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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0-06-30 天津市农委4390
核心提示:  津农委计财〔2018〕46号  有农业的区农委、农机中心、财政局: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8〕13号),市农委、市财政局制定了《天津市2018-202

  津农委计财〔2018〕46号

  有农业的区农委、农机中心、财政局: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8〕13号),市农委、市财政局制定了《天津市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及时反馈落实情况。

  附件:天津市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点击下载

  市农委

  市财政局

  2018年6月8日

  天津市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20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8〕13号)、《市农委市财政局关于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全价购机的通知》(津农委(2014)4号)和《市农机局市财政局关于优化农机购置补贴程序的通知》(津农机计〔2016〕109号)要求,制定天津市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天津实施,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高效发展为基本要求,促进农机装备结构优化、农机化作业能力和水平提升;持续发挥补贴资金引导作用,全力保障主要农产品生产全程机械化的需求,为有效供给提供坚实的物质技术装备支撑;坚持绿色生态导向,大力推广节能环保、精准高效农业机械化技术,促进农业绿色和都市型现代农业发展;继续实施补贴范围内机具敞开补贴,加大对农业机械化薄弱环节支持力度,促进农机社会化服务,着力提升制度化、信息化、便利化水平,严惩失信违规行为,严防系统性违规风险,确保政策规范廉洁高效实施,不断提升公众满意度和政策实现度。

  二、补贴实施范围和补贴机具

  在本市所有涉农区组织实施,包括蓟州区、宝坻区、武清区、宁河区、静海区、东丽区、津南区、西青区、北辰区和滨海新区。

  中央财政资金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以下简称“补贴范围”)为13大类27个小类49个品目,市财政资金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为13大类27个小类50个品目(以上品目信息,详见附件1),实行补贴范围内机具敞开补贴。优先保证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所需机具和深松整地、免耕播种、高效植保、节水灌溉、高效施肥、秸秆还田离田、秸秆综合利用、设施农业、残膜回收、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支持农业绿色发展机具的补贴需要,逐步将区域内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需求量小的机具品目剔除出补贴范围。

  补贴机具必须是补贴机具范围内的产品,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获得农业机械鉴定证书(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

  我市择机选择不超过3个品目的产品开展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以下简称“新产品试点”),重点支持绿色生态导向和特色产业适用机具。新产品试点具体方案由市农委市财政局发文另行规定。

  补贴机具范围保持总体稳定,按年度进行调整。对经过新产品试点基本成熟、取得资质条件的品目,可依程序按年度纳入补贴机具范围。

  各区可将符合特色农业发展所需和区域适用性强的机具,列入区级财政安排资金的补贴范围,具体补贴机具品目和补贴标准各区自行制定。

  三、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补贴对象为我市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个人年度内享受补贴资金限额原则上为50万元,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内享受补贴资金限额原则上为200万元,确因生产需要,补贴资金总额超出上述规定的,由补贴对象向所属区农机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可以按照生产需求享受补贴资金。

  中央和市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补贴额由市农委农机办负责测算确定发布。原则是,通用类机具中央财政补贴额不超过农业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补贴额依据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测算,原则上测算比例均不超过30%(中央和市财政叠加补贴额测算比例不超过50%)。上年市场销售均价可通过本市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补贴数据测算,也可通过市场调查或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测算。对技术含量不高、区域拥有量相对饱和的机具品目,应降低补贴标准。

  一般补贴机具单机补贴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2万元;100马力以上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25万元。

  补贴额的调整工作一般按年度进行。鉴于市场价格具有波动性,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具体产品或具体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在30%上下一定范围内浮动符合政策规定。发现具体产品实际补贴比例明显偏高时,应及时组织调查,对有违规情节的,按农业部、财政部联合制定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以及本市相关规定处理;对无违规情节且已购置的产品,可按原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并视情况优化调整该产品补贴额。

   四、资金分配使用

  农机购置补贴支出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及开展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和新产品试点补贴等方面。其中:继续按照《市农委市财政局关于调整2016-2017年天津市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津农委计财〔2017〕94号)有关要求,开展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鼓励相关区采取融资租赁、贴息贷款等形式,支持购置大型农业机械。

  市农委会同市财政局测算资金需求,综合考虑耕地面积、农作物播种面积、主要农产品产量、购机需求、绩效管理、违规处理、当年资金使用情况等因素和财政预算安排情况,测算安排对各区补贴资金规模,对资金结转量大的区不安排或少安排资金。

  市和各区财政部门要会同同级农机管理部门加强资金监管,定期调度和发布资金使用进度,强化区域内资金余缺动态调剂,避免出现资金大量结转。

  各区的中央财政资金使用完毕后,可按照相同补贴标准,调剂使用市财政资金(报废更新、中央和市财政叠加补贴机具除外)直至当年全部资金使用完毕。上年结转资金可继续在下年使用,连续两年未用完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各区财政部门要增加资金投入,保证补贴工作实施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

