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印发《贵州省2019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方案》
各市(州)农业农村局,贵安新区农水局,仁怀市、威宁县农业农村局,各相关检测机构:
为贯彻落实质量兴农推进会议、省委农村工作会议和全省农业农村主任局长会议安排部署,按照2019年贵州省农产品质量重点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大农产品质量抽检力度,坚持检打联动,确保农产品质量,我厅研究制定了《贵州省2019年农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贵州省2019年农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方案
2019年3月4日
附件
贵州省2019年农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方案
为贯彻落实质量兴农推进会议、省委农村工作会议和全省农业农村主任局长会议精神,按照2019年贵州省农产品质量重点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大农产品质量抽检力度,坚持检打联动,确保农产品质量。按照《农产品质量监测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监督抽查范围
监督抽查重点包括农产品商品生产基地、“三品”产地、屠宰场(厂)等,抽查环节包括农产品生产、收贮、运输、屠宰等环节,监督抽查对象以规模生产外销单位为主,监督抽查品种包括蔬菜、茶叶、水果、食用菌、畜禽产品、水产品等,监督抽查产品以无公害农产品或产自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的产品为主,共计抽检农产品样品3800个。
二、监督抽查时间、品种和数量
根据当地农产品上市时间适时抽查。抽查时间、抽样品种、数量、检测机构见附表1、2,各市(州)农业农村部门根据监督抽查时间、品种、数量将任务分解到辖区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并将任务安排情况表于2019年3月22日前报送省农业农村厅和相应检测机构。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抽样、送样时间应主动与检测机构联系商定。
(一)种植业无公害产品抽查蔬菜、茶叶、食用菌、水果,以当地主要生产的种类为主,蔬菜主要抽查白菜、甘蓝、菜薹、芹菜、菠菜、菜豆、番茄、茄子、辣椒等;茶叶主要抽查绿茶、红茶;食用菌主要抽查香菇、平菇、金针菇、双孢菇、黑木耳(鲜品)等;水果主要抽查草莓、葡萄、桃、李子、苹果、猕猴桃、火龙果、橙、柑橘等。
(二)无公害畜禽产品抽查猪肉、鸭肉、鸡肉、鸡蛋和生鲜乳。鸡肉、鸡蛋、鸭肉主要在无公害畜禽产品(产地)的养殖场抽样,生鲜乳可在养殖场、收奶站及运输车抽样,猪肉可在屠宰场(厂)内进行抽样,被抽样单位为生猪货主。
(三)水产品抽查本地养殖场生产的草鱼、鲤鱼、冷水鱼等。
蔬菜、水果每个样品不少于3000克,茶叶和食用菌每个样品不少于1000克,猪肉每个样品不少于1500克,禽肉每个样品不少于1000克,鸡蛋每个样品不少于30枚(从鸡场产蛋架抽样),生鲜乳每个样品不少于1000ml,水产品(净肉)每个样品不少于1000克,每个样品需平均分为3份,一份留被抽样单位,并按要求储存,另两份送检测机构。
三、监测项目、检测依据和判定依据
(一)种植业产品
1、抽样方法
蔬菜、水果和食用菌抽样按(NY/T789-2004)规定执行,茶叶抽样按GB/T8302-2013执行,并填写《农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抽样单和封签信息填写不完整、不规范的,检测机构可拒收样品。
2、监测项目、检测依据和判定依据
蔬菜监测项目、检测依据和判定依据见附表3;水果监测项目、检测依据和判定依据见附表4;食用菌监测项目、检测依据和判定依据见附表5;茶叶监测项目、检测依据和判定依据见附表6。没有限量规定的,按照农业农村部有关规定执行。
判定原则是所监测项目全部合格者,判定该产品“该产品所检项目符合GB2763的技术要求,该产品本次抽检所检项目合格”,有一项指标不合格者,即判为该产品“不合格”。
(二)畜禽产品
1、抽样方法
抽样按《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抽样规范》(NY/T1897-2010)规定执行,并填写《农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抽样单和封签信息填写不完整、不规范的,检测机构可拒收样品。
2、监测项目、检测依据和判定依据
畜禽产品监测项目、检测依据和判定依据见附表7。没有限量规定的,按照农业农村部有关规定执行。
判定原则是所监测项目全部合格者,判定该产品“该产品所检项目符合监督抽查要求,该产品本次抽检所检项目合格”,有一项指标不合格者,即判为该产品“不合格”。
(三)水产品
1、抽样方法
抽样按《水产品抽样方法》(SC/T3016-2004)规定执行,并填写《农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抽样单和封签信息填写不完整、不规范的,检测机构可拒收样品。
2、监测项目、检测依据和判定依据
水产品监测项目、检测依据和判定依据见附表8。判定原则是所监测项目全部合格者,判定该产品“该产品所检项目符合监督抽查要求,该产品本次抽检所检项目合格”,有一项指标不合格者,即判为该产品“不合格”。
四、监督抽查结果处理
(一)监督抽查结果确认及复检。检测机构收到合格样品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经检测不合格的,应在检测结果确定后24小时内将检测结果报告发送到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并报告省农业农村厅。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按照《贵州省农资农产品质量检打联动办法》(黔农发〔2013〕24号)规定,及时书面通知受检单位。受检单位对抽检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抽检结果5日内向当地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书面申请复检并提供自已留存并符合检测条件的备检样,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立即向检测机构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将被抽样单位提供的备复检样送复检机构。种植业产品和畜禽产品复检分别由省农产品质检中心、省兽药残留监测中心负责。原检测机构收到书面复检申请后应在48小时内将农产品质量监督抽样单复印件、受检单位复检申请复印件、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申请复印件、样品备份样送到复检机构。水产品、茶叶产品复检由原检测机构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对留样进行复检。各检测机构检测每批产品应出具检验报告,及时送达相关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二)执法查处。坚持“发现问题是业绩,解决问题是政绩”的理念,坚持问题导向,强化“检打联动”,对于抽查不合格的每一个样品,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立即启动执法程序,及时固定证据,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要按照《贵州省农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黔农发〔2018〕3号)要求,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三)监督抽查结果报送。各农产品检测机构应当在每月10日前将上月监督抽查结果汇总表(附表9)等材料报送省农业农村厅。
