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采取便民措施优化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工作的通知
2021-06-07
3880
【农机1688网 通知公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
2021年7月1日,《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将正式施行。按照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为引导农业机械销售者规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以下简称“销售发票”),优化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经商税务总局,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法规知识宣贯
各地要进一步向农业机械销售者、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所有人(以下简称“机具所有人”)宣传《农业机械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要求,引导农业机械销售者依法开具销售发票,并在销售发票备注栏注明发动机号码、底盘号/机架号等能够反映机具性的信息;引导机具所有人持依法开具的销售发票申请办理登记。
二、结合实际留存销售发票
登记机构在办理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时,机具所有人同意留存纸质销售发票原件的,登记机构应当按照《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工作规范》的规定留存原件;机具所有人要求自己留存纸质销售发票原件的,登记机构应在原件标注“已办理登记手续”后,留存复印件。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探索通过信息化手段便利机具所有人使用电子销售发票办理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的业务流程。
三、积极推行便民措施
对机具所有人确有原因无法提供销售发票等来历证明的,登记机构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要求和地方有关规定,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等便民措施。机具所有人书面承诺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登记机构不再索要有关证明,依据书面承诺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尚未实现通过信息化手段受理电子销售发票登记业务的地区,可以通过实行告知承诺制方式为机具所有人使用电子销售发票办理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提供便利。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21年6月3日
2021年7月1日,《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将正式施行。按照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为引导农业机械销售者规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以下简称“销售发票”),优化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经商税务总局,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法规知识宣贯
各地要进一步向农业机械销售者、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所有人(以下简称“机具所有人”)宣传《农业机械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要求,引导农业机械销售者依法开具销售发票,并在销售发票备注栏注明发动机号码、底盘号/机架号等能够反映机具性的信息;引导机具所有人持依法开具的销售发票申请办理登记。
二、结合实际留存销售发票
登记机构在办理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时,机具所有人同意留存纸质销售发票原件的,登记机构应当按照《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工作规范》的规定留存原件;机具所有人要求自己留存纸质销售发票原件的,登记机构应在原件标注“已办理登记手续”后,留存复印件。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探索通过信息化手段便利机具所有人使用电子销售发票办理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的业务流程。
三、积极推行便民措施
对机具所有人确有原因无法提供销售发票等来历证明的,登记机构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要求和地方有关规定,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等便民措施。机具所有人书面承诺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登记机构不再索要有关证明,依据书面承诺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尚未实现通过信息化手段受理电子销售发票登记业务的地区,可以通过实行告知承诺制方式为机具所有人使用电子销售发票办理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提供便利。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21年6月3日
更多>同类农机资讯
推荐图文
推荐农机资讯
点击排行
- 13591农业农村部:着力提升农业科技创新体系整体效能
- 13502关于变更2025第十三届内蒙古春季农业机械博览会会址的公告——内蒙古农牧业机械工业协会宣
- 13373农业农村部发布通知,要求加快农机补贴兑付!
- 129142025西南农机展:丘陵农机、粮油机械、畜牧机械与春耕农机团购节大集结!
- 12885聚焦现代农业!武汉国际博览中心农机展2月28日盛大举行
- 12696第二届中国农业机械流通协会金融峰会暨农机新营销高端论坛在济南举办
- 12567关于推介2024年设施种植机械化生产主推模式的通知
- 11888拓展终端 开发渠道 | 500家农机企业5000家合作社300家经销商的PARTY
- 11869湖南省关于进一步明确存量变型拖拉机年检审相关事项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