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关于通报玉米收获机质量调查情况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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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关于通报玉米收获机质量调查情况的函
农机管〔2024〕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农垦总局,各有关农机生产企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农业机械质量调查办法》(农业部令第69号),2023年我司组织对部分在用玉米收获机进行了质量调查,现将调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次调查范围为山西、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山东、陕西、甘肃、宁夏、新疆等9个玉米主产地区。调查产品从2021年和2022年销售的,享受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且作业满一个作业季的玉米收获机中选取,每个型号产品调查数量由当年市场销售占比确定,共涉及12家企业生产的18个型号840个产品(其中3个型号12个产品为籽粒收获型)。调查采取用户满意度评价的方法进行,由用户对其使用的玉米收获机安全性、可靠性、适用性以及售后服务状况(以下简称“三性一状况”)4项内容分别进行满意度评价。调查人员通过现场询问、查验、取证后,按评价方法计算得出相应型号产品“三性一状况”的单项满意度和综合满意度评价分值。满意度评价分5档:[90,100]为“很满意”,[75,90)为“满意”,[60,75)为“一般”,[40,60)为“不满意”,[0,40)为“很不满意”。
二、调查结果
调查结果显示,用户对玉米收获机总体满意度评价得分为79.69分,属于“满意”档次。对“三性一状况”中单项满意度平均得分从高到低分别为:可靠性83.55分、安全性81.54分、适用性76.97分、售后服务状况75.73分,均属于“满意”档次,表明用户对产品质量总体认可,也反映出部分企业售后服务有待加强。玉米收获机(果穗收获和穗茎兼收型,籽粒收获型)质量调查用户满意度具体评分情况详见表1、表2。
三、发现的问题
从调查情况看,玉米收获机质量状况能够满足我国农业生产的实际需要,但也存在一些需要重视的问题。
(一)安全性问题。一是部分产品危险部位安全标志缺失,摘穗辊、拉茎辊、输送螺旋器等部位安全标志缺失比例较高。二是安全防护部件拆卸情况比较突出,有1/3的被调查机具存在外露运动件及发热部件处防护罩被擅自拆卸的情况,1个型号的机具外露运动件,发热部件处防护罩被拆卸比例甚至达到80%。三是用户改装产品,如增加粮箱高度带来重心增高等安全风险。
(二)可靠性问题。在使用过程中,22.98%的被调查机具共发生过298次故障,其中脱粒机体、割台系统和传动系统故障占故障发生总数的比例较高,分别达到22.8%、21.4%和15.4%。
(三)适用性问题。一是部分产品在收获不同品种、成熟度和倒伏作物时效率较低、效果欠佳。二是部分产品作业质量不稳定,存在不同程度籽粒破碎、损失和含杂率较高的情况。
(四)售后服务问题。售后服务状况在此次调查满意评分中分数最低,反映出部分企业售后服务意识不强及投入资源不足、零部件提供渠道不畅、服务网点维修能力不足等问题,导致处理用户的维修诉求不及时、维修质量不高、售后服务体验较差等问题。
四、原因分析
针对存在的问题,经研究分析,主要原因为:
(一)安全性方面。一是安全标志制作和加施质量不高,造成标志脱落或磨损。二是农机用户自身安全意识淡薄,为方便调整和维修,擅自拆卸安全防护装置。三是用户对舒适性、操作实用性等方面的需求提升,引起对产品的改装。
(二)可靠性方面。一是部分企业对产品的外购外协零部件质量把关不严,进货检验能力不足。二是部分企业对机手的培训效果不够重视,部分机手对机具只管使用不管维护,易使机具出现故障。三是部分企业在产品可靠性设计和验证能力方面欠缺,整机和零部件可靠性设计不足。
(三)适用性方面。一是部分机具与作业地域农艺要求匹配不足,面对复杂的作业环境,机具性能还不能完全适应。二是机手在驾驶操作与维护调校方面的技能不足,造成作业效果不佳。
(四)售后服务方面。一是重视程度不够,部分生产企业只关注产品销售,忽视了售后服务环节。二是维修能力供不足需,售后服务受人才、资金、规模等因素的影响,造成维修慢、维修难等问题,影响用户体验。
针对此次质量调查中发现的问题,我司将向所涉及的生产企业发送一对一整改通知。生产企业要按照整改通知的要求,针对问题逐条提出整改举措并抓紧落实到位,涉及产品研发设计等需要在将来整体解决的,要提出改进思路举措并在今后的产品设计制造中予以落实。整改期3个月,整改结果及研发改进举措需经企业所在省(区)农机化主管部门确认。
各有关省(区)农机化主管部门要结合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标志使用情况及产品一致性等监督管理要求,组织督导辖区内企业按时做好整改工作,并将整改结果报送我司。
对企业收到整改通知后拒不整改或逾期未达到整改要求的,有关省(区)农机化主管部门要组织农机鉴定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注销相关产品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涉及本省企业产品由外省鉴定机构实施鉴定的,要主动协调外省农机化主管部门予以协助。
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
2024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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