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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诸暨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报废政策有变 这样才能申请补贴

   2020-01-06 浙江新闻7020
核心提示:为加快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的淘汰退出,浙江省制定了出台新的报废补偿政策,2020年1月1日起,上道路行驶拖拉机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检验合格标志的应当强制报废;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强制报废使用年限为9年。

为加快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的淘汰退出,浙江省制定了出台新的报废补偿政策,2020年1月1日起,上道路行驶拖拉机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检验合格标志的应当强制报废;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强制报废使用年限为9年。

 

结合诸暨实际情况,诸暨市农机管理总站整理相关不同点,供全市2600多机主、农户参考,

 

具体不同点如下:

 

1报废对象不同

 

新报废政策中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根据其使用年限、技术状态和排放状况,对达到报废规定的上道路行驶拖拉机依法实行强制报废;对从事农田作业的拖拉机(以下简称:农田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鼓励及时报废更新;对变型拖拉机(也称:货厢与底盘一体轮式拖拉机),依照上道路行驶拖拉机进行存量管理,按相关规定实施报废退出。

 

不同点:新政策中申请补贴的报废车辆为本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而原报废政策中未注册登记(无上牌)的农田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可以凭权属证明申请报废补贴。

 

2报废年限不同

 

第五条上道路行驶拖拉机强制报废使用年限:

 

(一)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9年(原报废政策依据类型、分别是14年、12年);

 

(二)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12年;

 

(三)存量管理的变型拖拉机(发动机标定功率小于14.7千瓦)9年;

 

(四)存量管理的变型拖拉机(发动机标定功率大于或等于14.7千瓦)12年,但使用年限截止日期不得超过本办法第二条之规定。

 

第六条农田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推荐报废使用年限:

 

(一)手扶拖拉机10年(原报废政策是12年);

 

(二)轮式拖拉机15年(原报废政策是16年);

 

(三)履带式拖拉机12年;

 

(四)联合收割机10年(原报废政策中无年限)。

 

3申请补贴形式不同

 

新报废政策:已享受中央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拖拉机或联合收割机不同时享受省级高耗能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报废补偿政策。

 

不同点:1.原报废政策中申请省级报废补贴资金的拖拉机还可以选择申请中央更新补贴资金,而新报废政策中两者只能选择一种补贴申请,也就是说如果选择了申请省级报废补贴资金,就不能选择申请中央更新补贴资金。

 

2.联合收割机原报废政策中不能申请省级报废补贴资金,新报废政策中收割机可以选择申请报废补贴资金也可选择申请中央更新补贴资金,但两者只能选择一种补贴申请,也就是若选择了申请省级报废补贴资金,就不能申请中央更新补贴资金。

 

4强制报废情形不同

 

新报废政策中:第七条上道路行驶拖拉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强制报废:

 

(一)达到报废使用年限的;

 

(二)非法拼装的;

 

(三)因故损坏,发动机和底盘需要同时更换的;

 

(四)经修理和调整后,仍不符合技术要求,排气污染及噪声不符合在用拖拉机排放标准的;

 

(五)在一个技术检验周期内3次检验不合格的;

 

(六)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检验合格标志的(原报废政策中仅连续三年的建议不合格)。

 

5补偿限制条件不同

 

新报废政策中:超过报废使用年限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报废不得补偿(原报废政策中没有资格限制条件)。

 

浙江省高耗能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报废补偿实施细则▼▼▼

 

为加快高耗能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的淘汰退出,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发〔2018〕4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9〕15号)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要求,特制定本细则如下(不含宁波):


一补偿对象

 

凡在本省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的高耗能(现为装配不符合《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第三阶段要求的柴油机)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机具所有人根据其使用年限、和环保技术状况,提出报废补偿申请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均可申请享受经济补偿。

 

已享受中央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拖拉机或联合收割机不同时享受省级高耗能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报废补偿政策。超过报废使用年限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报废不得补偿。


二补偿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高耗能拖拉机或联合收割机实行定额报废补偿。拖拉机补偿标准为:手扶拖拉机、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和存量管理的变型拖拉机(发动机功率<14.7Kw)为1500元/台,轮式拖拉机、履带式拖拉机、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和存量管理的变型拖拉机(发动机功率≥14.7Kw)为3500元/台。联合收割机补偿标准为:注册登记质量<3000kg的为2000元/台,注册登记质量≥3000kg的为4000元/台。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年度报废补偿资金由省县共同承担,其中:省对市县财政转移支付一类地区省财政承担补偿资金的70%,其他地区省财政承担40%。有条件的地区可再安排累加补偿资金,以加大报废更新工作力度。


三补偿程序

 

(一)报废回收。报废机具所有人凭有效身份证明、行驶证向回收拆解单位交售老旧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由回收拆解单位按价支付给报废机具所有人。向机具所有人出具《报废农业机械回收证明》并交归原号牌、行驶证等资料。

 

(二)补偿申请。报废机具所有人凭有效身份证明和《报废农业机械回收证明》到辖区所在地县(市、区)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办理补偿资金申请,填写《浙江省高耗能农业机械报废补偿资金申请表》。各县(市、区)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核实相关信息后受理。

 

(三)审核拨付。经各县(市、区)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按照补偿对象和标准,通过“一卡(折)通”及时将补偿资金发放到申请户。

 

(四)注销登记。报废机具所有人应在申请报废补偿时,向当地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提出机具注销登记申请。各地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按照《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农业部令2018年第2号)的要求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本细则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标签: 拖拉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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