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性看待种粮大户“毁约弃耕”现象
2017-03-09
农业部新闻办公室5420
核心提示:近日,有关种粮大户由于经营亏损“毁约弃耕”的报道引起了社会关注。针对这一现象,我们应当保持清醒头脑,用理性的眼光审视“毁约弃耕”现象,在把握问题本质基础上进行积极应对。
近日,有关种粮大户由于经营亏损“毁约弃耕”的报道引起了社会关注。针对这一现象,我们应当保持清醒头脑,用理性的眼光审视“毁约弃耕”现象,在把握问题本质基础上进行积极应对。
“毁约弃耕”是市场规律下自然选择的体现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任何一个经济主体从事经营活动时,都要依据成本收益作出市场决策。长期以来,由于生产成本居高不下,尤其是土地成本和劳动力成本持续上涨,导致种粮大户的利润空间被严重挤压。调研显示,东北地区种粮大户每亩成本超过800元,其中仅土地成本就500元。另据农业部“百乡万户”河北调查组调研显示,种粮大户的每亩盈亏平衡点在420元,而多地土地成本在300元至800元不等。可见,土地成本成为套在种粮大户头上的一道“紧箍咒”。当粮价下跌时,种粮大户根据市场条件变化,缩小经营规模,调整种植结构,是从事粮食适度规模经营的新常态。当然,也有一些种粮大户在土地流转价格高位,盲目扩大经营规模,导致自然风险、契约风险与市场风险叠加,结果产生更大的损失,从而出现“毁约弃耕”现象,这也是市场自动调节的表现。与此同时,一些地区也有种粮大户利用粮价和地租“双降”之机选择“逆势接盘”。无论是粮价低点的退租退耕,还是地价低点的扩大规模,都是市场竞争条件下自然选择的结果,是农民寻求适度规模的必然过程。
“毁约弃耕”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在微观主体的反映
当前,我国农业农村发展进入新阶段,农产品供求结构失衡、成本攀升与价格低迷、库存高企与国内外价格倒挂等问题越来越突出,需要着力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而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和收储制度改革是其中最重要的一环。以玉米为例,2004-2015年,我国玉米每亩成本年均递增9.9%,土地成本年均增幅更是高达13.9%。与此同时,市场长期低迷,种植面积持续扩张,进一步加大了资源环境等各方面压力。针对这些问题,2016年我国在东北四省区按照“市场定价、价补分离”的原则,开展玉米临时收储制度改革试点。当年玉米产销区平均批发价格同比分别下跌了17.0%和16.6%,国内外价差同比缩小420元/吨,价格逐步回归市场。可以说,玉米收储制度改革,了市场,搞活了产业链,也促进了农业结构调整。受此影响,农民种植效益确实有所下滑,而种粮大户等新型经营主体的压力更大。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既要对农业产业结构进行调整,也要转变农业发展方式,这些政策效应必然会传导到种粮大户等新型经营主体的日常经营活动中。对于他们而言,“毁约弃耕”虽然是近两年才出现的突出现象,但其背后反映的却是对长期供需结构失衡和高成本不可持续的生产方式的调整与回应。
“毁约弃耕”现象需要政府进行理性引导
“毁约弃耕”现象应该一分为二地看待。一方面要看到,2016年籽粒玉米播种面积调减3000万亩左右,“调结构”取得新突破;东北一些地区土地租金每亩降低了150元左右、河北一些地区降了300元左右,“降成本”出现初步成效。另一方面,也要注意到这些现象的产生说明了一些种粮大户市场意识较差,抗风险能力较低;一些地区存在土地承包户与种粮大户争玉米生产者补贴现象,导致实际种粮者收入损失无法弥补;由于地方对工商资本监管机制不健全,土地流转价格虚高,给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造成压力。这提醒我们,要在把握“毁约弃耕”现象本质的基础上,从正反两方面进行积极应对,增强新型经营主体对种粮前景的信心。一方面,要继续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和粮食收储制度,通过共享经营权,探索适度规模经营新模式,加快完善补贴、财税、信贷、保险、用地用电等政策体系,加大培训力度,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把薪助火、保驾护航。另一方面,也要站好岗、值好班,充当守夜人,加大对工商资本的监管力度,提升种粮大户风险防范能力,完善践信履约机制,妥善化解土地流转纠纷,引导土地的规范、有序、可持续流转。(作者系: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副研究员)
