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机局省公安厅省安监局关于开展变型拖拉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2017-05-04
山东农机化13680
核心提示:近期,农业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安监总局办公厅联合下发《关于开展变型拖拉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把《通知》要求落到实处,经研究,决定在全省深入开展变型拖拉机专项清理整治行动。
各市农机局(办)、公安局、安监局,潍坊、日照、临沂、德州市农业局:
近期,农业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安监总局办公厅联合下发《关于开展变型拖拉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把《通知》要求落到实处,经研究,决定在全省深入开展变型拖拉机专项清理整治行动。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生产工作的部署要求,认真汲取淄博“8.11”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教训,以收缴变型拖拉机牌证为目标,加快推进变型拖拉机清理整治工作,坚决遏制农机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
二、时间安排
按照三部局要求,结合《全省变型拖拉机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工作方案》部署,4-9月份为集中整治阶段,收缴变型拖拉机牌证,妥善处置相关车辆;10月份为总结及检查验收阶段。
三、工作任务
(一)分类梳理,出台政策。牌证核发地农机部门要在前期摸底排查的基础上,按照车辆类型、使用年限和车辆状况分类梳理,抓紧制定出台强制报废、报废补贴、补偿收回等处置政策,并逐一通知到车主。
(二)协同排查,合理处置。牌证核发地农机部门要严格按照省交安委印发的《全省变型拖拉机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工作方案》要求,进一步梳理变型拖拉机跨区域发牌等情况,将相关信息汇总后报省农机局。对本市内异地挂牌车辆的相关信息由县级农机部门通知到车主所在地农机和公安部门,并报市级农机(农业)和公安部门;对省内异地挂牌车辆的相关信息由市级农机部门通报到车主所在地市级农机(农业)和公安部门,市级农机(农业)和公安部门再将相关信息通知到车主所在地县级农机(农业)和公安部门;车主所在地县级农机部门接到协查信息后,要积极协助,查清车辆去向和状态并回复牌证核发地农机部门。对挂发到省外的车辆信息由省农机部门通知到车主所在省(市、区)农机和公安部门,省农机和公安部门分别向车主所在地农机、公安部门通报协查。
县级农机部门要按照梳理的牌证信息,组成清理整治小组,采取分片包干、上门收缴、委托收缴、重点蹲守、反复劝导等方式,逐台、逐户收缴牌证,同时依照政策合法合理处置车辆,根除隐患。
(三)信息共享,联合执法。在全省范围内推行公安、农机部门联合执法常态化机制,实现地区之间、农机(农业)部门与公安部门之间信息共享。各级农机(农业)、公安部门要按照鲁公交[2016]13号文要求健全联席会议和联合执法机制。加强路面管控,结合变型拖拉机运行规律特点,及时调整路查时段和路段,增加执法频次和人员,严厉查处超载、超速、挪用、伪造、变造农机号牌以及使用已经废止的农机牌证(“九二式”、“鲁NJ式”)等违法行为。
农机(农业)和公安部门在联合执法中发现的变型拖拉机,且未在“变型拖拉机信息管理系统”或“省农机牌证管理系统”备案的,由牌证核发地农机(农业)部门核实确认是否为伪造、变造或使用其他车辆号牌,以及“九二式”和“鲁NJ式”等无效号牌后,由公安部门和农机(农业)部门分别依照《道路交通法》和《农业机械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依法纠正、实施处罚,并收缴号牌。执法中查处的外地农机号牌车辆,号牌核发地农机部门应快速确认牌证信息并派员收缴号牌,查处地农机(农业)部门要积极协助。变型拖拉机号牌收缴后,号牌核发地农机(农业)部门应按处置政策对有关车辆进行合理处置。因号牌核发地农机(农业)部门原因造成号牌无法收缴等情况的,将通报到号牌核发地县(市、区)政府;执法中查处的省外农机号牌车辆,在“变型拖拉机信息管理系统”内查不到的,可报告省农机局,由省农机局负责协调外省核查相关信息,依据号牌核发地农机部门提供的信息,做相应处置。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本着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精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加快推进变型拖拉机清理整治工作,保障道路交通。省农机局、省公安厅、省安监局组成变型拖拉机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农机局。各市也要根据《通知》要求,强化组织领导,确保变型拖拉机清理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部门联动,强力推进。各市要发挥部门职能作用,合力推进变型拖拉机清理整治工作,将清理整治变型拖拉机作为道路工作的重点内容,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督促县(市、区)深入开展集中整治。各市政府要将清理整治工作作为对县(市、区)政府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强化综合考评。农机部门每季度通报整治进展情况,并通报有关市政府。
