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关于陕西省汉中东方机械公司及其推荐经销商有关违规问题处理的通知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陕西省汉中东方机械科研制造有限公司及其推荐经销商有关违规问题处理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农业(农林水利、农林水务、农业水利)委(局)、万盛经开区农林局,委属有关单位,有关企业:
10月初,我市在实施中央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过程中,接群众举报,反映陕西省汉中东方机械科研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中公司)生产的6CFC-25A型和6CFC-25型2款茶叶风选机存在补贴资金虚高的问题,经研究我委于2014年10月15日对汉中公司以上2款茶叶风选机进行了暂停处理,同时组成调查组进行了深入调查。现将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调查情况
(一)汉中公司生产的6CFC-25型茶叶风选机于2012年10月获得甘肃省省级推广鉴定证书,进入了《2014-2016年重庆市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而6CFC-25A型茶叶风选机进入了《2012-2014年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2014年度调整),取得补贴资格。
(二)6CFC-25型和6CFC-25A型茶叶风选机,在2014年补贴额一览表中分类分档为68个非通用类品目的“茶叶筛选机”,分档名称为“其他茶叶筛选机”,享受中央财政补贴额为800元。
(三)通过对其他有关茶叶风(筛)选机生产企业的走访和产品比对,汉中公司生产的茶叶风选机在外观、分选式结构以及重力风选原理上,都与其生产的“手电两用风选机”(俗称风车,每台出厂价格在180-200元左右)基本相同。而6CFC-25型和6CFC-25A型茶叶风选机在我市销售时,借助补贴政策,将价格定在805-850元之间,其补贴额明显虚高。
二、调查结论
汉中公司生产的6CFC-25A型和6CFC-25型2款茶叶风选机与调查中提及的“风车”相类似,借助购机补贴政策,贴近核定补贴额制定市场销售价,导致补贴额虚高。汉中公司及其自主推荐的经销商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没有主动向农机化主管部门报告,申请调整补贴额,未履行诚信报告的义务。
三、处理意见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4〕6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行为的通知》(农办机〔2012〕19号)和《重庆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管理暂行办法》(渝农发〔2013〕38号)精神及《重庆市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管理办法》(渝农发〔2010〕286号)相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汉中公司及其推荐的经销商作如下处理:
1.取消汉中公司6CFC-25型和6CFC-25A型2款茶叶风选机在我市的补贴资格;
2.暂停该案产品经销商“重庆三品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重庆德普农机销售有限公司”经销的全部补贴农机产品的系统办补资格,责令其进行整改,视其整改情况确定是否恢复其办补资格。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
2014年12月2日
重庆市关于暂停办理陕西省汉中东方机械科研制造有限公司6CFC-25和6CFC-25A型茶叶筛选机农机购置补贴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农业(农林水利、农业水利)委员会(局),万盛经开区农林局,委属有关单位:
2014年10月接到群众举报,反映陕西省汉中东方机械科研制造有限公司6CFC-25和6CFC-25A型茶叶筛选机的销售价格偏低和补贴额过高的问题。对此,我委组织市农机推广总站、市农机鉴定站成立调查组进行了入户抽样核查和经销商检查。
经抽查,陕西省汉中东方机械科研制造有限公司两款产品在参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一是申报异常,实际销售价格过低;二是机具铭牌上产品名称和型号与系统申报不一致;三是机具推广鉴定证章上产品型号与铭牌上型号不一致;四是未配防护装置,与推广鉴定证要求配置不符。
综上所述,陕西省汉中东方机械科研制造有限公司6CFC-25和6CFC-25A型茶叶筛选机的实际销售价格过低,部分产品的名称和型号管理存在问题,产品缺少防护装置,存在较大的隐患。
为切实维护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严肃性,维护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联合印发的《2014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2014〕6号)精神,结合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即日起,在重庆市范围内暂停办理陕西省汉中东方机械科研制造有限公司6CFC-25和6CFC-25A型茶叶筛选机农机购置补贴;
二、对以上问题,我委将继续深入调查,待事情调查清楚后再作处理决定。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
2014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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