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恢复农业生产,青岛出台12条扶持措施
为确保重要农产品市场供应,推动农业转型升级,切实拉动农村消费,2月27日,青岛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恢复农业生产加强农产品稳产保供促进农业转型升级的意见》,出台恢复农业生产12条扶持措施。
加快农业企业复工达产。将饲料、兽药、农药、肥料、种业、奶业、屠宰和包装等农业生产企业及上下游配套企业列入复工达产重点企业名单,建立“一对一”定点包保服务制度,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保障交通运输畅通。落实好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保障鲜活农产品免费通行。对持有《战疫情保畅通通行证》和交通运输部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物资及人员运输车辆通行证》运输农产品和农用物资(含饲料、农兽药原料等)的车辆,实行不停车、不检查、不收费,不得违反规定设置障碍。
推动农产品产销对接。多渠道发动企事业单位,帮助农业企业解决农产品积压问题。组织农产品团体采购活动,开展“无接触配送服务”,培育“生鲜电商+冷链宅配”“中央厨房+食材冷链配送”等新业态。依托益农信息社等新型直销平台为社区居民直供农产品。开辟进口农产品食品绿色通道,随报随批。
支持冷链物流设施建设。支持农产品产后商品化处理设施、农产品全程冷链体系、供应链末端惠民网络建设,按照规定给予不超过项目2019年度实际投资额20%的补助。对冷链物流监控设备及系统购置(改造)项目可全额支持。
支持保障重点农产品调运。对参与政府组织的农产品调运任务的流通企业,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进行支持,省内农产品物流成本补助比例原则上不超过30%,跨省调运的补助比例可提高至50%。单个企业补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保障农业企业用工。实施“就业服务不打烊、网上招聘不停歇”的线上春风行动。对有用工需求的农业企业,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主动对接,指导企业通过青岛就业网、青岛人才网等网络平台发布岗位信息,也可发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用工对接。对用工需求50人以上的企业,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招聘活动。对达成用工意向的,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协助企业与劳务输出地进行“点对点”人员输送。
推进春季农业生产和畜禽规模养殖。各级切块分配下达的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优先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恢复生产。加强春季麦田管理,备足农资、机械,加强技术培训,推进春耕春播。开展农资打假,推动科技下乡,引导农民群众做好春种茬口调整,适当增加露天蔬菜种植。对纳入农机购置补贴目录的规模养殖设施设备应补尽补、敞开补贴。支持畜牧产业转型升级,促进饲料企业上下游延伸、集团化经营。
强化动物疫病防控。开展春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行动,确保全市应免畜禽口蹄疫和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率、畜禽免疫档案建档率、畜禽养殖等相关场所率、监测覆盖率、畜禽及其产品调运证章报告持有率、无疫区外调运畜禽隔离检疫率、畜禽屠宰检疫率、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率达到,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强化高致病性禽流感、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防止重大动物疫情发生。
实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市财政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固定资产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固定资产贷款给予贴息支持。将生猪养殖场户贷款贴息补助范围由年出栏5000头以上调整为500头以上。同一申报主体不重复享受同类补助政策。对疫情期间新增担保业务,减半收取担保费;对疫情期间新申请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市财政在原贴息政策的基础上再提高1个百分点予以补贴。
强化政策性农业保险支持。开展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以奖代补工作,市财政按区(市)财政保费补贴总额的50%给予奖补支持。支持保险产品创新,对区(市)针对疫情需要开展的生猪目标价格指数保险、“保险+期货”保险、农业大灾保险、小麦完全成本保险、收入保险,市财政按区(市)财政保费补贴总额的60%给予奖补支持。取消能繁母猪参保规模限制,能繁母猪存栏30头以下的养殖场(户),可直接投保;将育肥猪保险投保规模由出栏量500头(或存栏量300头)(含)以上调整为出栏量200头(或存栏量80头)(含)以上。
减轻农业企业税费负担。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的农业企业,经税务机关核准,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有权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中小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有望恢复的中小企业,返还标准提高到按照上年度6个月本市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政策执行至2020年6月30日。
保障农业发展用地。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占补平衡。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可以使用基本农田,不需补划;破坏耕地耕作层,但由于位置关系难以避让基本农田的,允许使用基本农田但必须补划。加快落实生猪养殖用地作为设施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政策、允许建设多层养殖设施和林地养猪政策;增加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取消15亩上限规定,保障生猪养殖生产的废弃物处理等设施用地需要。对年出栏5000头及以上的生猪养殖项目探索开展环评告知承诺制改革试点;年出栏5000头以下的生猪养殖项目实行备案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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