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开展2021年农机补贴产品自主投档工作
2021-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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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1688网 热点关注】 近日,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发布《关于2021年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投档信息报送的通告》,决定即日起开展2021年中央农机购置补贴产品、农机专项鉴定产品和省级农机补贴产品(以下统称补贴产品)投档信息报送工作,且投档平台将常年开放,省厅将适时组织开展归档信息审核,全年归档信息审核不少于3次。
报送范围如下:
(一)报送的产品应符合《2021-2023年中央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补贴额一览表(批)》《2021-2023年农机专项鉴定产品补贴额一览表(批)》《2021-2023年省级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补贴额一览表(批)》要求。
(二)补贴额一览表中,品目档次、基本配置和参数等均无变化且符合补贴要求的产品(附件4),已导入我省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不需要重新投档。
(三)列入农机购置补贴黑名单数据库的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从业人员及机具不得参与投档。
(四)列入农机购置补贴违规通报数据库且尚未恢复或已取消补贴资格的机具不得参与投档。
(五)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或市场质量监督检查中不合格的机具不得参与投档。
(六)其他产品(含中央农机新产品补贴试点等)投档工作待下一批补贴额一览表公告后同步开展,不再另行通知。
报送产品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中央农机购置补贴产品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
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且在有效期内(包括尚在有效期内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
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其中采信认证结果工作根据农业农村部、认监委有关规定执行。
(二)省级补贴产品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
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且在有效期内(包括尚在有效期内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
2.获得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性能检测或定型鉴定报告(包括基本配置、主要技术指标、性能等)。
因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自主投档平台(以下简称投档平台)中省级补贴产品投档功能尚未开发完成,该类产品投档时间另行通知。
(三)农机专项鉴定产品应同时具备以下资质:
1.获得农业机械专项鉴定证书且在有效期内;
2.获得鉴定机构、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和检测、鉴定、推广、科研等单位出具的专项鉴定产品实地验证表(附件5)。
(四)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原植保无人飞机)应具备以下资质:
1.产品须符合补贴额一览表的基本配置和参数要求;
2.生产企业须符合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财政厅和中国民用航空浙江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农机购置补贴引导植保无人飞机规范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浙农计发〔2017〕35号)有关要求;
3.2020年12月31日前已在投档平台中投档并通过审核的产品(附件6),按照产品及生产企业要求重新投档;2021年新投档的产品,在满足上述要求基础上,同时须提供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资质采信认证机构颁发的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
此外,轮式拖拉机新增了“最小使用比质量(kg/kW)”参数要求。请涉及该参数变更的有关拖拉机生产企业提交产品照片时提供产品变更前后对比照片,并在产品配置参数中注明质量变更部位、变更内容、具体变更值等。参数发生变更而不报告或不据实报告的,将暂停相关企业所有产品在我省的补贴资格,所造成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企业自行承担。
本文由农机1688网(about.rotationdistinct.cn)整理发布,资料来源: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来自:农机网
报送范围如下:
(一)报送的产品应符合《2021-2023年中央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补贴额一览表(批)》《2021-2023年农机专项鉴定产品补贴额一览表(批)》《2021-2023年省级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补贴额一览表(批)》要求。
(二)补贴额一览表中,品目档次、基本配置和参数等均无变化且符合补贴要求的产品(附件4),已导入我省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不需要重新投档。
(三)列入农机购置补贴黑名单数据库的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从业人员及机具不得参与投档。
(四)列入农机购置补贴违规通报数据库且尚未恢复或已取消补贴资格的机具不得参与投档。
(五)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或市场质量监督检查中不合格的机具不得参与投档。
(六)其他产品(含中央农机新产品补贴试点等)投档工作待下一批补贴额一览表公告后同步开展,不再另行通知。
报送产品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中央农机购置补贴产品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
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且在有效期内(包括尚在有效期内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
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其中采信认证结果工作根据农业农村部、认监委有关规定执行。
(二)省级补贴产品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
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且在有效期内(包括尚在有效期内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
2.获得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性能检测或定型鉴定报告(包括基本配置、主要技术指标、性能等)。
因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自主投档平台(以下简称投档平台)中省级补贴产品投档功能尚未开发完成,该类产品投档时间另行通知。
(三)农机专项鉴定产品应同时具备以下资质:
1.获得农业机械专项鉴定证书且在有效期内;
2.获得鉴定机构、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和检测、鉴定、推广、科研等单位出具的专项鉴定产品实地验证表(附件5)。
(四)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原植保无人飞机)应具备以下资质:
1.产品须符合补贴额一览表的基本配置和参数要求;
2.生产企业须符合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财政厅和中国民用航空浙江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农机购置补贴引导植保无人飞机规范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浙农计发〔2017〕35号)有关要求;
3.2020年12月31日前已在投档平台中投档并通过审核的产品(附件6),按照产品及生产企业要求重新投档;2021年新投档的产品,在满足上述要求基础上,同时须提供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资质采信认证机构颁发的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
此外,轮式拖拉机新增了“最小使用比质量(kg/kW)”参数要求。请涉及该参数变更的有关拖拉机生产企业提交产品照片时提供产品变更前后对比照片,并在产品配置参数中注明质量变更部位、变更内容、具体变更值等。参数发生变更而不报告或不据实报告的,将暂停相关企业所有产品在我省的补贴资格,所造成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企业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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