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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2018-20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2018-05-16 河北省农业厅5040
核心提示:  冀农业财发[2018]34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农业(农牧)局、财政局,省财政直管县财政局,雄安新区管委会:  为做好2018-2020年我省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促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助力乡村振兴战略,根据农业部、财政部印发的《

  冀农业财发[2018]34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农业(农牧)局、财政局,省财政直管县财政局,雄安新区管委会:

  为做好2018-2020年我省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促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助力乡村振兴战略,根据农业部、财政部印发的《2018-20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2018〕13号)和《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农业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冀财农〔2017〕55号)要求,我们制定了《河北省2018-20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农业厅

  河北省财政厅

  2018年5月10日


  河北省2018—20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省委九届六次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农业机械化全程高质发展为基本要求,突出重点,全力保障粮食和主要农产品生产全程机械化的需求,为粮食和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提供坚实的物质技术支撑;坚持绿色生态导向,大力推广节能环保、精准农业机械化技术,促进农业绿色发展;推动科技创新,加快技术先进农机产品推广,促进农机工业转型升级,提升农机作业质量;推动普惠共享,推进补贴范围内机具敞开补贴,加大对农业机械化薄弱地区支持力度,促进农机社会化服务,切实增强政策获得感;创新组织管理,着力提升制度化、信息化、便利化水平,严惩失信违规行为,严防系统性违规风险,确保政策规范廉洁实施,不断提升公众满意度和政策实现度。

  二、补贴范围和补贴机具

  根据我省农业生产实际需要和补贴资金规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在中央财政资金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内选择了14大类35个小类99个品目列入我省中央财政资金农机购置补贴范围(详见附件1),实行补贴范围内机具敞开补贴。优先保证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所需机具和深松整地、免耕播种、植保、节水灌溉、施肥、秸秆还田离田、残膜回收、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支持农业绿色发展机具的补贴需要,逐步将区域内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需求量小的机具品目剔除出补贴范围。

  补贴机具必须是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性铭牌。

  我省将适时开展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工作(以下简称“新产品试点”),重点支持绿色生态导向和丘陵山区特色产业适用机具。对经过新产品试点基本成熟、取得资质条件的品目,可依程序按年度纳入补贴范围。

  补贴范围保持总体稳定,按年度进行必要的调整。

  地方特色农业发展所需和小区域适用性强的机具,可列入市县财政安排资金的补贴范围,具体补贴机具品目和补贴标准由市县自定。

  三、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租赁公司不在此列)。在保障农民购机权益的前提下,鼓励因地制宜发展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提升农机作业专业化社会化服务水平。

  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省域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具体补贴额见河北省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

  一般补贴机具单机补贴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2万元;100马力以上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25万元;大型棉花采摘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60万元。

  补贴额的调整工作一般按年度进行。鉴于市场价格具有波动性,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具体产品或具体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在30%上下一定范围内浮动符合政策规定。当发现具体产品实际补贴比例明显偏高时,应及时组织调查,对有违规情节的,按农业部、财政部联合制定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规定处理;对无违规情节且已购置的产品,可按原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并视情况优化调整该产品补贴额。

  四、资金分配使用

  我省农机购置补贴支出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及开展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等方面。鼓励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积极开展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加快淘汰耗能高、污染重、性能低的老旧农机具。鼓励相关市、县采取融资租赁、贴息贷款等形式,支持购置大型农业机械。省农机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科学测算资金需求,综合考虑耕地面积、农作物播种面积、主要农产品产量、购机需求、绩效管理、违规处理、当年资金使用情况等因素和中央财政预算安排情况,测算安排市、县级补贴资金规模,对上年度资金结转量大的市、县不安排或少安排资金。财政部门会同农机化主管部门加强资金监管,强化省域内资金余缺动态调剂,避免出现资金大量结转。上年结转资金可继续在下年使用,连续两年未用完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各级财政部门要增加资金投入,保证补贴工作实施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

  五、操作流程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

  (一)发布政策信息。全省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和有关规定发布本地区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政策、补贴额一览表等信息。

  (二)组织机具投档。我省原则上每年组织两次投档。自愿参与农机购置补贴的农机生产企业要按规定提交有关资料。省农机化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形式审核,集中公布投档产品信息。

  (三)自主选机购机。购机者可在省域内自主选机购机,也可通过企业直销、网络营销等方式购机,并索取正式发票,发票上需注明机具名称、型号、实际销售价格、补贴对象姓名及身份证(或组织机构证)等信息。购机者对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责任义务。鼓励非现金方式支付购机款,便于购置行为及资金往来全程留痕。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可自主使用、依法依规处置。

