《2013-2015年内蒙古自治区支持推广的农牧业机械产品目录》申报指南
 
  为进一步规范内蒙古自治区支持推广的农牧业机械产品目录申报程序,科学制定目录,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支持推广的农牧业机械产品目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2013-2015年内蒙古自治区支持推广的农牧业机械产品目录申报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各盟市农牧机主管部门、自治区农牧业机械试验鉴定站按照本指南要求,组织开展工作;各农牧机生产企业按照本指南要求自愿申报。
 
  一、申报与编制工作程序
 
  (一) 企业申报。生产企业通过内蒙古农牧业机械化信息网(http://www.nmgnj.gov.cn)的 “支持推广目录申报系统”进行注册和网上填报,网报审核通过后,将系统生成的纸质申报书与本指南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一并上报,其中自治区境内注册的生产企业向注册所在地盟市级农牧机主管部门进行申报;自治区境外注册的生产企业直接向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试验鉴定站进行申报。已列入(或已申报)支持推广目录的产品不得申报。网上申报开通日期在内蒙古农牧业机械化信息网(http://www.nmgnj.gov.cn)另行通知;网上申报截止日期2012年11月10日,纸质材料申报截止日期:2012年11月20日。
  (二) 审核评价。各盟市农牧机主管部门对本盟市注册的生产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及企业申报产品生产、应用、服务情况、质量投诉情况进行审核,并按产品逐个提出审核意见。审核工作结束后,将同意推荐的产品企业申报材料连同审核意见统一报送自治区农牧业机械试验鉴定站。自治区农牧业机械试验鉴定站对自治区境外注册的生产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及企业产品在自治区推广应用情况、质量投诉情况进行审核;对申报产品在自治区境内的适应性进行评价;按产品逐个提出审核意见和适应性评价意见。审核及评价截止日期:2012年11月30日。
  (三) 汇总初审。2012年12月15日之前,自治区农牧业机械试验鉴定站会同自治区农牧业机械技术推广站,对申报产品进行汇总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
  (四) 综合审议。2012年12月30日之前,自治区农牧业厅组织专家进行综合审议,形成《2013~2015年内蒙古自治区支持推广的农牧业机械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建议公示稿。
  (五) 网上公示。自治区农牧业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专家综合审议意见形成《目录》公示稿,通过内蒙古农牧业机械化信息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
  (六) 发布公告。根据公示结果,自治区农牧业厅对其中争议较大,反映问题较多的企业或产品进行调查核实,并对《目录》公示稿进行必要修改,按《办法》规定发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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