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关于做好2023年度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通知
- 地区:新疆
关于做好2023年度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通知
新农机办发〔2022〕29号
各地、州、市农业农村局(农业农村机械化发展中心):
为进一步强化源头管控,提升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安全技术状态,预防和减少农机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确保全区农机安全生产形势稳定,现就做好2023年度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安全技术检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验时间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二、检验方式
各地结合实际,科学制定工作计划,通过集中检验或送检下乡等便民服务方式,安全有序地开展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安全技术检验工作。
三、检验标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的检验项目、检验方法、检验要求、检验结果处置按照《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安全技术检验规范》(NY/T1830-2019)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检验范围和对象
(一)2023年1月1日前,在新疆农机监理网上平台注册登记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均参加年度安全技术检验。2023年1月1日起新注册登记的,属依法通过农机推广鉴定的机型,其新机在出厂时经检验获得出厂合格证明的,出厂一年内免予安全技术检验,其余机型和出厂一年以上的新机均须参加安全技术检验。
(二)按照《自治区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新农机发〔2013〕20号)和《免费实地检验工作指南》要求,继续对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其他农业机械进行定期实地安全检验。
(三)驾驶证有效期满的应当办理换证。
五、工作要求
(一)完善工作机制。进一步建立健全农机安全工作由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机监理机构和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具体承办的工作机制。着力破解农机安全属地责任难落实、源头管理难覆盖、农机检验难开展的“老大难”问题,积极借鉴“柳堡模式”经验,构建齐抓共管格局,创新实施网格化管理,推行乡镇实地检验,有效实施全机具、全人员、全天候、全覆盖监管。严格执行至少由两名以上农机检验员共同实施检验的制度,确保农机安全技术检验工作正常开展。
(二)提升检验质量。认真排查在册脱检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信息,对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及时告知所有人限期办理检验。检验时要确保“见人、见机、见证”,对检验合格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要及时将已检验信息录入新疆农机监理网上平台;对安全性能差、无法通过安全检验的,要结合报废更新补贴政策鼓励其进行报废;对已经报废灭失等符合注销登记情形的,要引导所有人及时办理注销登记业务;积极争取财政补贴开展“亮尾工程”,免费对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粘贴反光标识;将农机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纳入重点工作考核,确保检验率达到75%以上。
(三)加大执法力度。结合春耕、“三夏”、“三秋”农时作业特点和春节、“两会”、“五一”、国庆等重点节假日,不断深入田间地头、乡村道路、农机合作社、维修网点、农机驾驶培训机构及农机大户开展执法检查,突出整治脱检脱审、未粘贴反光标识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应检尽检、不落一机、不落一人;积极协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做好拖拉机挂车生产、销售环节的监管,严禁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挂车;与公安交管部门密切配合,建立健全定期会商安全形势、联合执法和信息交换等工作机制。
(四)广泛宣传动员。充分利用安全生产大检查、年检年审等时间段,通过电视广播、期刊杂志、互联网新媒体等宣传媒介,全方位、多渠道广泛宣传农机安全法律法规和农机安全生产知识等,持续提升公众农机安全素养和驾驶操作技能。充分运用农机执法典型案例、农机事故案例及其他领域典型事故案例开展警示宣传教育,进一步增强农民群众发现农机安全风险隐患的敏锐度和拒绝农机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自觉性,营造良好安全生产氛围,促进从“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的转变。
六、做好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安全技术检验
严格执行《关于开展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年度安全技术检验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工机办发〔2018〕13号)《关于全面启动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卫星定位控制系统车载控制终端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新工机办发〔2020〕1号)《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登记规定(试行)》《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操作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试行)》。年检中要对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卫星定位控制系统车载控制终端及接入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安全监管平台情况进行审核,审核不合格的,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请各地于2023年11月15日前,将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安全技术检验工作总结加盖公章后以扫描件形式报送自治区农机安全监理总站。
联系人:郑红霞 联系电话:0991—432342
传真:0991—4338073 邮箱:xjnjjlz@163.com
附件:
关于做好2023年度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通知.pdf
自治区农业农村机械化发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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