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通报|内蒙古2022年农机补贴违规行为及处理结果的通报
- 地区:内蒙古
关于2022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违规行为及处理结果的通报
内农牧通报〔2022〕26号
各盟市农牧局,有关农机产销企业:
根据农机政转字〔2021〕第8号、第30号文件要求和相关盟市农牧部门调查报告,结合2022年度我区第二批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自主投档产品形式审核中发现的违规行为,现将违规行为及处理结果通报如下.
一、违规行为
据相关盟市农牧部门调查报告显示,徐州昊特机械有限公司等7家企业的8个产品存在虚开发票的违规行为。据农机政转字〔2021〕第30号文件和相关盟市调查报告,2015-2016年期间,道依茨法尔机械有限公司在我区销售的SH304、SH354、SH404、SH454、SH504型轮式拖拉机,存在实际补贴产品配置与鉴定报告(证书)参数不一致的违规行为。据2022年度我区第二批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产品自主投档形式审核发现,雷肯农业机械(青岛)有限公司的1BQ-5.0B、1BQ-6.0B、1BQ-4.5B驱动耙不在我区补贴范围,违规进行投档。
二、处理结果
依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财〔2017〕2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内农牧规发〔2017〕9号)等要求,经调查核实、集体研究、约谈告知,给予上述9家企业16个产品“取消补贴资格”的处理结果(详见附件)。
三、有关要求
全区各级农牧部门要严格执行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规定,对涉事企业的补贴产品进行重点监控,发现问题及时上报。有关农机产销企业要引以为戒,严格遵守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有关政策规定和要求,坚决杜绝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因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违规行为处理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企业自行承担。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2022年农机购置补贴违规产品及处理结果.xlsx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2022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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