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开展2016年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第四批)申报工作的通知
粤农函〔2016〕955号
有关地级以上市农业局、顺德区农业局,财政省直管县农业局、省级联合社:
根据农业部等九部门《关于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意见》(农经发〔2014〕7号)精神和我省农业农村工作部署,经研究,决定开展2016年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第四批(下称“省级示范社”)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未被列入2012、2014年省级示范社名录的示范社。
(二)原则上要求申报省级示范社必须是已被地级市人民政府或农业主管部门发文认定为市级示范社的合作社。
(三)达到《广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标准(试行)》、《广东省种养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标准(试行)》、《广东省农机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标准(试行)》。
二、申报名额
本次评定省级示范社,推荐名额由地市级(顺德区、财政省直管县)农业部门根据所属县(市、区)农民合作社发展情况(各市农民合作社发展情况统计表,详见附件1)推荐符合申报条件的合作社申报,名额不限。
三、申报程序
(一)各市申报。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区、财政省直管县)农业部门组织所属县(市、区)符合申报条件的农民合作社申报。申报省级示范社的农民合作社需填写《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书》(附件3)并附上该附件要求的其他申报材料上报县(市、区)级农业部门,县级农业部门对审核合格的合作社盖章上报。地级以上市农业部门审核、汇总,由地级以上市农业部门填写《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名单汇总表》(附件2)并加意见盖章后上报省农业厅及扶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单位。顺德区、财政省直管县参照上述做法直接上报省农业厅及扶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单位。
(二)专家评审。我厅组织专家,按照“多中选好、好中择优”的原则,对各地推荐的农民合作社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拟定2016年省级示范社名单。
(三)名单公示。根据申报情况对经专家评选排名前300家的农民合作社在广东省农业信息网公示。
(四)名录发布。扶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单位联合公布广东省第四批(2016年)农民合作社省级示范社名录。
四、申报时间及材料
请于2016年10月31日前将申报材料纸质版(1份)及电子版,报送至我厅(农产品加工办公室)。
附件:1.各市(财政省直管县)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统计表
2.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名单汇总表
3.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书
广东省农业厅
2016年8月31日
(联系人:李二华、马洁文,联系电话:020-37288660、37288352,电子邮箱:ncpjgb@126.com)
相关附件: | 附件1-3.do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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