各市要认真总结推广整治工作好做法、好经验,结合本地变型拖拉机整治开展情况,研究制定更加切实有效的清理整治措施,加快整治进度,确保清理整治目标如期完成。
(三)强化督查,狠抓落实。省清理整治领导小组将适时组织对各地变型拖拉机清理整治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各市也要对辖区内变型拖拉机整治工作进行督导检查,积极推动各项工作落实。对变型拖拉机存量较大的县(市、区),相关市要实行跟踪督导、重点指导。对清理整治工作不力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存在履职不当的,要严肃处理。
各市每月25日前将整治行动开展情况分别报省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9月15日前,要及时将清理整治工作总结分别报送省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山东省农机局 山东省公安厅 山东省安监局
近期,农业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安监总局办公厅联合下发《关于开展变型拖拉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把《通知》要求落到实处,经研究,决定在全省深入开展变型拖拉机专项清理整治行动。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生产工作的部署要求,认真汲取淄博“8.11”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教训,以收缴变型拖拉机牌证为目标,加快推进变型拖拉机清理整治工作,坚决遏制农机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
二、时间安排
按照三部局要求,结合《全省变型拖拉机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工作方案》部署,4-9月份为集中整治阶段,收缴变型拖拉机牌证,妥善处置相关车辆;10月份为总结及检查验收阶段。
三、工作任务
(一)分类梳理,出台政策。牌证核发地农机部门要在前期摸底排查的基础上,按照车辆类型、使用年限和车辆状况分类梳理,抓紧制定出台强制报废、报废补贴、补偿收回等处置政策,并逐一通知到车主。
(二)协同排查,合理处置。牌证核发地农机部门要严格按照省交安委印发的《全省变型拖拉机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工作方案》要求,进一步梳理变型拖拉机跨区域发牌等情况,将相关信息汇总后报省农机局。对本市内异地挂牌车辆的相关信息由县级农机部门通知到车主所在地农机和公安部门,并报市级农机(农业)和公安部门;对省内异地挂牌车辆的相关信息由市级农机部门通报到车主所在地市级农机(农业)和公安部门,市级农机(农业)和公安部门再将相关信息通知到车主所在地县级农机(农业)和公安部门;车主所在地县级农机部门接到协查信息后,要积极协助,查清车辆去向和状态并回复牌证核发地农机部门。对挂发到省外的车辆信息由省农机部门通知到车主所在省(市、区)农机和公安部门,省农机和公安部门分别向车主所在地农机、公安部门通报协查。
县级农机部门要按照梳理的牌证信息,组成清理整治小组,采取分片包干、上门收缴、委托收缴、重点蹲守、反复劝导等方式,逐台、逐户收缴牌证,同时依照政策合法合理处置车辆,根除隐患。
(三)信息共享,联合执法。在全省范围内推行公安、农机部门联合执法常态化机制,实现地区之间、农机(农业)部门与公安部门之间信息共享。各级农机(农业)、公安部门要按照鲁公交[2016]13号文要求健全联席会议和联合执法机制。加强路面管控,结合变型拖拉机运行规律特点,及时调整路查时段和路段,增加执法频次和人员,严厉查处超载、超速、挪用、伪造、变造农机号牌以及使用已经废止的农机牌证(“九二式”、“鲁NJ式”)等违法行为。
农机(农业)和公安部门在联合执法中发现的变型拖拉机,且未在“变型拖拉机信息管理系统”或“省农机牌证管理系统”备案的,由牌证核发地农机(农业)部门核实确认是否为伪造、变造或使用其他车辆号牌,以及“九二式”和“鲁NJ式”等无效号牌后,由公安部门和农机(农业)部门分别依照《道路交通法》和《农业机械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依法纠正、实施处罚,并收缴号牌。执法中查处的外地农机号牌车辆,号牌核发地农机部门应快速确认牌证信息并派员收缴号牌,查处地农机(农业)部门要积极协助。变型拖拉机号牌收缴后,号牌核发地农机(农业)部门应按处置政策对有关车辆进行合理处置。