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有“八变”
小麦价收购,是为保护农民利益、保障粮食市场供应实施的粮食价格调控政策。我国从2006年开始实行的小麦收购价政策,距今已经连续执行了12年。收购价格每年都有提高或保持上年水平,2018年首次调低。符合启动条件时,当地政府会适时启动收购预案,稳定市场粮价,保护农户利益。
为了进一步规范收购行为,加强粮食市场监督检查,促进粮食有序流通。对2018年小麦价收购政策进行了较大幅度、较大范围的修订,目的是进一步完善收购价政策相关机制,通过提高收购粮食质量等级、调整预案启动条件和程序、支持地方和企业扩大市场化购销,细化明确各方责任,加快推动由政策性收储为主向政府引导下市场化收购为主转变。
修改后的新规体现在八个方面:
启动时间延后。2017年以前价收购政策执行起始时间为5月21日,今年推迟到6月1日执行,较往年延后10天。
启动条件改变
2017年以前小麦价收购的启动条件是:“当粮食市场收购价格下跌到低于公布的收购价格时”,2018年调整为“当粮食市场收购价格持续3天低于收购价水平时”。
停购条件有变
2018年小麦价收购预案明确规定:“当市场收购价格回升到收购价水平上时,要及时停止收购收购价粮”。增强了预案启动时间的弹性,有利于市场充分博弈,形成主流价格,更好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提高收购价粮食质量等级
2017年以前,小麦价收购的小麦质量标准均是五级以上。今年规定从国标五等级以上提高到国标三等级以上,四等及以下的粮食由各地组织引导市场化收购。通过释放积极的政策信号,引导地方政府和农户重视粮食质量,促进粮食提等晋级,加快种植结构调整。
完善超标粮食收储机制
2018年新规明确指出,不符合食品要求的小麦,由各地按照粮食省长责任制和食品地方政府负责制的要求组织收购处置,不得流入口粮市场。验收发现食品指标超标的,划转给地方政府处置,收购和处置费用在本省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风险基金不足部分由省级财政负担并列入省级预算解决。
明确促进市场化收购措施
一是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统筹组织引导辖区内中央企业分支机构、地方骨干粮食企业和其他多元市场主体积极入市,开展市场化收购和销售。二是鼓励粮食企业与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订单收购、预约收购等方式,建立长期稳定的市场化购销合作关系。三是支持大型骨干企业充分利用自身渠道和资金优势,发挥市场化收购引领带头作用。四是协调组织中央和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按照市场收购价格收购轮换粮源。五是建立小麦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融资担保机制。六是农业发展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要积极为各类主体开展市场化收购提供信贷支持。
各部门职能职责进一步明确
一是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地方有关部门和中储粮分公司开展收购价粮食收储工作,协调解决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二是中储粮集团组织指导会商,按照预案要求合理确定委托收储库点,组织指导有关分公司,做好政策执行和粮食库存管理等工作。三是确定收储库点的单位,对其确定的收储库点收储收购价粮食的监管、验收、库存管理、销售出以及出现的风险等负责。四是承担收储任务的各类企业,对其收购收购价粮食数量、质量、库存管理、销售出库以及出现风险造成的损失等负全部责任。五是地方各级政府对辖区内中央和地方企业收储收购价粮食的数量、质量、储存依法履行属地行政监管职责,对食品和生产依法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六是租仓储粮视为承租企业利用本库收储粮食,承租企业负相应收储和管理责任。七是按照租赁方式确定的库点,在粮食收购、储存、销售等环节,均不得改变“租赁”性质。
违规套取购粮款或补贴纳入不良信用记录
2018年新规首次明确,对查实有套取费用补贴、损害农民利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委托收储库点,由确定收储库点的单位会同有关方面负责,追回粮款归还农业发展银行贷款,扣回全部费用利息补贴,将因收储粮食或套取费用补贴获取的收入上缴中央财政,记为不良信用记录,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三年内不得承担收购价收购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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