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中国农业发展的方向:再上新型规模化之路
一二三产融合跨行政区划的大型农业生产合作社是新型规模化之路的代表
解放后我国农业发展的历史,就是不断探索在我国如何实现农业生产关系与农业生产力发展配置,并创造出更多农业财富的历史。图/中新
文 | 联办财经研究院课题组
说明:联办财经研究院自成立以来,多年跟踪调研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金沙河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近年我们又调研了宜信公司提供金融支持的若干奶牛养殖场和土豆种植大户。几十位研究院的专家参与了这些调研,并对金沙河合作社的一二三产融合的探索实践给予了充分肯定,也对中共南和县委加强对金沙河这种跨行政区划的大型合作社的领导的探索实践给予了充分肯定。专家们也通过不同方式对中共南和县委和金沙河合作社的探索提供了各自的智慧。
近年来中央领导同志对金沙河合作社做出多次批示,明确肯定“是个方向”。2019年农业农村部把金沙河合作社树立为合作社典型之一。
研究院在多年组织专家们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撰写了这份报告。专家们在讨论中总体上对报告给予了肯定,也提出了一些不同意见。最后由研究院课题组对报告定稿。可以说,这份报告凝聚了农民和中共南和县、乡、村三级基层党委的探索实践,也凝聚了研究院专家们的智慧。
本报告中如有不当或错误之处,完全由研究院课题组负责
一、当前我国农业发展面临的潜在危机
中国个人民公社——嵖岈山卫星人民公社旧址。图/IC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农业经历了70年的发展,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40年的发展,取得了历史性的进步。家庭土地承包制大大地释放了被人民公社体制束缚的农业生产力,在同样的土地资源下生产出远比承包制之前多得多的农产品。在这个基础上,再大规模进口农产品,从而废除了统购统销制度,也在相当范围内废除了工农业产品剪刀差。特别要强调的是,农民工为主要劳动力资源的劳动密集型加工贸易企业为创造了巨额外汇,可以说是这些外汇资源支撑了6亿至7亿亩耕地当量的农产品的进口,在这个意义上,进口农产品也可以认为主要是农民通过加工贸易“生产”出来的。这40年居民生活质量大幅度提高,人均预期寿命延长,其中所消费的国内生产的和进口的农产品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但是,国民经济的发展也逐渐产生新的问题,特别是中美贸易战也使农产品成为我国国际政治的重要领域之一。农业面临的潜在危机正在逐渐显现出来。我们应该对此有充分的认识并在此基础上对未来农业的发展形成准确的预判。
当前我国农业发展面临的潜在危机主要有以下三点:
(一)家庭农场(种植大户)退租甚至“跑路”所在多有,分散种植农户弃耕撂荒土地开始出现
改革开放以来,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快速下滑,大量农业剩余劳动力开始向城市转移,以往围绕土地耕作的粮食种植为核心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在农民生活中的重心地位逐渐下降,并逐步由农民的主要谋生方式演变为家庭副业,且该项副业主要由我国农村的非核心劳动力成员的留守妇女、留守老人从事。与之相对应的是粮食生产在家庭收入中的地位已经基本被边缘化,据若干典型调查,粮食生产收入在农村居民家庭整体收入的占比仅有10%-20%,土地耕作收入在农民总收入中已经从改革开放初期的主导地位降低至从属地位。农民不愿意对土地投资,撂荒土地逐渐增多。
40年来,我国农户收入结构已经出现重大变化,曾经靠种田吃饭、以土地为家庭全部生计来源的农民,对于土地的依赖度已降至历史低点,总体上说,粮食种植收益早已不是农民的主要收入来源,土地耕作在农户家庭生活中也已经丧失了其主要生活来源的重要地位,转而成为一份仅仅可以支撑农民基本温饱生活水平的“生活保障”。在现有条件下,单纯依靠有限的承包地产出已无法实现农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也不可能成为农民持续增收的途径。
