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农委 财政厅关于做好2016年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农委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6年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通知 |
辽农机(2016)88号
各市农委、农机局、财政局,绥中、昌图县农机局、财政局: 按照《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部分财政支农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6〕22号)和《辽宁省农委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农机〔2015〕58号)要求,围绕“缩范围、控定额、促敞开”工作思路,结合我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现就做好2016年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通知如下:
一、突出补贴重点,实行敞开补贴 2016年我省继续执行《辽宁省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补贴产品资质、补贴对象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卡”的补贴方式不变。根据我省实际,以绿色生态为导向,进一步保障粮食生产,促进农业生产结构优化,以保护性耕作、深松整地、秸秆还田等所需机具和主要农作物生产关键环节机具为补贴重点。我省农机购置补贴种类范围共10大类26小类57个品目(见附件),对列入农机购置补贴范围的机具全部敞开补贴。 二、严格依规执行,确定补贴标准 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对<2015-2017年通用类农业机械中央财政资金补贴额一览表>进行调整的通知》(农办机〔2015〕29号)和《辽宁省农委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农机〔2015〕58号)要求,通过综合分析机具市场价格,在广泛调研、科学测算的基础上,对机具补贴额度进行调整,《辽宁省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2016年调整版)》经公示后发布执行。 三、优化操作流程,突出便民利民 启用 2016版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按照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中“要逐步使补贴政策实施操作过程与农机产品经销企业脱钩”的要求,2016版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除去了经销商录入购机者信息环节,购机者自主购机后应及时携带所购机具、身份证(或户口本)、购机发票、“一卡通”原件等,以及县级实施方案中明确的其他材料,主动到户口所在地农机化主管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县级农机管理部门负责将机具信息、购机者信息、购机发票扫描件等信息录入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农机生产企业应及时在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内登记,并负责录入农机经销商、产品信息等内容,且对录入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 为进一步简政放权,便民利民,2016年各地要推进通过乡镇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农机购置补贴操作。 四、积极探索创新,推进试点工作 根据《辽宁省农机新产品中央财政资金购置补贴试点工作方案》的要求,在技术先进、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推进农机新产品补贴试点工作,积极调研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和金融租赁试点工作。 五、具体要求 (一)推进补贴工作常态化 各级农机、财政部门要建立常态化的规范工作程序,上年农机购置补贴结转资金、违规退回资金应继续用于农机购置补贴。2016年我省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已经提前下达,各地工作要及时部署,确保今年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顺利推进。为确保购机者利益,结合2016年我省补贴范围和补贴额度调整情况,以本通知发布之日为时间节点(以购机发票为准),在此之前购置的补贴农机具仍沿用2015年系统操作;在此之后购置补贴的补贴农机具,使用2016年补贴系统操作。县级财政部门要加快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结算进度,及时将资金兑付给补贴对象。 (二)认真制定实施方案 各地要根据《辽宁省农委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农机〔2015〕58号)和本通知要求,制定农机购置补贴具体实施方案,突出政策性和可操作性,确定监督检查、机具核实、投诉处理、绩效考核等重大事项,经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组织实施。 (三)加强信息公开和政策宣传 县级要建立健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创新政策宣传方式,运用多种方式向社会宣传补贴政策新变化、新要求。要细化补贴操作流程,提出切实可行的便民措施,确保购机者方便快捷申请补贴,并畅通政策咨询和投诉渠道。 (四)加大补贴违规行为查处力度 各县(市、区)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在本级政府领导下,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增强廉政风险防控意识,严格履行监管职责,联合对补贴政策实施进行监管,并做好查处信息公开工作。要进一步加大农机补贴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存在违规问题的农机产销企业,及时采取约谈告诫、限期整改等措施进行处理,在掌握详细资料的基础上,逐级上级报,并提出切实可行的工作建议。对涉嫌犯罪的农机企业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016年4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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