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拖拉机驾驶培训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
农办机〔2021〕8号
为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切实加强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以下简称“培训机构”)资格认定行政许可事项取消后农机驾驶培训工作的事中事后监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切实转变管理方式
严格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和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取消培训机构资格认定行政许可,停止核发《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进一步拓展培训渠道,大力激发市场活力,鼓励和引导农机科研院所、职业学校、生产和销售企业、技术推广机构、社会化服务组织等发挥自身优势,开展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培训。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和《农业机械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积极转变管理服务方式,有效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坚决杜绝“不批不管”问题,防止出现管理真空。
二、健全完善管理制度,严格把好考试关口
要进一步指导培训机构配备教学设备,完善教学条件,加强教练员和学员管理,健全培训制度,规范培训管理,明确培训机构保障培训质量、确保培训的主体责任。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培训活动相适应的教练员、教学用机、场地和设备;教练员应当取得相应准驾机型驾驶证3年以上,无酒后驾驶及吸食毒品记录,未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和农机事故;教学用机应当按照规定申领教练机号牌并通过技术检验。要严格组织实施驾驶人考试,严肃考试纪律,把牢考试关口,确保学员掌握法规知识和驾驶技能。
三、强化日常监管服务,加强重点机具治理
要及时了解掌握本行政区域内培训机构名单并向社会公开,方便群众自主选择;指导培训机构科学制定培训计划,强化教学双方合同或协议管理,建立并保存学员档案,保障好学员基本权益。推行对培训机构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责令限期整改。要联合公安交管部门加强对拖拉机的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驾驶行为;加大变型拖拉机专项整治力度,加快报废淘汰步伐,确保2025年清零。
要密切关注培训机构资格认定行政许可取消后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人培训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跟踪评估相关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实施效果,及时将有关情况和意见建议向我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报告。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21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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