而另一方面在土地流转中,以金沙河农业生产合作社为例,投入土地、劳动力和资金资源的主体在三者共同分享的财富中,分享比例为7∶2∶1。土地资源获得很大的份额,而投入劳动和资金的生产者只有20%和10%。对于生产者来说,这70%就相当于是生产成本。而所有农业生产资源价格和农产品价格的变动,使种植成本逐年提高,很多种植大户退租甚至“跑路”。
土地收入在农民收入中比重下降,而土地流转的地租又同时成为农业生产的沉重成本负担,这样一个“二律背反”的格局必然会阻碍土地流转,使分散种植农户的生产效率逐年降低。如不解决,我国农业将陷入困境。
(二)农产品供需缺口持续扩大,对外依存度达到25%左右
当前,我国农产品的消费需求在人口增加、城镇化、膳食结构升级等因素推动下呈现刚性增长。中国人均粮食占有量,已经从改革开放初期的0.2吨左右提高到0.45吨左右,提高了一倍多。但是,这尚不到美国人均粮食占有量1.1吨的一半。随着经济发展,居民收入水平提高,此项指标还会进一步提高。而供给端则受到城镇化对耕地不断占有、资源环境约束日益增强、农业低效生产等多重因素的制约,有效供给的产能潜力提升有限。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农产品供需缺口不断扩大的趋势已不可逆转。
近年来,我国每年粮食进口量均在1亿吨以上。这一数量约占我国国内粮食当年生产总量的20%左右,加上其他农副产品进口,换算约为6亿-7亿亩耕地的土地当量,按照国内18亿亩耕地产出进行简单测算,我国农业生产对外依存度已达25%以上。其中,大豆的对外依存度超过80%,高粱、菜籽油、糖类等作物对外依存度超过50%。
对国际农产品市场依赖度的逐年提升,农产品贸易逆差的不断扩大,不但严重威胁的粮食战略,还成为我国在国际政治中的重要掣肘。当前农产品进口已经成为中美贸易战的重要砝码之一,无论进口或不进口都对我国农业和整体国民经济以及相关的外交产生重大影响。在的中美贸易谈判动向中,中方已经确定将更多进口美国的农产品,包含小麦、玉米在内的美国其他主要农产品已经列入进一步扩大进口的范畴。而美国大米、小麦、玉米、大豆价格每吨分别比我国大米、小麦、玉米、大豆低73美元、103美元、180美元和530美元。如果放宽配额,加大进口量,那么国内三大主粮种植95%(小麦)、95%(水稻)、85%(玉米)的自给线是否能够守得住,将成为影响我国粮食的难以控制的风险。
(三)返乡农民工数量增加,土地承载压力增大
改革开放后的很长时间,我国劳动力生产要素均呈现从乡村向城市的“单向流动”态势。2008年美国金融危机爆发,吸纳大量农民工就业的出口导向型、劳动密集型的加工制造业一度受到巨大冲击,我国历史上首次出现大规模的农民工返乡潮。从此农民工去向也由单向流动转为“双向流动”,且“城市向农村”的逆向流动呈加速趋势,2015年返乡创业农民工人数为242万,2017年农村返乡下乡创新创业人数740万人,2018年这一数据继续攀升,达到780万人。
,产业结构转型中科技装备替代普通劳动力。随着我国制造业产业结构升级,现有产业装备的机械化、智能化的更新换代,劳动密集型产业比重下降,低端制造业外迁,国民经济总体对重体力低技能劳动力需求逐渐削弱,农民工作为我国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就业主体首当其冲受到影响。据统计,2015年-2018年,农民工就业结构中制造业的比重从31.1%降至27.9%,建筑业的比重也从21.1%降低至18.6%,仅这两个产业吸纳农民工就业的数量在过去的四年里就减少了1640多万人。统计数据还表明,受中美贸易战影响,自2018年7月以来,已造成180万-190万就业岗位减少,其中低端制造业中,皮革制品同期净减少6.4%、木材同期净减少4.6%、塑胶净减少3.8%。随着贸易战的推进,此类影响还会加大。
第二,城镇人员就业的“挤出效应”。一直以来,我们就业统计系统专注于城镇人口,而农民工并不纳入城镇登记失业率统计范围。因此,在同等的就业岗位应聘条件下,与本地城镇户籍人口相比,外来的农民工处于天然的劣势,一定程度上他们发挥着城镇职工就业的“调剂”和“补充”功能。例如在一些城镇居民不愿意就业的重体力和工作环境恶劣的岗位,基本上都是由这些农民工担当,一些季节性、周期性、流动性、临时性的非稳定工种也多数由他们来填充。一旦出现波动调整,这部分缺乏必要就业保障的农民工就只能失去就业岗位回乡。在过剩行业的“去产能”“国企改革”等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农民工群体不可避免地成为企业裁员或被城镇居民替代的对象。
