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21-2023年江苏省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实施重点
(一)突出支持重要农畜产品稳产保供。将粮食、生猪等重要农畜产品生产所需机具全部列入我省补贴范围,应补尽补。巩固提升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水平,突破提升特色农业机械化水平,支持推进农业生产全程机械化。将育秧、烘干、畜牧、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粮食初加工机械等成套设施装备纳入农机新产品补贴试点范围,加快薄弱环节、重点环节机械化成套装备的推广应用步伐。
(二)突出支持农机科技自主创新。推广使用智能终端和应用智能作业模式,深化北斗模式在农业生产中的应用,确保农业生产数据;强化农机鉴定与购置补贴农机产品技术参数及性能指标的衔接,大力开展农机专项鉴定,加快农机创新产品取得补贴资质条件步伐;对暂时无法开展农机鉴定的高端智能绿色节能的自主创新农机产品开辟绿色通道,通过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予以支持。
(三)突出支持农机装备智能化绿色化。围绕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支持特色农业生产以及农业绿色发展和数字化发展所需机具的补贴需要,将更多符合条件的高端、复式、智能产品纳入补贴范围。逐步降低区域内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的拖拉机等机具品目的补贴额,到2023年将其补贴额测算比例降低至15%及以下,并将部分低价值、高耗能的机具装备退出补贴范围。
(四)突出提升风险防控和服务效能。一是提升信息化水平,推广应用手机App、人脸识别、补贴机具二维码管理和物联网监控等技术,提升风险防控技术化手段,加快推进补贴全流程线上办理。2021年起,我省推广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办理补贴;适时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水稻插秧机、喷杆喷雾机、烘干机等重点机具实施补贴机具二维码管理,有关要求另行通知。二是加快补贴资金兑付,保障农民和企业合法权益,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优化办理流程,推广远程核验,缩短机具核验办理时限。三是充分发挥专业机构技术优势和大数据信息优势,提升补贴异常情形和违规行为的排查监控能力。对套取、骗取补贴资金的产销企业实行罚款处理,从严整治违规行为。
三、补贴范围和补贴机具
(一)补贴范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在全省范围内实施。省属单位(国有农场、监狱等)的农机购置补贴,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一并纳入所在县(市、区,简称“县级”)统一操作。
我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简称“我省补贴范围”)共15大类42个小类151个品目,其中中央财政资金补贴范围15大类41个小类141品目(不含农机专项鉴定产品、农机新产品),省级财政资金补贴范围5大类6小类10个品目(详见附件1)。补贴范围保持总体稳定,根据农业生产需要和资金供需实际等进行调整。
(二)补贴机具。补贴机具必须是我省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农机专项鉴定产品、农机新产品除外),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包括尚在有效期内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铭牌。
积极开展农机专项鉴定产品购置补贴,组织实施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在开展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补贴工作之前,按和省有关规定继续实施引导植保无人飞机规范应用试点。有关要求另行通知。
规范实施补贴机具资质直接采信第三方检测报告试点,强化第三方检验检测结果和采信过程管理,对相关农机产品组织开展基层评价,并通过省级农机鉴定、推广、科研单位组织开展的田(场)间实地试验验证。省级财政补贴机具资质采信试点按照《关于开展新增优化农机购置补贴机具品目和资质采信补贴试点实施工作的通知》(苏农机〔2020〕1号)中有关要求执行。
地方特色农业发展所需和小区域适用性强的机具,列入地方财政安排资金补贴范围,具体补贴机具品目和补贴标准由各地自主确定,不得占用中央和省级财政补贴资金。
四、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一)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在保障农民购机权益的前提下,鼓励因地制宜发展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提升农机作业专业化社会化服务水平。
(二)补贴标准。中央和省级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补贴额一览表另发)。补贴额依据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测算确定各档次的补贴额上限,测算比例不超过30%,且通用类机具补贴额不超过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发布的补贴额。一般补贴机具单机补贴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2万元;100马力以上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机具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5万元;成套设施装备单套补贴限额不超过60万元。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享受农机购置补贴限额分别为60万元和100万元。
在确保资金供需紧平衡的基础上,我省围绕粮食生产薄弱环节、丘陵山区特色农业生产急需机具以及高端、复式、智能农机产品的推广应用,选择不超过10个品目的产品提高补贴额,其补贴额测算比例可提高至35%,其中,通用类机具的补贴额可高于相应档次中央财政资金补贴额,增长幅度控制在20%以内。提高补贴额测算比例的机具品目或档次按规定在报农业农村部备案后实施。
保持补贴额总体稳定,公开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加强政策宣传,引导购机者根据各档次的补贴定额自主议价,不再对外公布具体产品的补贴额。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现具体产品或档次的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超过50%的,应及时组织调查,对有违规情节的,按相关规定处理;对无违规情节的补贴申请,可按原规定兑付补贴资金,并组织对相关产品及其所属档次补贴额进行评估,视情况及时调整。全省补贴资金在出现较多缺口后,将及时下调部分机具的补贴额,确保政策效益普惠共享。
五、资金分配与使用
农机购置补贴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及开展有关试点和农机报废更新等方面。采用因素法(包括基础性因素、政策性因素、绩效因素、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因素等)测算分配资金,不突破县级需求上限分配资金,调减资金结转量大、政策实施风险高、资金使用效益低地区的预算规模。财政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加强资金使用情况监测,定期调度和发布各地区资金使用进度,督促相关地区优先使用结转资金,督促预算执行较慢地区加快使用,并按需组织开展县际余缺调剂,重点将实施进度低于序时进度地区的补贴资金调增给已出现供需缺口的地区,确保不发生资金大量结转,促进资金使用实现两年动态紧平衡。
鼓励开展农机购置综合补贴试点,部分有条件、有意愿的市县可探索创新补贴资金使用与管理方式,实施作业补贴、贷款贴息、融资租赁承租补贴等补贴方式。试点实施方案须按规定报经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备案后组织实施。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继续按和省相关文件执行,按规定做好农机报废更新补贴的申请受理和兑付。
农机购置补贴属约束性任务,资金必须足额保障,不得用于其他任务支出。要严格按照中央财政、省级财政的补贴范围分别结算兑付。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保障补贴工作实施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设区市财政每年单独安排必要的管理检查经费,县级财政每年单独安排管理核查经费,保证惠农补贴政策规范廉洁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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