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机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核发、变更手续办理服务指南
农业机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核发、变更
编码:3710810102802
二、申请主体: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三、办理依据
1.《农业机械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国务院令第563号)第二十一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机具来源证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经检验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核发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使用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
2.《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1994年12月通过,2005年3月第二次修订)第十八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投入使用前,必须到县级农业机械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领取农业机械号牌、行驶证。”
四、办理条件
根据《拖拉机登记规定》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1、拖拉机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2、拖拉机来历证明涂改的,或者拖拉机来历证明记载的拖拉机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3、拖拉机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拖拉机不符的;
4、拖拉机达到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5、拖拉机属于被盗抢的;
6、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五、申请材料
1.《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纸质原件);
2.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人的身份证明(纸质原件,纸质复印件1份);
3.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整机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纸质原件);
4.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来历凭证(纸质原件);
5.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发动机、底盘的拓印号(纸质原件);
6.上道路行驶拖拉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纸质原件);
7.号牌、行驶证(原件)。
六、办理时限
法定工作时限2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不收费
八、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文登区农机服务中心,文登区棋山路52号。
九、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文登区农机服务中心
(二)电话咨询:0631—8480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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