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 地区:重庆市
二、补贴范围和补贴机具
(一)补贴范围。根据我市农业生产实际需要和全市补贴资金额度,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从农业农村部发布的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中选定我市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对纳入补贴范围内的机具实行敞开补贴。我市补贴机具种类主要有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机械、水产机械、农业废弃物利用处理设备、农田基本建设机械、动力机械、设施农业设备等14个大类37个小类118个品目,详见《重庆市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附件1)。补贴范围保持总体稳定,必要时可根据具体情况按年度适时对补贴额进行调整。
将适宜丘陵山区地形地貌特点及农业产业发展亟需的农机新产品和通过专项鉴定的产品纳入补贴范围,具体实施办法另行通知。开展植保无人飞机购置补贴工作,具体操作办法另行通知,在此之前继续按有关规定实施植保无人飞机规范应用试点。
鼓励区县将地方特色农业发展所需和小区域适用性强的机具列入本级财政安排资金的补贴范围,具体补贴机具品目和补贴标准由区县自行确定,不得占用市级以上财政补贴资金。
(二)补贴机具。补贴机具必须是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
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
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
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性铭牌。
三、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一)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二)补贴标准。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补贴额由市农业农村委按相关规定测算确定后发布。补贴额依据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测算,测算比例不超过30%,其中上年市场销售均价原则上通过我市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以下简称“办理服务系统”)补贴数据测算。根据我市丘陵山区特点和农业产业发展现状,在粮食生产薄弱环节、特优农业生产等方面选择先进适用、绿色智能、大中型、复式作业机具不超过10个品目的产品,将其补贴额测算比例提高至35%,其中通用类机具的补贴额可高于相应档次中央财政资金补贴额,提增幅度控制在20%以内。对市内保有量过多、技术相对落后的机具品目或档次逐年降低补贴测算比例,到2023年将其补贴额测算比例降至15%及以下。
除上述提高补贴额测算比例的补贴机具以外,一般补贴机具单机补贴限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2万元;100马力以上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机具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25万元;成套设施装备单套补贴限额不超过60万元。
政策实施过程中应保持补贴额总体稳定,公开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加强宣传,引导购机者根据各档次的补贴定额自主议价。各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发现具体产品或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超过50%的,应及时组织调查,对有违规情节的,按相关规定处理并及时上报市农业农村委;对无违规情节的补贴申请,可按原规定兑付补贴资金并及时上报,由市农业农村委组织对相关产品及其所属档次补贴额进行评估,视情况及时调整。
四、资金分配和使用保障
农机购置补贴支出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及开展有关试点和农机报废更新等方面。市农业农村委会同市财政局采用因素法(包括基础性因素和政策性因素、绩效因素、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因素等)测算分配资金,不突破县级需求上限分配资金,调减资金结转量大、政策实施风险高、资金使用效益低的区县预算额度。市农业农村委会同市财政局加强资金使用情况监测,定期调度和发布各区县资金使用进度,督促相关区县优先使用结转资金,督促预算执行较慢的区县加快使用,并按需组织开展余缺调剂,重点将实施进度低于序时进度区县的补贴资金调增给已出现供需缺口的区县,确保不发生资金大量结转,促进资金使用动态紧平衡。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按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市商委《关于印发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农发〔2020〕75号)执行。
农机购置补贴属约束性任务,资金必须足额保障,不得用于其他任务支出。各区县财政部门要保障补贴工作实施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市财政局依法安排农机购置补贴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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