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产品归档信息表(第二批)公示
内蒙古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产品归档信息表(第二批)公示
根据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农机购置补贴相关事宜的通知》(农办机〔2015〕17号)有关要求,我局组织对农机生产企业在内蒙古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自助归档系统内自主归档产品信息进行了汇总、审核,形成2017年内蒙古农机购置产品信息表(第二批)》(见附件),现予公示,并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公示期限
公示期为7天:2017年7月7日—7月13日
二、有关要求
按照权责统一的原则,生产企业应对其自主归档产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规性承担法律责任;公示期间生产企业应对公示的补贴产品信息进行认真核对,并在补贴销售前负责确认补贴产品归档档次和产品信息的准确性,对发现的问题,如补贴额异常、申报产品归档信息与机具实物不相符等,且未主动报告的,将取消该企业所有产品在我区的补贴资格,所引起经济纠纷和损失以及法律责任由该企业自行承担。公示期间,生产企业如对公示的补贴产品信息有异议的,请通过传真反馈,所反映的问题应客观真实、实事求是。反馈材料应注明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单位反馈需加盖公章。
联系电话:0471—4300269(传真);0471—6652085
附件:内蒙古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产品归档信息表(第二批)点击下载
内蒙古农牧业厅农机局
2017年7月7日
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开展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产品备案及自动信息归档工作(第二批)的通知
各有关农机生产企业:
为做好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根据和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有关政策精神,现将我区开展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产品备案及自动信息归档工作(第二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申报产品范围
(一)2017年,中央财政补贴备案申报产品范围包括9大类21个小类46个品目,详见《2015—2017年内蒙古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2017年调整版)》和《内蒙古2015—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2017年调整版)》范围内的品目。上述文件已另文发布。
(二)内蒙古财政资金单独补贴范围另发,发布后按本通知要求开展补贴产品备案及自动信息归档。
(三)2016年我区已归档的产品均须重新按本通知进行申报。
二、申报产品资质
(一)申报产品应是已获得部级或省级有效推广鉴定证书的产品。证书有效期截止日期应在2017年1月1日(含)以后。
(二)实施生产许可和强制性认证等管理的产品应获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且在有效期内。
(三)被农业部或省级农机主管部门暂停(截止此次申报时未恢复)、取消补贴资格的或有质量投诉、举报等案件未处理完结的农机产品不得申报。
(四)年度内产品质量监督或市场质量监督抽查公告中列入不合格的产品不得申报。
(五)内蒙古自治区财政资金单独补贴的产品,需经内蒙古农牧业机械试验鉴定站选型通过、公布的产品,并符合年度有效规定。
三、申报方式和内容
2017年补贴产品归档采用网络申报、材料备案的方式,实行生产企业“自愿申请、自主归档、承诺践诺”,具体内容如下:
(一)网络申报。生产企业登录内蒙古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自助归档系统(202.127.42.176:8084//)进行注册,完善企业信息,扫描生产企业归档承诺书(见附件1)上传,获得登录权限后,按照归档系统填报要求自主归档,填写产品归档信息,上传资料、图片。
(二)材料备案。生产企业完成网上申报后,还需填报《内蒙古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备案及自动归档申报表》(见附件2)进行备案。
四、相关要求
(一)企业必须如实填写产品归档信息,确保产品信息完整准确、真实有效,并对所填报的归档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若因信息填报错误、资料不全导致产品无法正确分类归档,所引起的一切后果及责任由申报企业自行承担。
(二)填报的主要配置及分档参数数值应与农机鉴定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中的检测结果一致,品目须与鉴定部门发布鉴定信息中的“所属品目”一致。
(三)申报备案的纸质材料所填信息应与归档系统内填写的信息一致,并装订成册(胶装)。所有复印件材料要求字迹清晰、容易辨认,并加盖企业公章。备案材料通过特快专递邮寄方式报送(邮寄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昭乌达路心想是城3号楼11层,收件单位:内蒙古农牧业机械技术推广站产业化科,收件人:杨帆,手机号码:15248126536,邮编:010010),逾期不予受理。
(四)对存在弄虚作假,故意填写虚假信息的,一经核实,将取消该企业所有产品补贴资格,由此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企业自行承担。
(五)产品调类别、品目及调档的,即2017年度备案申报及自动归档产品与2016年度不一致的,需填写附件3,说明情况,提供有效材料,否则按企业填写产品归档信息不实、弄虚作假对待,一经发现直接取消该企业全部产品补贴资格。邮寄原件的同时,将附件3单独发送到nmnjwz@126.com邮箱(邮箱有自动回复功能),不需重复发送。
(六)集团化公司,参加补贴产品备案及自动归档申报工作,公司公章可以是总公司公章,或总公司授权营销公司代为签字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生产企业通过网络、邮寄原件及发送附件3的电子版材料,均一次性完成,不受理信息重新填写、重复申报或报送后信息修改等请求。
(八)检拾压捆机的捡拾宽度应根据农业部农机化司《关于做好检拾压捆机品目农机购置补贴产品归档等有关工作的通知》(农机产[2015]132号)要求确定。即捡拾器理论幅宽是指捡拾器两侧挡板平行部分间的距离;若捡拾器两侧没有平行挡板,则捡拾器理论幅宽应为两侧护板外沿之间的距离。另外,根据农业部农机鉴定总站有关说明,圆捆打捆机捡拾宽度为“标明捡拾器两最外端弹齿之间的水平距离”的规定,捡拾器宽度也就是捡拾器弹齿排宽度。
(九)作为整机不可分割的配置件或可选装配置部件,按整机出厂销售,其补贴归档单独一一个产品型号申报备案,分别获得补贴产品资质的不予获准。
生产企业在批产品备案申报中,涉及不符合八、九项的,请及时主动报告,否则视为归档不实。
五、其他事项
2017年全年归档共2批,此次归档为第二批。第二批自2017年6月13日至6月23日17:30止。
内蒙古财政资金单独补贴产品备案及自动归档另行通知,或公布自治区财政资金单独补贴范围及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时予以说明。
2.内蒙古自治区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备案及自动归档申报表
内蒙古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产品归档信息(批)的公示
根据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农机购置补贴相关事宜的通知》(农办机〔2015〕17号)有关要求,我局组织对农机生产企业在内蒙古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自助归档系统内自主归档产品信息进行了汇总、整理,形成2017年内蒙古农机购置产品信息表(批)》(见附件),现予公示,并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公示期限
公示期为7天:2017年5月19日—25日
二、有关要求
按照权责统一的原则,生产企业应对其自主归档产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规性承担法律责任;公示期间生产企业应对公示的补贴产品信息进行认真核对,并在补贴销售前负责确认补贴产品归档档次和产品信息的准确性,对发现的问题,如补贴额异常、申报产品归档信息与机具实物不相符等,且未主动报告的,将取消该企业所有产品在我区的补贴资格,所引起经济纠纷和损失以及法律责任由该企业自行承担。公示期间,生产企业如对公示的补贴产品信息有异议的,请通过传真反馈,所反映的问题应客观真实、实事求是。反馈材料应注明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单位反馈需加盖公章。
联系电话:0471—4300269(传真);0471—6652085
内蒙古农牧业厅农机局
2017年5月18日
新闻来源地址:http://www.nmagri.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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