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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进一步规范拖拉机 联合收割机登记工作的通知

   2016-08-25 新疆农机化8620
核心提示:新农机办函〔2016〕78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农机局,各地、州、市农机局:为进一步加强农业机械监督管理,规范拖拉机、联合收割
新农机办函〔2016〕78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农机局,各地、州、市农机局:
   为进一步加强农业机械监督管理,规范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摸清底数,准确客观掌握全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现状,提高农机部门监管到位能力,有针对性地防范和遏制农机重特大事故发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决定在全区开展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情况核查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调查摸底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有关规定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实施条例》、《拖拉机登记规定》(农业部令第43号)、《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监理规定》(农业部令第72号)及《拖拉机登记工作规范》、《联合收割机登记工作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工作规范执行。县级农机监理机构在地(州、市)农机监理机构的指导下,承办本辖区内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申请的受理、技术检验等具体工作,至今没有下放到县级的今年10月底前,要完成下放和交接各项工作。各地要认真落实简政放权、源头管理、工作重心下移有关要求,有序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和注销登记等业务及相关档案下放至县(市)农机监理机构,各地(州、市)农机监理机构要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根据各自实际制定和完善相应的实施方案和监督办法。
  
二、认真开展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情况入户核查
 
   随着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数量逐年快速增长,拖拉机注册登记等业务量不断加大,登记工作中出现一些问题,存在拖拉机未及时注册登记、过户或登记状态不准确等情况,造成《农机监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中的数据不够、准确。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坚持问题导向,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
  (一)各地(州、市)、县(市)农机管理部门要积极进行实地入户逐台核实,发现未按规定登记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要及时造册填写入户核查情况表,经现场农机监理人员签字确认后,报县(市)农机管理部门审核,并根据不同情形按以下要求处理:
   1、新购置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因没有及时注册登记,《系统》中没有车辆及机主信息的。农机管理人员应当当场告知机主提交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申请和所需材料,农机监理机构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核发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同时录入《系统》。县(市)农机管理部门要及时汇总此类机主信息并登记造册,以村为单位逐村张榜公布,同时报地(州、市)农机管理部门。
   2、无来历凭证、购货发票、产品合格证明等合法手续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因属于“黑车”未注册登记的。县(市)农机监理机构要继续根据《关于进一步开展农机大检查 做好当前农机监理工作的通知》(新农机办发〔2013〕82号)相关要求,对此类“无牌无证”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进行注册登记,实行特殊号段管理。县(市)农机管理部门要对此类机主信息单独造册,报地(州、市)农机管理部门。
   3、转卖或所有权转移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因没有及时办理过户手续(转移登记),车辆登记信息仍为原机主信息的。农机管理人员应当当场告知现机主持原机主行驶证、登记证书等相关材料,向原登记地农机监理机构提交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转移登记申请,办理转移手续;之后,向本县(市)农机监理机构提交有关材料申请转移登记,本县(市)农机监理机构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核发新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买卖双方同为本县(市)辖区的,收回原行驶证并注销,核发新的行驶证。转移登记手续不全的,按照新农机办发〔2013〕82号文件要求,提供转让协议或旧机动车交易发票,登记造册后,报地(州、市)农机监理机构审核批准登记。
   4、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已注销但未报废回收解体的,经机主本人申请继续使用且技术符合要求的或机主未申请继续使用但未达到报废条件的,予以恢复;经机主本人申请报废的,按照我局和自治区贸易行业管理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农业机械报废回收工作的通知》(新农机监〔2007〕2号)的规定,必须出具报废回收拆解企业向农业机械所有者提供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予以确认注销;机主本人未申请报废但达到报废条件的,按照我局《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报废办法>通知的通知》(新农机发〔2004〕62号)有关规定,向机主下发《自治区农业机械报废通知书》,确认已完成报废回收解体的,再予以注销。
   (二)各地(州、市)农机管理部门要汇总县(市)审核上报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机主信息,认真进行复核、验收,督促县(市)对《系统》数据进行同步更新,由核实人、审批人分别签署意见,明确各自责任。
   (三)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要结合此次入户复核,通过调查摸底,摸清我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底数,梳理分析登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对《系统》中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员数据进行核对、清理和更新,为下一步农机监理新系统录入确保准确无误以及争取相关监管政策准备手资料。
  
三、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到规范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工作,开展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调查摸底,事关我区农业机械化“十三五”发展、科学发展大局。要认真制定实施方案,积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争取其支持,扎实开展摸底调查工作。要成立专门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如期顺利完成。
   (二)注重引导,加强政策宣传。各地在实地入户逐台核实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情况调查摸底工作中,要加强对《农业机械监督管理条例》、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报废更新补贴政策以及《拖拉机登记规定》、《自治区农业机械报废办法》、《关于扩大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范围的通知》等法规规章政策的宣传,引导机手依法依规、积极主动地配合农机部门做好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技术检验和报废回收、更新等工作。
   (三)履行职责,落实责任,确保进度质量。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农机监管职责,强化责任追究和倒查机制,严格按照时间要求,合理安排部署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入户核实和调查摸底工作。在入户调查过程中,可根据各自实际,采用试点总结、推行、分阶段进行等方式,确保进度质量,严禁赶进度、走过场、虚报瞒报数据行为,影响自治区工作大局。
   (四)时间要求。
   1、各县(市)要根据当地党委、政府有关文件精神,按时间要求完成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情况入户核查、规范及《系统》数据更新工作,各地(州、市)汇总县(市)实施情况后,于9月15日前将阶段性工作总结报自治区农机局。
   2、各地农机摸底调查工作要结合年度检验工作,在2017年5月底之前完成,请各地(州、市)农机管理部门于2017年6月1日之前,将工作总结以正式文件的形式报自治区农机局。 
  
   联系电话:0991-4338056、4338073(传真)
   电子邮箱:
xjnjjlz@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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