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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浙江等3省2016年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方案的意见

   2016-09-23 农业部办公厅4550
核心提示: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浙江等3省2016年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方案的意见
   农办财〔2016〕65号

  浙江、福建、湖南省农业(农机)厅(局)、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报送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方案的请示》(浙农〔2016〕10号)、《福建省农业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报送〈福建省农机购置补贴新产品补贴试点方案〉的报告》(闽农计〔2016〕147号)、《关于报送湖南省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方案的报告》(湘农机计〔2015〕43号)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浙江、福建、湖南省开展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本着简政放权、鼓励创新、积极稳妥、风险可控的原则,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科学选择试点区域
 
  为确保试点有序推进,政策实施初期,要根据基层意愿和管理能力、拟试点产品供给情况等实际,选择部分重点市、县开展试点。
 
  二、审慎确定试点产品
 
  统筹考虑我国农机产品创新与省域内农机产品需求状况,依据《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参考《农业机械分类(NY/T1640-2015)》等技术文件,公平公正公开遴选试点机具品目和产品,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严禁地方保护。
 
  试点产品须属于农业机械,同时还要符合下述条件:属性上明确,只能用于农业生产领域,且现阶段每省试点机具品目不宜超过3个;技术上先进,填补国产农机制造空白,或具有重大科技进步、技术发明和集成创新特征;生产上急需,能够有力推进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或能够显著提升当地农业主导产业机械化水平;上合格,产品须符合强制标准;风险上可控,产品技术、质量、服务等各种风险在可控范围内。
 
  三、合理安排试点资金
 
  试点产品尚有技术改进空间,试点期间应合理控制资金规模和补贴标准。对试点资金规模实行双控,即不超过试点省年度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总规模的10%和资金量2000万元。对试点产品补贴标准,可以参照现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测定,也可以采取其他方式测定,但不宜过高,测算比例原则上不超过30%。
 
  四、积极探索操作方式
 
  可按照现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方式操作,也可以参照项目管理等方式操作。要切实加强试点全程监督管理,扎实开展绩效考核,努力探索可复制推广的工作机制和操作方式。要在省级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公开试点情况,包括产品品目、补贴标准、实施区域、受益信息等,特别要事先公告新产品的技术优势、潜在问题等,提醒购机者自主判断试点产品在农业生产实践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五、明确责任义务
 
  获得农机新产品补贴须由购机者提出申请。购机者和农机产销企业分别对其提交的相关申请资料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试点产品产销企业对产品质量和服务承担主体责任,应保证提供的产品符合强制标准,且其性能达到企业承诺的指定标准,售后服务等符合相关规定。
 
  试点产品补贴资格或经销补贴试点产品的资格被暂停、取消,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其生产或经销企业自行承担。
 
  六、其他相关要求
 
  新产品补贴试点以省为主负责组织开展。要围绕补什么、补多少、怎么补等关键环节工作,严密程序、科学决策,研究建立试点容错纠错机制,切实加强风险防控,确保资金、人员和产品使用。试点期限截至2017年3月底,农业部、财政部两部将根据试点评估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开展试点。探索试点产品退出机制,同一类产品试点周期最长不超过3个补贴年度。各试点省要加强新产品试点全程跟踪,并于试点结束前将试点工作总结报送农业部财务司、农机化司和财政部农业司。对问题频发、成效不明显的试点,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可自行调整或停止。
 
  请根据本意见要求,以及《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5〕6号)、《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部分财政支农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6〕22号)等相关要求,研究制定试点方案,并尽快组织实施。
 
  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2016年9月1日
 
标签: 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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