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18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将被吊销营业执照
8月8日,记者从让胡路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获悉,这18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因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未进行纳税申报等原因将被吊销营业执照。
具体内容如下:
大庆市让胡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让市监吊字(2019)287-304号
当事人:大庆市让胡路区远图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等18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当事人,评见附表)
根据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工商企监字[2016]97号文件《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精神,我局对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排查清理,发现当事人连续两个年度及以上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经局主管领导批准立案。
执法人员通过黑龙江工商综合业务管理系统查询当事人报送年度报告情况,调取税务部门的纳税信息情况,深入当事人登记住所(经营场所)实地核查,向当事人邮寄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核查函。经查,当事人连续两个年度及以上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且未进行纳税申报,并通过登记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当事人构成了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18份,证明当事人连续两个年度及以上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的事实。2.税务部门的企业纳税状况的反馈,证明当事人未办理税务登记或者已连续两年无申报纳税记录的事实。3.企业实地核查记录表18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进行实地核查,无法取得联系的事实。4.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核查函36份,证明邮寄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核查函,通过当事人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事实。
2019年6月3日,本局向当事人公告送达让市监吊听告字[2019]第316-334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18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构成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经集体讨论决定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18户。
由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通过登记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现公告送达。根据《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或公告期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政府或者大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龙凤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让胡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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