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难"问题有望缓解
为避免粮食拍卖公示质量与实际情况不符导致的商务纠纷,《通知》要求进一步强化政策性粮食销售质量管理。今后组织粮食竞价销售,中储粮总公司要根据有关部门下达的销售计划,提前一周提报挂拍标的清单,由粮食局交易协调中心上网公示,清单上所列粮食质量指标必须为近期检验结果。有意向竞买的粮食局交易协调中心会员单位,凭省级粮食交易中心开具的看样单,须提前实地查看或查验标的实物质量情况、查阅相应标的近期检验指标,承储企业必须予以配合。粮食质量情况经双方确认后,竞买方在看样单上签字。一经确认,粮食成交后不得再对粮食质量提出异议。
为防止政策性粮食承储库点瞒报出库能力,变相阻挠粮食出库,《通知》要求进一步强化承储库点出库能力核验。中储粮直属企业和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提前组织,结合承储库点入库能力、交通状况、出库条件等,对出库能力进行现场核验,并对核验结果的真实性负责,有关情况随标的清单一并向社会公示。其中,"统贷统还"承储库点出库能力核验工作,由中储粮直属企业会同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分贷分还"承储库点及中粮、中航承储库点出库能力核验工作,由地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组织,交中储粮直属企业统一汇总上报。
《通知》要求进一步做好粮食竞价销售组织工作。中储粮总公司要督促各地分公司,科学规划粮食挂拍节奏和顺序,合理确定单个标的规模,避免出现拍卖成交数量明显超出承储库点实际出库能力,导致延误出库进度等方面问题。拍卖过程中出现此类情况的,各省级粮食交易中心应及时对买方企业进行出库风险提示,或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调解控制。确因出库能力不足导致粮食无法按规定期限出库的,经所在地中储粮直属企业、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确认后,可采取"一企一策、一库一策"的方式,由省级粮食交易中心协调买方企业顺序出库;在征得买方企业同意,并经省级粮食交易中心会同当地中储粮分公司、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核实后,可适当延长出库时间。买卖双方提出申请,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已成交的政策性粮食无法正常出库的,由省级粮食交易中心会同当地中储粮分公司、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确认,并经粮食局交易协调中心复核后,可解除交易合同。各省级粮食交易中心要切实维护好粮食拍卖交易秩序,对多次拍卖成交未履约或商务纠纷未处理完结的,要认真核实其责任主体,如责任主体为买方企业,由粮食局交易协调中心在《交易公告》中提示并在系统中进行限制。对多次流拍、成交价格异常的,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重点予以关注,认真查找原因,并适时安排执法力量进行有针对性的检查,重点查明是否存在人为因素造成数量短缺、质量不合格等情况。
《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治力度。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邮箱,并安排专人负责受理。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行业监督。发现卖方实际承储库点设置出库障碍、收取额外费用、擅自变更出库货位、掺杂使假、拒绝买方验货、阻止意向竞买企业查看或查验标的粮食质量,以及提报拍卖标的数量、质量指标与实际情况出入较大的;买方企业恶意违约、转手倒卖定向用途粮食、主动购买存在瑕疵的拍卖标的进行"碰瓷"、歪曲事实,敲诈卖方、恶意串通,谋求不正当利益的,由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规、政策规定从严处置。对出现上述问题的跨省买方企业,可通报买方企业所在地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处置。对买方已交货款且愿提货、卖方实际承储库点故意设置障碍阻挠正常出库的,要采取先粮食出库、再处理后续问题的解决方式。承储库点拒不执行出库决定的,要采取强制出库措施。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与有关部门、单位密切配合,共同加强对出库粮食的流向监管。发现出库陈粮冒充新粮重新进入政策性库存、不符合食品标准粮食流入口粮市场、倒卖定向用途粮食以及挂拍空单抵顶出库等违法行为,除按有关规定处置外,要立即移送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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