第三,农民工老龄化。40年改革开放,最早进城打工的那批农民工均已到退休年龄,受制于户籍、社保、城市生活成本、高房价购买压力等多重因素,真正能够在城市扎根落户的农民工数量并不多,多数农民工在退出高强度体力劳动以后也无法享受教育、医疗、社保等城市居民的公共服务,无奈的选择仍是返乡。2018年我国农民工群体的平均年龄为40.2岁,2014年这一指标仅为35.5岁,每年提高1岁。与此同时,50岁以上的外出农民工占比达到22.4%,这一比例相较2014年增加了5.3个百分点,这意味着当前我国2.88亿农民工中,50岁以上的就有6400多万人。由于农民工在城市所从事的工作主要为缺乏技术含量的重体力劳动,年龄是重要的分水岭,50岁以后很难再继续坚持,因此可以预见未来几年我国将迎来老龄农民工的返乡潮。
农民工返乡使农村土地的人口承载量增加,而土地生产效率增长必然低于返乡农民工生活成本的增加,因此农村土地收入扣除生产和生活成本后的结余,即土地的净收入必然会大幅降低,相当于“人口负红利”。农民工失去城镇就业岗位的返乡和老龄农民工返乡,造成的“人口负红利”与青年农民工进城就业和农民在农村创业成功的“人口红利”对冲,在未来一个时期,总体上出现“人口负红利”的概率很大,由此引发的农民总收入的减少和土地生产净收入的降低将是我国农业面临的重大风险。
二、我国农业发展的历史经验和教训
2019年10月12日,在黑龙江农垦建三江管理局勤得利农场,种植户驾驶机械抢收水稻。图/新华
70年来,我国农业发展经历了特殊的历程。中国农业国情不同于欧美资本主义的农业国情,也不同于前苏联的农业国情。因此,可以说,解放后我国农业发展的历史就是不断探索在我国如何实现农业生产关系与农业生产力发展配置并创造出更多农业财富的历史。
首先起点是解放初期的土地改革。虽然在局部地区和一个短时期内出现过“左”的倾向,但是总体上解放了被封建土地制度束缚的农业生产力。从土改开始,我们历经单干、互助组、初级社、高级社、人民公社(包括核算单位、自留地等一系列制度的演变)、“家庭承包制”、“三权分置”等多个曲折漫长的发展阶段,一直在探索中调整,在实践中修正。
历史实践证明,每一次当生产关系与生产力的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时候,就能够极大地促进并释放生产力的潜力,反之则会阻碍生产力的发展,甚至造成生产力的严重破坏。总体来看,新中国成立以来以规模化为代表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相互配置的历史大致可以分为四个阶段。
(一)阶段:正确的规模化之路
新中国成立后,在农业合作社化运动的初级阶段,为了弥补农村军烈属家庭拥有土改分到的土地但劳动力、耕畜、农机具等生产资料匮乏短缺的困难,在对军烈属实施代耕制度的前提下,号召农民按照自愿互利原则组成季节性或常年性互助组。在互助组时期,土地、耕畜、农具等生产资料和收获的农产品,归农户私人所有。由几户或十几户相互提供土地、牲畜、农具、劳动力等各项资源,并获取相应的报酬,在小规模范围内提高了这几项主要农业资源配置效率,因此总体上比个体农户单家独户耕作的作物产量和劳动效率均有所提高。
随着合作化运动推进,1953年,在互助组的基础上,成立了初级农业合作社简称初级社,土地、耕畜、农具入股,农民成为社员参加集体劳动,统一组织生产经营,并且按一定比例以社员的劳动数量和质量与土地等生产资料的多少进行分配。相较于互助组,这一组织形式已经具备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公有成分,对当时农业增产发挥了很好的促进作用,与统购统销制度和工农业产品剪刀差制度协同支持了战争和工业化的启动。这是我国农业正确的规模化发展阶段。
(二)第二阶段:错误的规模化之路
1955年,农村生产资料的公有制进一步升级,在初级社的基础上发展形成高级社,土地、耕畜、大型农具等生产资料取消了初级社时期的“折股入社”的私有形式,作价后完全归集体所有。实际上,作价偏低又没有全部足额支付价款。同时,与此相适应,高级社取消了土地等生产资料参与生产分配的制度,完全实行按劳分配原则。高级社时期,由于事实上“无偿”剥夺了农民的生产资料,特别是剥夺了土地改革后占农民人口50%以上的中农的生产资料,取消了初级社时期向中农让步以团结中农的政策,大大挫伤了数量众多的中农生产积极性,平均主义弊端开始显现,农业生产效率有所降低。