  (四)补贴资金申请。购机者自主向当地(购机者户籍所在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注册登记地或上述区域之外的稳定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所在地)农机化主管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按规定提交申请资料,其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由购机者和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要先行办理牌证照。严禁以任何方式授予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进入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办理补贴申请的具体操作权限,严禁补贴机具产销企业代替购机者到主管部门办理补贴申请手续。

  购机者年度内享受补贴资金总额的上限由各县(市、区)根据当地实际自行确定。鼓励有条件的市、县探索利用农业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直报系统实行网上补贴申请试点。

  (五)补贴机具核验。各实施县(市、区)要重点加强对大中型机具的核验,建立工作责任制,将具体责任落实到岗位,责任到人。遵循“谁核验、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对实行牌证管理的补贴机具,也可由农机监理机构在上牌过程中一并核验。对于需要现场安装的不可移动机具(机组)可上门现场核验。

  补贴资金兑付。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按时限要求对购机者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对于资料通过审核、机具核验无误且经公示无异议的购机者,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按月或季向财政部门提交资金兑付清单,由财政部门对资金兑付清单审核后,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发放补贴资金。对于安装类、设施类或风险较高类补贴机具,可在生产应用一段时期后兑付补贴资金。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密切沟通配合,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要加强补贴工作业务培训,组织开展廉政警示教育,提高补贴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及时向上级机关报告。

  市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指导,重点开展县级补贴方案审核、补贴资金需求审核、督导检查、违规查处等工作。

  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在本级政府领导下组织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研究制定实施方案,配合做好违规行为处理。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做好补贴资金需求摸底、补贴对象确认、补贴机具核实等工作,县级财政部门及时做好补贴资金兑付工作,重大事项须提交县级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策。

  (二)规范操作,服务。要充分发挥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和补贴机具网络投档软件的作用,探索补贴机具“一机一码”识别管理,提高政策实施信息化水平。

  切实加快补贴资金申请受理、资格审核、机具核验、受益公示等工作。实施敞开补贴后,一律实行资金限额内“先购后补”,补贴对象在当年确定的补贴机具和销售商范围内,自主选择机具生产企业、产品和经销商。补贴对象购机后带机(不便携带的现场安装机械除外)和相关材料到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办理资金申请、机具核实、资金结算等补贴手续。鼓励在购机集中地或当地政务大厅等开展受理申请、核实登记等“一站式”服务。实行“先购后补”操作方式后,各实施县要按照“先到先补、资金用完为止”的原则严格控制,补贴申领有效期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无法享受补贴的,可在下一个年度优先补贴,并按下年度补贴政策和标准执行,以稳定购机者补贴申领预期。

  严格执行《河北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核验工作流程(试行)》,重点加强对大中型机具的核验和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等异常申请补贴情形的监管。积极探索实行购机真实性承诺、受益信息实时公开和事后抽查核验相结合的补贴机具监管方式。

  (三)公开信息,接受监督。市、县农机化主管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宣传册、明白纸、挂图等形式进一步加强政策宣传,扩大社会公众知晓度。各实施县要充分发挥好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作用,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对申请享受补贴的购机者信息进行公示,对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操作程序、补贴机具信息表、投诉咨询方式、违规查处结果等重点信息公开,实时公布补贴资金申请登记进度和享受补贴购机者信息(格式参见附件2),并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及时通过《农机购置补贴信息专栏》发布年度享受补贴的购机者信息表和年度实施情况公告。要确保已公布的补贴政策咨询和投诉电话有人值班、有效畅通,相关工作电话号码发生变更的,要及时报告省农机局。各市农机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信息公开工作的督导,按季度开展《农机购置补贴信息专栏》及相关咨询和投诉电话督导检查,并予以通报。

  (四)加强监管,严惩违规。各市、县要建立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内部控制规程,规范业务流程,强化监督制约。继续开展市、县农机购置补贴延伸绩效管理,通过建立绩效管理指标体系和以结果为导向的监测与评价体系,及时掌握资金使用、政策落实进展情况,客观评价实施成效,查找问题,分析原因,完善项目运行机制,持续提高政策落实效果,强化结果运用。充分发挥专家和第三方作用,加强督导评估,强化补贴政策实施全程监管。

  加强购机者信息保护,配合相关部门严厉打击窃取、倒卖、泄露补贴信息和电信诈骗等不法行为。

  贯彻落实《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财〔2017〕26号)精神,加大违规行为查处力度,进一步推进市际间联动联查,严处失信违规主体。

  各实施县农机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要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实际制定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并抄报市级农机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管委会直接报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管委会每年11月底前,要将全年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总结报告报送省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和省财政厅。

  附件点击下载

  1:河北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2:年度县(市、区、场)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购机者信息表

新闻来源地址:http://www.heagri.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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