“毁约弃耕”是市场规律下自然选择的体现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任何一个经济主体从事经营活动时,都要依据成本收益作出市场决策。长期以来,由于生产成本居高不下,尤其是土地成本和劳动力成本持续上涨,导致种粮大户的利润空间被严重挤压。调研显示,东北地区种粮大户每亩成本超过800元,其中仅土地成本就500元。另据农业部“百乡万户”河北调查组调研显示,种粮大户的每亩盈亏平衡点在420元,而多地土地成本在300元至800元不等。可见,土地成本成为套在种粮大户头上的一道“紧箍咒”。当粮价下跌时,种粮大户根据市场条件变化,缩小经营规模,调整种植结构,是从事粮食适度规模经营的新常态。当然,也有一些种粮大户在土地流转价格高位,盲目扩大经营规模,导致自然风险、契约风险与市场风险叠加,结果产生更大的损失,从而出现“毁约弃耕”现象,这也是市场自动调节的表现。与此同时,一些地区也有种粮大户利用粮价和地租“双降”之机选择“逆势接盘”。无论是粮价低点的退租退耕,还是地价低点的扩大规模,都是市场竞争条件下自然选择的结果,是农民寻求适度规模的必然过程。
“毁约弃耕”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在微观主体的反映
当前,我国农业农村发展进入新阶段,农产品供求结构失衡、成本攀升与价格低迷、库存高企与国内外价格倒挂等问题越来越突出,需要着力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而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和收储制度改革是其中最重要的一环。以玉米为例,2004-2015年,我国玉米每亩成本年均递增9.9%,土地成本年均增幅更是高达13.9%。与此同时,市场长期低迷,种植面积持续扩张,进一步加大了资源环境等各方面压力。针对这些问题,2016年我国在东北四省区按照“市场定价、价补分离”的原则,开展玉米临时收储制度改革试点。当年玉米产销区平均批发价格同比分别下跌了17.0%和16.6%,国内外价差同比缩小420元/吨,价格逐步回归市场。可以说,玉米收储制度改革,了市场,搞活了产业链,也促进了农业结构调整。受此影响,农民种植效益确实有所下滑,而种粮大户等新型经营主体的压力更大。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既要对农业产业结构进行调整,也要转变农业发展方式,这些政策效应必然会传导到种粮大户等新型经营主体的日常经营活动中。对于他们而言,“毁约弃耕”虽然是近两年才出现的突出现象,但其背后反映的却是对长期供需结构失衡和高成本不可持续的生产方式的调整与回应。
“毁约弃耕”现象需要政府进行理性引导
“毁约弃耕”现象应该一分为二地看待。一方面要看到,2016年籽粒玉米播种面积调减3000万亩左右,“调结构”取得新突破;东北一些地区土地租金每亩降低了150元左右、河北一些地区降了300元左右,“降成本”出现初步成效。另一方面,也要注意到这些现象的产生说明了一些种粮大户市场意识较差,抗风险能力较低;一些地区存在土地承包户与种粮大户争玉米生产者补贴现象,导致实际种粮者收入损失无法弥补;由于地方对工商资本监管机制不健全,土地流转价格虚高,给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造成压力。这提醒我们,要在把握“毁约弃耕”现象本质的基础上,从正反两方面进行积极应对,增强新型经营主体对种粮前景的信心。一方面,要继续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和粮食收储制度,通过共享经营权,探索适度规模经营新模式,加快完善补贴、财税、信贷、保险、用地用电等政策体系,加大培训力度,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把薪助火、保驾护航。另一方面,也要站好岗、值好班,充当守夜人,加大对工商资本的监管力度,提升种粮大户风险防范能力,完善践信履约机制,妥善化解土地流转纠纷,引导土地的规范、有序、可持续流转。(作者系: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副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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