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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报废都需要哪些流程

   2021-06-08 19380
核心提示:没有规定农机用品的使用期限,目前只有拖拉机有:不超过9年  而江苏省采取的方法是每年年检两次发现不达标就报废,  文件如
没有规定农机用品的使用期限,目前只有拖拉机有:不超过9年
  而江苏省采取的方法是每年年检两次发现不达标就报废,
  文件如下: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苏政办发〔2009〕123号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江苏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迪尔915V深松机 《江苏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试行。
  二○○九年十一月六日
  江苏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办法
  条 为促进农业机械更新换代,提高农业机械技术水平和作业效率,降低作业能耗,减少环境污染,保障生产,加快农业机械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使用、维修、报废、回收以及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报废更新工作的领导,建立高能耗农业机械更新报废经济补偿制度,采取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金融扶持等措施,鼓励、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报废更新农业机械。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报废更新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配合做好农业机械报废更新工作。
  第五条 农业机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废:
  (一)超过规定使用期限的;
  (二)经过检查调整后,功率降低值大于出厂规定值15%的;
  (三)经过检查调整后,燃油消耗率上升幅度高于出厂规定值20%的;
  (四)严重损坏,经测定一次性修理费超过同类机型新购价50%,或者技术状态恶化,经修理、调整后仍不符合农业机械运行相关标准,影响使用的;
  (五)经修理、调整后噪声、尾气排放仍然超过规定标准的;
  (六)明令淘汰的。
  第六条 已超过规定使用期限,但技术状况良好的农业机械,经检验符合《机动车运行技术条件》(GB7258)和《农业机械运行技术条件》(GB16151.1—16151.13)的,方可继续使用。
  农业机械监理机构对上述农业机械每年检验2次,每次检验有效期为6个月,检验合格的,予以签章注明;检验不合格的,可以复检一次。
  第七条 实行注册登记和备案管理的农业机械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监理机构应当通知农业机械所有人。
  农业机械所有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到注册登记或者备案的农业机械监理机构办理报废手续。
  第八条 农业机械所有人应当将符合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交售给报废农业机械回收企业。报废农业机械回收企业应当登记报废农业机械所有人身份证明、农业机械种类、型号、牌号、发动机号码和车架号码等信息,并发给农业机械所有人全省统一式样的《报废农业机械回收证明》。
  注册登记的农业机械所有人在交售报废农业机械后,向农业机械监理机构交回农业机械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办理注销登记。农业机械监理机构办理注销登记后,应当发给农业机械所有人《农业机械报废证明》。到期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农业机械监理机构应当公告该农业机械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作废。
  第九条 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不得办理注册登记。对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农业机械不得办理变更、转移、抵押登记。
  禁止已报废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农业机械从事农业生产或者上道路行驶。
  第十条 报废农业机械回收企业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农民的原则确定。
  报废农业机械回收企业应当经设区的市农业机械管理部门核准,并领取全省统一的《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经营活动认定书》。认定书有效期为3年。
  第十一条 报废农业机械按照金属含量折算,参照废旧金属市场价格收购。
  第十二条 报废农业机械回收企业应当在农业机械监理机构监督下拆解报废农业机械,不得转卖或者维修报废的农业机械。
  报废农业机械回收企业应当及时对发动机、车架、变速箱、前桥、后桥(简称“五大总成”,下同)进行破坏性处理。对有利用价值的其他零配件,经专业技术人员鉴定备案后,可以作为维修零配件使用,使用时必须注明“回用件”字样,并建立回用件保管使用台账。
  第十三条 报废农业机械回收企业不得回收、拆解、改装、拼装、倒卖有赃物嫌疑的农业机械,发现回收的农业机械有盗窃、抢劫或者其他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四条 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应当对报废农业机械回收企业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进行信用考核,建立诚信档案。
  报废农业机械回收企业应当接受农业机械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和省有关规定,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报废高能耗农业机械给予经济补偿,鼓励、支持其购买使用节能、环境保护技术指标先进的农业机械。
  第十六条 农业机械管理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订农业机械更新计划,并组织实施。
