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业农村厅关于2020年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试点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
永昌县、渭源县、灵台县农业农村局:
你们报来2020年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试点项目实施方案收悉,按照《关于开展秸秆综合利用2019年度工作总结暨做好2020年度工作的函》和《甘肃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0年中央财政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计划的通知》(甘农财发〔2019〕30号)要求,经审核,现将2020年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试点项目实施方案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单位
永昌、渭源、灵台3个县农业农村局。
二、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
3个秸秆综合利用重点县在现有工作基础上,因地制宜推进秸秆饲料化、燃料化、肥料化、基料化、原料化等秸秆综合利用技术,建立完善秸秆收储运体系(具体建设内容及规模见附件1)。
三、项目投资及来源
项目中央财政补助资金2820万元,资金主要用于支持3个重点县开展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技术示范推广、秸秆收储运体系建设等(具体投资见附件1)。
(一)秸秆饲料化。重点支持企业新建、改扩建秸秆处理设施设备,购置收储运机械等。
(二)秸秆燃料化。重点支持企业新建秸秆成型燃料生产线,购置秸秆打捆机、粉碎机等设备,配套户用生物质炉具;提升已建规模化沼气工程生产能力,开展秸秆沼气利用示范。
(三)秸秆肥料化。重点支持企业新建秸秆肥料化处理中心、有机肥生产线,配套建设堆储、发酵、生产车间等基础设施,购置粉碎机、装载机等配套设备。
(四)秸秆基料化。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利用农作物秸秆作为基料,引进先进设备和技术,开展食用菌示范种植。
(五)秸秆原料化。扶持企业购置利用秸秆生产板材、制作工艺品、编织等生产关键环节的机械设备。
(六)秸秆收储运体系。重点支持秸秆收储运中心和收储点建设,配套购置秸秆打捆机、翻抛机、粉碎机等设备,建立秸秆收储运长效机制。
(七)开展秸秆利用补偿试点。结合实际重点对秸秆饲料化、燃料化、基料化、原料化利用和秸秆收储运体系建设开展补偿试点(补偿标准由各地按照实际确定)。
四、进度安排
本项目实施期限为2020年1月-11月。具体实施计划为:
(一)方案编制阶段(2020年1-3月):完成前期调研、重点县实施方案编制和审定、项目建设地点和实施主体选定等项目前期准备工作。
(二)组织实施阶段(2020年4—10月):各重点县按照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开展物资招标采购、设备安装、设施(场所)建设、技术指导、台账建设、宣传培训等项目实施工作。
(三)验收总结阶段(2020年11月):总结项目实施成效,形成秸秆年度县域主推技术、典型模式等。及时开展项目自评价,提交绩效自评报告,省上适时组织核查。
五、项目管理
项目建设要严格按照《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甘肃省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
(一)工作方式。在摸清资源底数,掌握利用情况基础上,因地制宜确定秸秆利用方式,推进秸秆饲料化、燃料化、肥料化、基料化和原料化利用技术推广,探索建立秸秆收储体系和区域补偿机制,进一步提高秸秆综合利用水平。
(二)项目建设。实施方案下达后,各重点县要及时组织开展秸秆综合利用相关设施设备的招标采购,采购的设备应达到有关行业标准要求;项目实施主体要与供货企业或工程队(企业)签订施工合同,强化实施监管,确保项目建设质量。
(三)支持对象。各重点县要择优选择一批收储能力强、带动能力好的秸秆综合利用企业、合作社或专业化秸秆收储企业等市场主体作为扶持重点,由县农业农村局与确定扶持的市场主体签订“2020年中央财政秸秆综合利用试点项目目标责任书”,明确完成秸秆收储利用的数量和时间节点等。
(四)监督检查。各重点县要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县农业农村局要将秸秆综合利用工作作为本单位年度重点工作来抓,建立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督促指导市场主体建立秸秆收储利用明细台账,规范秸秆收购凭证(农户秸秆收购清册、出具的磅单、企业结算凭证)管理,严禁弄虚作假,发现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确保秸秆收购利用量数据真实、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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