这个时期,扩大农业生产规模的思想成为这场运动的主要指导思想,毛主席在《大社的优越性》一文的按语中提出,“小社人少地少资金少,不能进行大规模的经营,不能使用机器。这种小社仍然束缚生产力的发展,不能停留太久,应当逐步合并。有些地方可以一乡为一个社,少数地方可以几乡为一个社,当然会有很多地方一乡有几个社的。不但平原地区可以办大社,山区也可以办大社。”在这一思想的引导下,我国农村生产关系在较短时间内就发生了巨大变革。1958年7月,我国个人民公社“嵖岈山卫星人民公社”成立,到10月底,74万多个农业生产合作社改组成2.6万多个人民公社,参加公社的农户有1.2亿户,占总农户的99%以上,农村基本上实现了人民公社化。规定各农业社的一切生产资料和公共财产转为公社所有,取消自留地,由公社统一核算,统一分配;社员分配实行工资制和口粮供给制相结合。
历史证明,当时虽然已经提出农业“八字宪法”,提出机械化是农业的根本出路,但是,实际的农业生产力尚没有实质性进步,生产力基本上仍停留在小农经济的水平,而生产关系提升到比高级社更高级的公有化水平,比高级社更加剧了二者错配,平均主义泛滥严重侵犯了绝大多数农民的经济利益,挫伤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破坏了农村生产力,在不长的时间里就使我国农业经济遭受了惨重损失,陷入了严重的危机。这是我国农业错误的规模化发展阶段。
(三)第三阶段:纠正第二阶段错误的逆规模化之路
此后,中央开始针对当时人民公社的错误进行反思纠正,决定农村生产关系由公社核算后退。后退到什么水平,有四种意见:大队核算、小队核算、家庭责任田、分田单干。最后毛主席决定,1962年《农业六十条》修正案明确人民公社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农业生产规模和核算范围降至生产队这个最小集体单位,否定了大队核算;同时也否定了一些地方已经出现的并被实践证明是成功的家庭责任田,更否定了分田单干。
在1958年开始的人民公社时期,先经历了1958年取消自留地,1959年6月恢复自留地,1960年2月收回自留地,1962年又恢复自留地的曲折过程。此后,特别是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农村政策总体上向左转化,但除个别地方从生产队核算改为大队核算,收回自留地、取消家庭副业外,总体上仍维持了1962年人民公社60条规定的生产队核算和自留地制度。
这个时期还产生了许多社队工业,这些社队工业有的属公社所有,有的属大队所有,有的属生产队所有,增加了公社、大队、生产队的集体收入,补充了农业生产的资金需求,提高了生产队对化肥、农药、农机、柴油等的购买力,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农业生产增长和农民收入的提高。但是人民公社的平均主义体制仍然没有根本的改变。这是我国农业纠正第二阶段错误的逆规模化发展阶段。
(四)第四阶段:进一步纠正第二阶段错误的逆规模化之路
在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思想解放的浪潮中,家庭承包制又在实践中萌发出顽强的生命力。以安徽小岗村为代表,经历了“阳关道和独木桥”的争论和探索,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逐步发展成熟,在土地所有权仍归属集体的前提下,耕种和分配单位下放至单个农户家庭,农业生产规模比1962年以后的人民公社时期的“生产队核算”进一步逆规模化降低了生产和核算单元,并且生产方式由集体共同劳作,改变为农户家庭经营,这一经营方式从根本上废除了人民公社平均主义体制。1962年以后,尽管经历了20年国民经济的发展,农业生产力有所提高,但是总体上农业生产力水平并没有取得实质上的提升,家庭承包制比生产队与当时我国主要依靠人力、畜力劳动的农业生产力水平更相适应。同时,中央决定提高农产品收购价格,进口农产品减少征购数量。本世纪初又废除了农业税和集体提留,并增加了对农业的各项补贴。这一系列改革大大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激发了劳动和土地的潜力,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农业发展成就。在这个历史阶段,在家庭承包制的基础上,社队工业的改制和农民从事工商业活动开辟了民营经济发展的广阔空间,与国资和外资成为国民经济三大支柱。这是我国农业进一步纠正第二阶段错误的逆规模化发展阶段。
