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业机械鉴定
第五章 变更
第二十三条 推广鉴定证书有效期内,涉及证书信息变更的,证书持有者应在30日内向总站鉴定四室提出证书变更的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逾期提出变更申请的,不予受理,制造商可按初次鉴定方式重新申请鉴定。
第二十四条 对于涉及证书信息的变更,由总站审批后15个工作日内换发新证书。变更后的证书编号和有效期截止日期保持不变。
对于涉及产品结构参数的变更,原则上由原鉴定机构按照推广鉴定大纲规定进行产品一致性检查。变更项目编号规则如下:
****BG*****
其中:****—4位年号
BG—变更项目代号
**—2位项目承担单位代码(见附表1)
***—3位顺序号
变更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制造商可按初次鉴定方式重新申请鉴定。
第二十五条 总站鉴定四室定期汇总换证产品信息,按照《部级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发放管理办法》规定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总站受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以下称农机化司)委托,按《通过农机推广鉴定的产品及证书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工作规范》要求,组织对通过部级农机推广鉴定的产品进行监督抽查。
第二十七条 部级推广鉴定受理、鉴定、公告、发证、变更及证书续展等工作接受农机化司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推广鉴定工作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制造商应填写《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工作情况反馈表》报送农机化司。
第二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农机鉴定员的监督管理,并对其承担的鉴定工作负责。农机鉴定员被举报投诉的,按照《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执行。
第三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完整保存推广鉴定工作记录和相关材料,档案保存期至少为6年。推广鉴定有效期满续展的,应保存其初次推广鉴定报告或上次续展报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程序自2017年5月20日起实施,2012年3月1日发布的《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实施细则》(农机鉴[2012] 21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 本程序由总站鉴定四室负责解释。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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