  五、操作流程

  (一)发布实施文件。市农委、市财政局发布本市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市农委农机办发布补贴额一览表等文件。

  (二)组织机具投档。自愿参与农机购置补贴的农机生产企业按规定提交有关资料。市农委农机办组织开展形式审核,集中公布投档产品信息汇总表,原则上每年投档次数不少于两次。

  (三)自主选机购机。购机者自主选机购机,并对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责任义务。鼓励非现金方式支付购机款,便于购置行为及资金往来全程留痕。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可自主使用、依法依规处置。

  (四)补贴资金申请。购机者自主向所属区级农机管理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按规定提交申请资料,其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由购机者和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要先行办理牌证照。严禁以任何方式授予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进入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办理补贴申请的具体操作权限,严禁补贴机具产销企业代替购机者到主管部门办理补贴申请手续。购机者办理补贴申请详细程序见附件2。

  (五)补贴资金兑付。区级农机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在补贴政策操作实施后,及时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核,组织核验重点机具,每月由财政部门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发放补贴资金。对安装类、设施类或安全风险较高类补贴机具,可在生产应用一段时期后兑付补贴资金。

  出现补贴产品退货情况时,购机者及补贴机具产销企业必须主动向区农机管理部门说明相关情况,办理补贴注销作废手续。补贴款尚未拨付的,区农机管理部门立即终止拨付手续;补贴款已经拨付的,购机者需要按照实际情况向区财政局退还补贴款。

  确因补贴资金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客观原因当年(以发票日期为准)未能申请办理购机补贴手续的,次年可继续申请办理,执行次年补贴标准。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密切沟通配合,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要加强补贴工作业务培训,组织开展廉政警示教育,提高补贴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及时向上级机关报告。

  市农委农机办要加强制度建设,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督促指导各地全面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定。

  各区农机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要在本级政府领导下组织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共同做好补贴资金需求摸底、补贴对象确认、补贴机具核实、补贴资金兑付、违规行为处理等工作。要建立健全区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机制:一是要成立相关部门参加的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二是要在区级管理部门内部落实“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负全责、工作人员直接负责”的工作责任制。三是强化区级内部控制机制建设,对补贴政策实施进行监管。重大事项须提交区级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策。

  市农委农机办要指导市农机鉴定站以先进、适用、绿色、高效为原则制定公布鉴定产品种类指南,并及时公开鉴定证书、鉴定结果和产品主要技术规格参数信息,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提供有力保障。

  (二)规范操作,高效服务。全面运用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使用补贴机具网络投档软件,探索补贴机具“一机一码”识别管理,提高政策实施信息化水平。

  切实加快补贴申请受理、资格审核、机具核验、受益公示等工作,鼓励各区在购机集中地或当地政务大厅等开展受理申请、核实登记等“一站式”服务。按照《天津市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核验工作流程》(试行),开展机具核验工作。采取受益信息实时公开和事后抽查核验相结合的补贴机具监管方式,重点加强对大中型机具的核验和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等异常申请补贴情形的监管,并积极探索实行购机真实性承诺。加强补贴机具质量监督,做好补贴机具质量跟踪调查工作,并安排专门机构受理投诉,维护购机者的利益。

  区农机管理部门要及时做好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报工作,区财政局要加强补贴资金监督力度,加快资金结算进度,加大对代理银行的监督力度,确保补贴资金安全运行,督促银行部门按规定及时足额兑付资金。

  (三)公开信息,接受监督。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政策宣传,扩大社会公众知晓度。区级农机管理部门要全面建立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对申请购机补贴者信息进行公示,对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操作程序、补贴机具信息表、投诉咨询方式、违规查处结果等重点信息全面公开,实时公布补贴资金申请登记进度和享受补贴购机者信息(格式参见附件3)。

  (四)加强监管,严惩违规。各区要建立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内部控制规程,规范业务流程,强化监督制约。开展区级农机购置补贴延伸绩效管理,强化结果运用。充分发挥专家和第三方作用,加强督导评估,强化补贴政策实施全程监管。

  加强购机者信息保护,配合相关部门严厉打击窃取、倒卖、泄露补贴信息和电信诈骗等不法行为。

  全面贯彻落实《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财〔2017〕26号)精神,加大违规行为查处力度,进一步推进省际间联动联查,严处失信违规主体。

  各区农机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要根据本方案,结合实际制定印发本区补贴实施方案(2018—2020年),并抄送市农委、市财政局。每年12月15日前,要将全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总结报告报送市农委、市财政局。

  附件点击下载  1.天津市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2.天津市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购机者申请办理操作程序  3.年度区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购机者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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