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2021-202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 地区:黑龙江
三、补贴机具种类及资质
(一)补贴机具种类。在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内,结合我省农业生产需要和资金供需实际,从中选取补贴机具品目,经征求基层单位和农业行业部门意见后,确定我省补贴范围。将粮食、生猪等重要农畜产品生产所需机具全部列入补贴范围,应补尽补。更多符合条件的高端、智能产品纳入补贴范围,提高补贴标准,加大补贴力度。我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可根据农业生产需要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按年度进行调整,区域内保有量过多、技术相对落后的机具品目或档次可剔除出补贴范围。
大力支持农机创新产品列入补贴范围。通过开展农机专项鉴定,重点加快农机创新产品取得补贴资质条件步伐,按规定列入补贴范围。原则上,农机专项鉴定产品购置补贴种类范围在每年一季度公布,并按年度进行调整。对暂时无法开展农机鉴定的高端智能自主创新农机产品开辟绿色通道,通过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予以支持。开展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补贴工作,具体操作办法按农业农村部、财政部通知要求执行。
(二)补贴机具资质要求。补贴机具必须是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农机专项鉴定产品、农机新产品除外),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包括尚在有效期内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铭牌。同时,非牌证管理机具还必须将出厂编号用钢(铸、刻)印等方式固化在机体易见、易拓印、不易锈蚀和损坏的位置上,深度要能保证清晰易辨、规范完整、没有涂改及能够拓印。
部分机具还需同时满足以下要求。(1)部分机具投档时,需在我省开展现场演示评价,提供现场演示评价报告,确保适合我省农业生产作业需要,演示评价实施办法另行公布。(2)拖拉机、收获机和各类农机作业补贴机具应符合信息化平台管理条件,要安装作业监测终端,连接黑龙江省农机指挥平台。
四、补贴对象及标准
(一)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在同一个实施年度内,原则上每户年度内享受补贴资金不超过15万元,每个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200万元;每户购买同一品目机具不超过3台,每个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同一品目机具不超过10台。
(二)补贴标准。总体实行定额补贴。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根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组织制定发布的补贴范围内机具品目的主要分档参数,优化确定本省补贴机具的参数及分档,依据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测算确定各档次的补贴额上限,测算比例不超过30%,且通用类机具补贴额不超过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发布的补贴额。对粮食生产薄弱环节所需机具、以及高端、智能农机具,按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要求适当提高补贴额测算比例,对区域内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的轮式拖拉机等机具品目,到2023年将其补贴额测算比例降低至15%及以下。
上年市场销售均价原则上通过本省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以下简称“办理服务系统”)补贴数据测算,系统中出现不实售价可根据调查核实确认的价格予以修正。新增品目或上年补贴销售数据较少的品目,其相关档次市场销售均价可通过市场调查获取,也可直接采信其他省份市场销售均价的值。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根据上述原则和需要分批制定并公布补贴额一览表。
公开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加强宣传,引导购机者根据各档次的补贴定额自主议价。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现具体产品或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超过50%的,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应及时组织调查,对有违规情节的,按相关规定处理并报告省农业农村厅和省财政厅;对无违规情节的补贴申请,可按原规定兑付补贴资金。对于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超过50%的,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将组织对相关产品及其所属档次补贴额进行评估,视情况及时调整。补贴资金出现较大缺口时,及时下调部分机具的补贴额,确保政策效益普惠共享。
五、资金分配与使用
农机购置补贴支出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及老旧农机报废更新和开展综合补贴试点等方面。省农业农村厅会同财政厅采用因素法测算、不突破县级需求上限分配补贴资金。分配资金时,调减资金结转量大、政策实施风险高、资金使用效益低地区的预算规模。中国融通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按照文件要求分配和使用。省财政厅和农业农村厅督促各地优先使用结转资金,按需组织开展县(市、区)际动态余缺调剂,重点将实施进度低于序时进度县(市、区)的补贴资金调增给已出现供需缺口的县(市、区),确保不发生资金大量结转,促进资金使用实现两年动态紧平衡。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按《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黑农厅联发〔2020〕286号)等有关文件执行。积极开展购机贷款贴息、作业补贴等综合补贴试点,综合补贴试点方案另行发布。
农机购置补贴属约束性任务,资金必须按时、足额保障,可根据补贴办理时限分批次兑付补贴资金,不得用于其他任务支出。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保障补贴工作实施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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