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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产品质量问题 消协调解农户满意

   2018-03-15 中国质量新闻网4290
核心提示:3月13日,吉林省工商局官网发布2017年吉林省消费维权典型案例:农机产品质量问题消协调解农户满意。

  3月13日,吉林省工商局官网发布2017年吉林省消费维权典型案例:农机产品质量问题消协调解农户满意。

 

  【案情简介】

 

  梅河口市进化镇大兴村村民李先生,于2017年10月份在梅河口市东街腾达农机有限责任公司,购买抚顺垦圣农机销售公司代理销售的垦圣牌4YZ-3B三行自走式玉米收割机一台。该收获机全价11.3万元,实际收取农民7.5万元,其余3.8万元为农机补贴款。李先生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该收割机的铁质挡板被玉米棒打穿且机械动力不足无法收获玉米。售后进行维修近十次,仍未解决。而同村另有19户农户购买与李先生同样品牌、同样型号、同样批次玉米收获机,均出现类似情况。消费者认为,该款玉米收割机存在质量问题,于是会同其余19户农户到梅河口市消协进行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梅河口市消协工作人员和吉林省农业机械技术专家现场测试该玉米收割机的实际使用状况,证实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为了彻底解决农户玉米收割机问题,垦圣农机公司从2017年10月18日至11月20日期间,抚顺市垦圣农机销售公司安排2名公司主管及多名技术人员到19户农民家进行技术测试及维修。经多次调解,最终抚顺市垦圣销售农机销售公司与19户农民,根据收割机各自使用状况及故障原因等不同情况分别达成调解协议,针对19户农民存在不同问题的收割机分别做出维修、更换主要部件、更换前割台、更换新机、退货及相应补偿等处理方案,19户农民均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的要求。”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本案中,多台玉米收割机在使用的过程中出现故障,造成了农民的财产损失,且延长了秋收的作业时间,消费者有权要求获得赔偿,经营者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消费提示】

 

省消协提示广大农民消费者,在购买农机产品时,一定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尽可能选择正规企业生产、销售的农机产品,不要轻信经营者的广告宣传和推销人员口头承诺,要保留好交易过程的有关合同、聊天记录、来往信息等资料;二是有条件的要实地考察机械销售单位的生产经营情况,有无有关证照,决定购买农机时,特别是金额较大的农机时,一定要签订书面的购销合同,约定好质量标准、交货地点、运输承担、安装调试,退换货条件、处理纠纷方式等条款,并认真审查合同其他内容;三是收货验收时,要认真观察农机产品的外观和机器装配情况,检验所购产品是否具有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及有关技术文件、随机工具、附件、备件与装箱单是否一致;四是索要并妥善保留购机发票或收据。以便产生纠纷,及时维权。 
 
标签: 产品质量 农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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