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农业厅 福建省财政厅印发《福建省2016年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方案》
核心提示:闽农计〔2016〕243号各市、县(区)农机管理局(站、中心)、财政局,福州市农业局,有关单位: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
闽农计〔2016〕243号
各市、县(区)农机管理局(站、中心)、财政局,福州市农业局,有关单位: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浙江等3省2016年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方案的意见》(农办财〔2016〕65号),福建省农业厅、福建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福建省2016年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方案》。现予印发,请认真执行。
福建省农业厅 福建省财政厅
2016年11月21日
2016年11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2016年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方案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和《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浙江等3省2016年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方案的意见》,为鼓励农机生产企业加强研发创新,引导市场主体使用先进适用农业机械,充分发挥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导向作用,本着鼓励创新、农业急需、风险可控、公平公开的原则,制定本试点方案。
一、试点品目和试点品目产品资质
(一)食用菌料装瓶(袋)机、有机废弃物干式厌氧发酵装置等2个品目列入我省2016年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品目。
(二)列入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的农业机械应满足以下资质条件:
1. 符合农业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农业机械分类》(NY/T 1640-2015);
2. 技术较为先进,适合我省农业生产需要;
3. 应取得法律授权的第三方质量认可和产品定型证明文件。
4.有机废弃物干式厌氧发酵装置的建造材质应使用不锈钢与高密度聚乙烯板,且装置处理出来的物料中,粪大肠菌群数、蛔虫卵死亡率应达到有机肥标准,重金属总铜、总锌数应达到复混肥标准。
获得有关发明专利的产品优先考虑。
二、试点区域及试点品目补贴额一览表
二、试点区域及试点品目补贴额一览表
(一)食用菌料装瓶(袋)机:在2015年度食用菌生产1000万袋以上的古田、屏南、尤溪、闽清、邵武等5个县(市)开展试点。
(二)有机废弃物干式厌氧发酵装置:在2015年度全省生猪出栏头数排名前20位及活鸡(肉鸡、蛋鸡)、活鸭(肉鸭、蛋鸭)、奶牛出栏头数前5位的县(市、区)非禁养区规模养殖场开展试点,共30个县(市、区)。详见附件1。
(三)试点品目补贴额一览表详见附件2。
三、资金规模和试点期限
(一)资金规模:不超过2016年度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总规模的10%,即1480万元。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使用完毕的,可使用历年财政农机购置补贴结转资金或省级财政补贴资金。
(二)试点期限:截止2017年3月底。
四、补贴申请
符合条件的购机者按照《2015-2017年福建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意见》有关规定自本通知下达之日起(以机打发票日期为准)可申请补贴。申请有机废弃物干式厌氧发酵装置的,应提供当地农业(畜牧)部门提供的规模养殖场备案证明材料。
五、试点风险防控与处置措施
(一)建立试点评估和绩效管理机制。试点结束后,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将对试点品目开展评估,视评估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开展试点,并视情况对试点机具补贴额一览表进行适当调整。同时,将新产品补贴试点工作执行情况、事中事后监管和风险防控等,列入试点县(市、区)农机购置补贴延伸绩效考核内容。
(二)明确试点企业主体责任。试点品目产品产销企业应当严格遵守的法律法规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有关规定,规范生产和经营行为,对产品质量和服务承担主体责任。
试点品目产品补贴资格或经销资格被暂停、取消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产销企业自行承担。
(三)强化试点品目监管。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风险警示、防控和处理机制,依法依规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发现列入试点品目的农机产品质量不稳定、用户投诉较多或售后服务不到位的,各级农机部门可按有关规定要求,采取暂停审核、约谈告诫、限期整改、暂停或取消产品补贴资格、列入黑名单等措施。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品目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资金。
(四)注重总结与提升。新产品补贴试点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试点县(市、区)农机、财政部门应将本年度新产品补贴试点实施情况总结分别报送省农业厅、省财政厅。
三、资金规模和试点期限
(一)资金规模:不超过2016年度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总规模的10%,即1480万元。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使用完毕的,可使用历年财政农机购置补贴结转资金或省级财政补贴资金。
(二)试点期限:截止2017年3月底。
四、补贴申请
符合条件的购机者按照《2015-2017年福建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意见》有关规定自本通知下达之日起(以机打发票日期为准)可申请补贴。申请有机废弃物干式厌氧发酵装置的,应提供当地农业(畜牧)部门提供的规模养殖场备案证明材料。
五、试点风险防控与处置措施
(一)建立试点评估和绩效管理机制。试点结束后,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将对试点品目开展评估,视评估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开展试点,并视情况对试点机具补贴额一览表进行适当调整。同时,将新产品补贴试点工作执行情况、事中事后监管和风险防控等,列入试点县(市、区)农机购置补贴延伸绩效考核内容。
(二)明确试点企业主体责任。试点品目产品产销企业应当严格遵守的法律法规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有关规定,规范生产和经营行为,对产品质量和服务承担主体责任。
试点品目产品补贴资格或经销资格被暂停、取消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产销企业自行承担。
(三)强化试点品目监管。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风险警示、防控和处理机制,依法依规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发现列入试点品目的农机产品质量不稳定、用户投诉较多或售后服务不到位的,各级农机部门可按有关规定要求,采取暂停审核、约谈告诫、限期整改、暂停或取消产品补贴资格、列入黑名单等措施。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品目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资金。
(四)注重总结与提升。新产品补贴试点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试点县(市、区)农机、财政部门应将本年度新产品补贴试点实施情况总结分别报送省农业厅、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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