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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形式及涉税优惠

   2018-09-07 粗茶淡水Y4190
核心提示: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的基础上,由农业生产者、或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形成的互助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形式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形式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企业法人,但不是受《公司法》规范,而是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范。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的基础上,由农业生产者、或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形成的互助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其成员的农业生产经营服务,包括生产资料的采购、使用,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其他相关事项提供服务;

 

  农民专业合作社中,成员地位平等、入社和退社自愿,盈余按交易量的多少按比例返还到社员;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出资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经营权、林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以及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农民专业合作社对成员出资、公积金和财政补助、捐赠收入及其他合法取得的所得具有所有权,并以其承担债务;

 

  成员以其在合作社中的出资额为限承担合作社的责任;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其他法律主体有平等的地位;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不得以对该社或者其他成员的债权,充抵出资;不得以缴纳的出资,抵销对该社或者其他成员的债务。

 

  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置备成员名册,并报登记机关。

 

  三、农村专业合作的组织构成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其职责相当于公司中的股东大会或股东会;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

 

  出资额或者与本社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按照章程规定,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本社的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应当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全体成员。

 

  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务管理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主要记载下列内容:

 

  (一)该成员的出资额;

 

  (二)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

 

  (三)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

 

  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可分配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可分配盈余返还成员的比例不能低于60%,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

 

  国有农场、林场、牧场、渔场等企业中实行承包租赁经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或者服务的职工,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社适用本法。

 

  税收政策

 

  一、增值税征策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规定:

 

  (一)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二)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三)本通知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另外,《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企业所得税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三、土地使用税政策

 

  《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四、房产税政策

 

  国税发【1999】44号: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五、车船税政策

 

  《车船税法》:捕捞、养殖渔船免征车船税。

 

  拖拉机不属于车船使用税的应税车辆,不交车船税。

 

  六、车辆购置税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4】66号:符合条件的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提示:拖拉机不交车船税,但要交车辆购置税。

 

  七、契税政策

 

  《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八、印花税政策

 

  财税【2008】81号: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国税地字【1988】37号: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暂不贴花。

 
 
标签: 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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