因号牌核发地农机(农业)部门原因造成号牌无法收缴等情况的,将通报到号牌核发地县(市、区)政府;执法中查处的省外农机号牌车辆,在“变型拖拉机信息管理系统”内查不到的,可报告省农机局,由省农机局负责协调外省核查相关信息,依据号牌核发地农机部门提供的信息,做相应处置。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本着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精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加快推进变型拖拉机清理整治工作,保障道路交通。省农机局、省公安厅、省安监局组成变型拖拉机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农机局。各市也要根据《通知》要求,强化组织领导,确保变型拖拉机清理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部门联动,强力推进。各市要发挥部门职能作用,合力推进变型拖拉机清理整治工作,将清理整治变型拖拉机作为道路工作的重点内容,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督促县(市、区)深入开展集中整治。各市政府要将清理整治工作作为对县(市、区)政府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强化综合考评。农机部门每季度通报整治进展情况,并通报有关市政府。
各市要认真总结推广整治工作好做法、好经验,结合本地变型拖拉机整治开展情况,研究制定更加切实有效的清理整治措施,加快整治进度,确保清理整治目标如期完成。
(三)强化督查,狠抓落实。省清理整治领导小组将适时组织对各地变型拖拉机清理整治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各市也要对辖区内变型拖拉机整治工作进行督导检查,积极推动各项工作落实。对变型拖拉机存量较大的县(市、区),相关市要实行跟踪督导、重点指导。对清理整治工作不力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存在履职不当的,要严肃处理。
各市每月25日前将整治行动开展情况分别报省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9月15日前,要及时将清理整治工作总结分别报送省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山东省农机局 山东省公安厅 山东省安监局
标签:
拖拉机
更多>同类农机资讯
推荐图文
推荐农机资讯
- 河南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第一批)公示
- 关于《甘肃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第一批)》的公示
- 《2024—2026年全国通用类农业机械中央财政资金最高补贴额一览表(公示稿)》公示
- 云南省2024年第一批农机补贴产品形式审核情况的补充公示
- 农业农村部郑重声明!
- 内蒙古自治区2021-2023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辅助驾驶(系统)设备等补贴额调整、种子清选机等退出补贴范围
- 关于发布农业轮式拖拉机先进性评价结果(第二批)的公告
- 关于2023年第六批国家支持的农机推广鉴定结果的通报
- 补贴额一览表|山西省农业机械发展中心关于小麦镇压机(专项鉴定机具)补贴额一览表的公示
- 补贴额一览表|陕西省2021-2023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2023年第二批调整)的公示
点击排行
- 19621甘肃省关于切实加快资金兑付的通知
- 18412西藏对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的通知
- 18243上海市第二批省级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注册结果的通报
- 17524关于辽宁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和手机APP继续维护的通知
- 17275福建省2024年第八批福建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结果通报
- 16526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对长沙恒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等4家产销企业违规经营行为处理的通报
- 16177福建省2024年第三批福建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产品种类指南
- 16058辽宁开展2024年辽宁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产品自主投档工作的通知
- 15409陕西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2024年第一批)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