五、监督抽查要求
农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是实施农产品质量监管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依法加强农产品质量监管的重要手段,是质量兴农的重要举措。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和任务承担单位一定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认真落实监督抽查方案,规范抽样、送样,各检测机构要严格遵守检测行为规范,科学、公正检测,完成检测工作任务。
(一)任务分工。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全省农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组织工作,市(州)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本地抽样、送样工作,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抽查、送样工作。贵州省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负责组织对相关检测机构进行农药残留检测能力验证考核、检测、培训和茶叶、水产品检测等,贵州省兽药残留监测中心负责组织对相关检测机构进行兽药残留检测能力验证考核、培训和畜禽产品、生鲜乳检测等。贵阳市、遵义市、安顺市、黔东南州农产品质检中心分别负责蔬菜、水果、食用菌、茶叶和畜禽产品的检测。
(二)监督抽查、制样、送样。抽样工作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农产品质量监管机构或执法机构组织实施,抽样送样时间应与承担检测机构联系商定。抽样时抽样人员应当出示有关文件和执法证,具有执法证的人员不得少于2名,可请县级检测机构技术人员协助实施抽样和样品预处理等工作,规范填写抽样单和封签。抽样人员应当现场制备和封存样品,现场制备的样品分为三份,一份用于检验检测、一份用于检验检测备用、一份留存被抽样单位备复检。抽样单和封签应当加盖县级农业农村行政部门公章和被抽样单位签字、盖章、捺印,抽样后按规定保存运输及时送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各地农业农村部门在监督抽查过程中的问题,请与省农业农村厅和检测机构联系。
六、其他
各地农业农村部门应根据本方案,结合本地农业生产、农兽药使用情况和检测机构检测能力的实际,制定本级农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方案,其中市(州)级监督抽查农产品不得少于600个(蔬菜水果食用菌茶叶380个、畜禽水产品220个),县级监督抽查农产品不得少于300个(蔬菜水果食用菌茶叶200个、畜禽水产品100个)。
各市(州)农业农村部门应于每月10日前汇总本地市(州)、县级农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汇总表(附表9)上报省农业农村厅。
联系方式:
省农业农村厅农产品质量监管处联系人:刘凯,电话:0851-85289022,电子邮箱:gzncpjg@163.com,地址:贵阳市延安中路62号。
贵州省农产品质检中心联系人:薛致勇、何芹,电话:0851-86794921,电子邮箱:gzncpzj@163.com,地址:贵阳市鹿冲关路34号。
贵州省兽药残留监测中心联系人:周艺林,电话:0851-85664060,地址:贵阳市贵惠路130号。
贵阳市农产品质检中心联系人:陈芳,电话:0851-84857565,地址:贵阳市金阳新区云潭南路609号(贵阳市职业技术学院内)。
遵义市农产品质检中心联系人:朱红,电话:13765993261,电子邮箱:gzzynj@qq.com,地址:遵义市汇川区北海路(遵义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内)
安顺市农产品质检中心联系人:苏云飞,电话:15870148535,0851-33227573,地址:安顺市普定县白岩镇安顺市农科院实验楼内
黔东南州农产品质检中心联系人:鄢人雨,联系电话:13765540040;兰吉玉,联系电话:13310451054。凯里市文化北路20号(凯里世纪城酒店旁)
附表:1.贵州省2019年种植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数量、时间和承担检测单位
2.贵州省2019年畜禽水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数量、时间和承担检测单位
- 河南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第一批)公示
- 关于《甘肃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第一批)》的公示
- 《2024—2026年全国通用类农业机械中央财政资金最高补贴额一览表(公示稿)》公示
- 云南省2024年第一批农机补贴产品形式审核情况的补充公示
- 农业农村部郑重声明!
- 内蒙古自治区2021-2023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辅助驾驶(系统)设备等补贴额调整、种子清选机等退出补贴范围
- 关于发布农业轮式拖拉机先进性评价结果(第二批)的公告
- 关于2023年第六批国家支持的农机推广鉴定结果的通报
- 补贴额一览表|山西省农业机械发展中心关于小麦镇压机(专项鉴定机具)补贴额一览表的公示
- 补贴额一览表|陕西省2021-2023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2023年第二批调整)的公示
- 21571辽宁省2024-2026年农机补贴额一览表(第一批)通告
- 19562甘肃省关于切实加快资金兑付的通知
- 18333西藏对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的通知
- 18234上海市第二批省级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注册结果的通报
- 17505关于辽宁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和手机APP继续维护的通知
- 17276福建省2024年第八批福建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结果通报
- 16497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对长沙恒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等4家产销企业违规经营行为处理的通报
- 16168福建省2024年第三批福建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产品种类指南
- 15999辽宁开展2024年辽宁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产品自主投档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