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报面积骗取农机秸秆还田作业补贴被审判
2016-11-17
山西法制报8620
核心提示: 大同市的安某利用担任某村村委会主任的便利条件,在审核该村的农机户玉米机收秸秆还田面积时,向南郊区农机局虚报某村玉米秸秆还田面积,骗取农机玉米秸秆还田作业补贴款且据为己有。
大同市的安某利用担任某村村委会主任的便利条件,在审核该村的农机户玉米机收秸秆还田面积时,向南郊区农机局虚报某村玉米秸秆还田面积,骗取农机玉米秸秆还田作业补贴款且据为己有。
近日,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安某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其退缴的赃款40713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查:安某于2010年注册成立了某农机专业合作社,为该村农民实施玉米丰产方机收秸秆还田作业,并按政策每亩享受补贴作业费30元。安某作为村委会主任,要对上报给他的秸秆还田面积进行审核、签字,并经他同意加盖村委会公章上报给乡里。为了多挣补贴款,安某将一部分杂粮的秸秆也粉碎了,一并算在玉米秸秆还田的面积里,虚报了玉米秸秆还田的面积,骗领补贴款。2011年至2012年期间,安某利用担任某村村委会主任的便利条件,在审核该村的农机户玉米机收秸秆还田面积时,向南郊区农机局虚报机收玉米秸秆还田面积共计1423.2亩,骗取农机玉米秸秆还田作业补贴款共计人民币40713元,且据为己有。
法院认为,安某作为村民委员会主任,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审核玉米机收秸秆还田面积的行政管理工作时,利用职务便利,虚报机收玉米秸秆还田面积,骗取补贴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安某在其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退赃,可以从轻处罚。综合全案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考虑,安某的行为虽已构成犯罪,但其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属于犯罪情节轻微,对被告人安某可免予刑事处罚。故判决:安某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安某退缴的赃款人民币40713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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