总结历史经验,我国农业经历了六年左右正确的规模化,又经历了七八年错误的规模化,特别是为了纠正不多几年的错误的规模化,我们付出了二十多年的时间代价,用两个阶段的逆规模化才完成了这个历史阶段中国特色农业发展道路的探索。特别是第四阶段的历史贡献将永远载入中国这样一个人口众多、土地资源缺乏的农业发展和整体国民经济发展的史册。
70年农业发展规模化中成功的经验和失败的教训反复告诉我们,马克思主义关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理论是经得起历史检验的。要保护生产力,发展生产力,必须使不同时期的生产关系适应不同时期的生产力。生产关系滞后,会制约生产力发展,生产关系超前,同样会制约甚至破坏生产力。这可以说是70年我国农业发展历史的基本经验和教训。
三、当前我国先进农业生产力和落后农业生产关系的矛盾
在总结我国农业70年发展的经验教训基础上,我们应该坚持马克思主义关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理论,实事求是地对当前我国农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现状进行调查研究并得出正确的判断。
我们先研究我国当前的农业生产力。自“包产到户”的农村家庭联产承包制改革至今已40年,伴随国民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我国农业生产力已经实现从人力、畜力的小农自然耕作水平到“机械化、科技化”的种植生产方式的本质性转变。1978年我国耕地灌溉面积仅有7亿亩,2017年增加到10.2亿亩,增长45.7%,高标准农田建设完成6.4亿亩,农田基础设施建设水平显著提高;1978年大中型拖拉机56万台、联合收获机不到2万台,2017年大中型拖拉机670万台,联合收获机199万台,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率超过68%,机耕率超过90%,农业机械化装备水平大幅提升。化肥6000万吨,农药220万吨,农膜224万吨,农用柴油1000万吨。生物育种、转基因新品种培育技术不断突破,主要农作物良种覆盖率稳定在96%以上;喷灌滴灌旱作节水、测土配方施肥、统防统治等先进适用农业技术大范围推广,重大动植物疫病流行规律和防控、农业遥感、智能管控、大数据信息化等科技化手段开始在农业生产领域应用,2018年农业科技进步贡献率达到58.3%。
改革开放40年,我国国民经济取得了历史性的进步,其中,农业生产力水平获得了极大的提升。当年提出的农业生产力的要素,包括“土肥水种密保管工”和机械化等已经远远超出了主要依靠人力和畜力劳动时期的水平。在市场化制度的运行中,农业科研水平的提升和城市工业为农业提供的新型生产力的要素已经开始打破小农生产方式。我国已具有的先进的农业生产力,已经开始在一些领域展示出我国历史上的水平。
我们再来研究我国当前的农业生产关系。1988年以前,宪法和民法通则都规定土地不得“出租”,土地承包权流转被严格禁止。但是1984年1号文件首次允许“经集体同意后进行转包”。这个政策的松动是因为政策允许农户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和进城打工,为了保护农民进城打工或经营增加收入的权利,避免承包权成为农民进城打工或从事经营的限制,文件承认在实际生活中已经发生的承包权转让,从而保证了农民进城打工为国民经济提供的巨额“人口红利”。直到1988年宪法修订为“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1993年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又进一步放宽:“允许继承土地开发性生产项目的承包经营权,允许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1994年农业部再放宽:允许承包方“对承包标的,依法转包、转让、互换、入股”。经过近20年时间,2001年、2002年中央提出土地使用权流转是“农业发展的客观要求”,目的是“逐步发展规模经营”。
2003年《农村土地承包法》和2005年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权流转管理办法》以及一些地方政府对土地流转的一系列具体规定充实了土地流转的法律法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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