  农业机械更新计划应当包括更新机械的品种、机型、数量、补贴标准和实施方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报废农业机械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列入更新计划和补贴目录的农业机械,从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中给予追加补贴。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农业机械管理局负责解释。
  主题词:农业 机械 报废 更新 办法 通知
  抄送:省委各部委,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军区。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9年11月9日印发
  下面是新疆农垦区的规定可参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报废办法
  新政办发〔2004〕33号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业机械报废办法》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报废办法》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OO四年三月五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报废办法
  条 为加强农业机械管理,保障农业机械性能和技术状况,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适应我区现代化农业发展的需要,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农田水利及其他行业的各种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其他农用自走式动力机械和配套作业机械,小型农副产品加工机械。
  第三条 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管理、使用及维修的单位、服务组织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发动机额定功率小于14.71千瓦(即20马力)的小型轮式拖拉机;功率在14.71千瓦(含14.71千瓦即20马力)以上,小于36.78千瓦(含36.78千瓦即50马力)的中型轮式拖拉机;功率在36.78千瓦(即50马力)以上的大型轮式拖拉机,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报废:
  一、小型轮式拖拉机使用年限在12年以上的(或累计工作1.4万小时);
  二、中型轮式拖拉机使用年限在14年以上的(或累计工作1.6万小时);
  三、大型轮式拖拉机使用年限在16年以上的(或累计工作1.8万小时);
  四、功率降低值超过出厂额定标准15%的;
  五、耗油率超过出厂额定标准20%的;
  六、机车严重损坏,经测定,一次性修理费超过同类机型新购价50%的;
  七、使用多年且无配件来源,技术状态恶化,影响使用的;
  八、规定明令淘汰的机型。
  第五条 链轨式拖拉机,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都应报废:
  一、使用年限在15年以上的(或累计工作1万小时);
  二、功率降低值超过出厂额定标准15%的;
  三、耗油率超过出厂额定标准20%的;
  四、机车严重损坏,经测定,一次性修理费超过同类机型新购价50%的;
  五、使用多年且无配件来源,技术状态恶化,影响使用的;
  六、规定明令淘汰的机型。
  第六条 自走式联合收割机(包括稻麦、玉米、棉花、牧草等收获机械),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都应报废:
  一、使用年限在15年以上的(或累计工作9000小时);
  二、功率降低值超过出厂额定标准15%的;
  三、耗油率超过出厂额定标准20%的;
  四、机车严重损坏,经测定,一次性修理费超过同类机型新购价50%的;五、使用多年且无配件来源,技术状态恶化,影响使用的;六、规定明令淘汰的机型。
  第七条 配套农机具(包括挂车),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都应报废:
  一、与73.55千瓦(即100马力)以上拖拉机配套使用的农田作业机具的使用年限在10年以上的;
  二、与73.55千瓦(即100马力)以下拖拉机配套使用的农田作业机具的使用年限在8年以上的;
  三、农用挂车使用年限15年以上的;
  四、排灌机械及喷灌机械的使用年限在15年以上的;
  五、农业基本建设机械(包括挖掘机、装载机、平地机、开沟机等)的使用年限在15年以上的;
  六、谷物脱粒、饲草料加工机械的使用年限在10年以上的;
  七、种子加工设备(包括种子包衣机、种子清选机等)的使用年限在15年以上的;
  八、小型农副产品加工机械的使用年限在20年以上的;
  第八条 农用运输车的报废办法标准按经济贸易委员会等四部委联合下发的《农用运输车报废标准》(国经贸源〔2001〕234号)执行。
  第九条 农业机械达到报废标准的,农业机械所有者应当持身份证到当地农机监理机构办理有关报废手续;农业机械所有者未办理报废手续的,当地农机监理机构应当通知农业机械所有者。
  农业机械所有者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到农机监理机构办理报废手续。
  第十条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对报废的农业机械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收回号牌和行驶证或者使用证。报废农业机械的号牌和与之相应的行驶证或者使用证已经遗失的,应当公告作废。
  第十一条 农业机械达到报废标准,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办理报废手续仍在继续使用的,由县(市)级农机管理部门实施强制报废。
  第十二条 对已达到报废使用年限的,但确属技术状况良好的农业机械,经检验符合标准《机动车运行技术条件》(GB7258-1997)和《农业机械运行技术条件》(GB16151.1~16151.13-1996)的,由农业机械所有者提出申请,经地(州)级农机监理机构审批,可准予延缓报废期限1—3年,到期后应立即报废。
  第十三条 农机监理机构对延期报废的农业机械每年检验2次,每次检验有效期为6个月,检验合格的,在定期检验表备注栏中注明“检验合格延期报废”。并在农业机械登记表异动栏内和行驶证或使用证副证检验加盖“延缓报废至××××年××月有效×××(×)”字样的条形章。
  第十四条 严禁给已报废的农业机械办理注册登记。对延期报废的农业机械不准办理过户、转籍、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农牧业机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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