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承包地继承到底引发了多少土地纠纷?
人地关系是农村最重要也最核心的关系,几千年来一向如此,现在也不例外。
人民公社时期人地无关,然后到家庭联产承包,把土地权利从集体下放到农户,所以严格的说,农村的人地关系,实际上是人户关系,土地和户籍对应,农户家庭内部矛盾,自己解决。
人户对应有个缺点,就是家庭的人员变动从未停止,生老必死婚丧嫁娶,谁家还不增减个人啊。
其中最复杂的就是土地继承问题,每个家庭都会遇到。
但目前来看,继承问题貌似给农村土地问题打了死结。
二、公有制下谈继承有点别扭!
农村土地是集体所有制,说白了就是公有制。要从所有制角度看,公有制是不能谈继承的,都不是你的说继承有什么意义?
这些年的农村土地改革,尤其是承包地这块,都是坚持虚化所有权,坐实承包经营权,走弱化成员权的路子。
所有权不能继承,那么承包经营权能继承吗?这个问题很关键,因为很普遍。
三、承包法破不了农村集体成员权
按农村的制度设计,农户对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户是基于成员权的。我国土地承包法规定的"家庭承包形式"的承包,承包主体只是本经济组织内成员。本经济组织以外农户,无承包本经济组织土地的承包权。这是土地承包法首先明确的一大原则。
这就要求,无论怎么转包、继承,受让者必须也要是农户,并且还必须是同小组的农户,因为三级所有队为基础,所有权在村小组。
但是承包法不区分是不是农户,只认自然人。在继承法规定的法律关系中,继承的主体分顺序与第二顺序继承人。一旦产生继承,若没有顺序继承人,就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同时,这种主体不受地域、身份、家庭内外条件的约束,在没有特殊情况下,一般都为自然人。
换句话就是说,继承法和土地承包法是矛盾的。如果农村土地能够继承,那边农户承包的前提就要破,因为继承人未必就一定是农户。谁家还不出个大学生啊!
四、家庭承包地不能继承,但林权和其他方式承包可以继承!
农地圈跟大家看下法律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5条、第3l条第2款、第50条
在承包期内不得因家庭成员的减少而收回部分土地。
如果承包成员死亡,其所承包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应由发包方决定收回或重新发包。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1条 “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的规定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0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可见,法律对是否允许继承人继续承包,是以承包土地的不同而作出的不同规定的,除林地外的家庭承包当中,承包经营不发生继承问题。
也就是说,农村承包地不能继承,但两种情况除外,林权可以,以其它方式承包的也可以,就是家庭方式承包的不可以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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