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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加强和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补贴额制定与管理的通知

   2018-01-17 福建省农业厅2190
核心提示:  闽农机〔2017〕149号  各市、县(区)农机管理局(站、中心),福州市农业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村发展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农机购置补贴产品(以下简称补贴产品)补贴额的制定与管理工作,增强补贴产品补贴额制定工作的科学性合理性,

  闽农机〔2017〕149号

  各市、县(区)农机管理局(站、中心),福州市农业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村发展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农机购置补贴产品(以下简称补贴产品)补贴额的制定与管理工作,增强补贴产品补贴额制定工作的科学性合理性,优化完善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机制,维护和促进补贴政策参与方的合法权益与公平竞争,现通知如下:

  一、合理制定新增补贴产品的分类分档与补贴额

  (一)企业自主申报。由生产企业向县级农机部门提出新增补贴产品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产品成本的财务分析报告,产品的主要参数、性能指标、先进性、适用性、性、销售使用情况,以及产品价格评估报告等内容。产品价格评估报告由生产企业委托价格鉴证与评估协会公布的第三方价格评估机构出具,应包含产品的生产成本、流通费用、税金、合理利润等构成要素。价格评估机构应对产品价格评估报告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二)开展实地评估。省级或市级农机部门组织评估组实地调研评估,了解产品的核心技术、性能指标、结构参数、材料材质、用户使用情况、性、销售价格、存在问题等,测算产品生产成本,提出是否纳入补贴种类范围的意见建议,形成实地评估报告。

  (三)组织研究确定。省级农机部门组织农机、机械等方面人员,根据企业申报材料和实地评估报告,参照周边省份补贴情况和类似产品补贴情况,研究确定新增农机补贴产品的分类分档,并按照补贴额不超过销售价格30%的比例确定补贴额。

  二、加强补贴产品补贴情况的监测

  (一)企业主动报备。按照《福建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规范农机补贴产品发票开具行为的通知》(闽农厅办〔2016〕17号)要求,农机经销企业每月底前应向县级农机部门备案已销售补贴产品的进货发票与销售发票,未及时备案的,视为轻微违规行为或较重违规行为。农机生产与经销企业所销售的农机产品享受的补贴额(含中央补贴和省级累加补贴)占销售价格70%以上的,应当及时向县级农机部门报告,未及时报告的,视为轻微违规行为或较重违规行为。

  (二)强化日常监测。各级农机部门通过补贴管理系统监测、补贴机具抽查核实等方式开展日常监测。如发现补贴产品补贴比例异常、单个产品申请数量异常、单个主体申请数量异常等现象,应及时调查核实,对发现的问题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开展重点监测。各级农机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对本区域内当年度新增补贴产品、累加补贴产品等重点机具的补贴情况进行重点监测,对异常情况开展调研核查,探索引入第三方机构开展专项调查评估,对发现的问题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适时调整补贴产品的补贴额

  根据《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补贴额监测和问题处理工作的通知》(农机产〔2015〕44号)精神,对监测过程中发现的补贴比例异常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当某一补贴品目(分档)中的个别产品出现补贴额畸高时,可对该款产品按销售价格30%比例单独核定补贴额;当某一补贴品目(分档)中较多产品出现补贴额过低或畸高时,可对该补贴品目(分档)重新测算并调整补贴额。

  福建省农业厅

  2017年8月8日

新闻来源地址:http://www.fjagri.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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