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人机距离国家农机补贴还差几步?
2016-04-20
宇辰网 5620
核心提示: 随着我国土地流转、土地集约化管理趋势加快,以无人机为代表的现代化农业器具发展迅速。据统计,2015年植保无人机保有量达2324架(31个省统计),总作业面积达1152.8万亩次。
随着我国土地流转、土地集约化管理趋势加快,以无人机为代表的现代化农业器具发展迅速。据统计,2015年植保无人机保有量达2324架(31个省统计),总作业面积达1152.8万亩次。
虽然发展势头良好,但我们也应该清醒的认识到,植保无人机距离普及还为时尚早。因为,植保无人机的推广与农机补贴政策有着密切的联系。据农业部、财政部联合印发的《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中央财政资金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为11大类43个小类137个品目,而植保无人机并未纳入补贴范围。
为何植保无人机无法享受补贴待遇?无人机距离纳入农机补贴目录究竟还有多远?
带着这些问题,笔者查阅了相关政策规定和文章,在这里粗浅地谈一下,植保无人机推广所面临的壁垒以及申请农机补贴的相关问题。
一、前提是要有行业标准
2005年,农业部、财政部和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了《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指出:
1.农业部会同财政部和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促进农业结构调整、保护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推广农业新技术和优化农机装备结构的原则,确定、公布《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定期进行调整。
2.列入《目录》的产品,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促进农业机械化的财政补贴、金融扶持等优惠政策支持。
3.列入《目录》的农机产品应当符合颁布的相关标准和行业技术规范,通过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的试验鉴定。
也就是说,想要成为补贴农机,想要被列入《目录》,先要有标准,可统一的行业标准正是植保无人机所匮乏的。
目前,我国植保无人机仍面临着,缺乏与植保无人机低空低量施药所配套的施药技术,航空专用剂研发不成熟等问题。具体体现在:
1.航空植保对农药剂型及助剂的要求与地面机械有很大不同,目前中国还缺乏与航空植保作业中采用的有人直升机、单轴和多轴无人机配套的农药制剂相关技术标准,缺乏应用于无人机航空喷施中农药药液的表面张力、黏度、农药有效成份含量、剂型等的评价标准,缺乏航空施药条件下,对农药药效与作物生理影响的室内、室外检测标准。现有作业大多凭经验或参考地面喷雾确定剂量和配置方法,往往因为用量或配置不科学影响了作业质量,对环境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
2.缺乏完善的航空喷施作业技术标准。中国采用航空喷施作业的时间较晚,大多采用有人驾驶的固定翼飞机进行航空植保作业,对于农用无人机的相关技术参数缺乏系统深入的研究,尚未形成一套科学完善的判别标准和对不同作物、不同喷施剂型进行航空喷施时的作业时机、作业环境(温度、湿度、风速)、飞行高度、飞行速度、航线规划与导航控制等参数的优化选择,以及满足喷施作业要求所需要的沉积量、雾滴粒径、雾滴沉积分布密度、农药浓度等作业指标。
与发达相比,我国航空植保在单位面积用药量、使用农药的主要品种、施式、农药利用率等方面还有很大的差距。因此,植保无人机想要进入农机补贴目录,得先迈过行业标准这个砍。
据中国农业机械化协会,在农用无人机方面,已完成农业行业标准农用遥控飞行植保机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稿,农用航空分会正在征求各方意见,制定一系列标准,包括产品标准、作业标准、施药标准、管理规范等。
二、有了标准后,还要做什么?
根据《办法》和《2015-2017年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申报指南,《目录》每三年公布一次,期间如有调整,按年度以农业部公告的形式公布。一般来讲,有了统一标准之后,农机想要被纳入《目录》,还需要经历如下几大步骤:
1.企业申报。生产企业每年9月30日前自愿向注册地所属或一个主销省(区、市)的省级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产品列入《目录》的申请,并提供申报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及鉴定报告复印件。
2.省级审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的申报,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核,并审议产品推广应用和投诉情况后,对企业申报的产品逐个提出是否推荐的建议,于每年10月20日前将企业申报材料连同各省(区、市)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上报农业部。
3.初审。农业部委托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会同农业部农业机械化技术开发推广总站,对各省(区、市)上报的产品进行汇总和初审,于每年11月20日前提出《目录》草案或调整建议。初审的主要内容为: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要求,特别是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是否真实有效;是否有集中的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等方面的投诉;产品推广应用范围是否适当等。
4.综合审议。农业部组织专家组,对《目录》草案或调整建议进行综合审议,于11月底前形成《目录》或调整建议公示稿。审议的主要内容是:产品的先进性;产品的适用性及范围;产品的性和可靠性;产品的生产、销售情况及价格;其它相关情况。
5.网上公示。农业部通过中国农业信息网、中国农业机械化信息网对《目录》或调整建议公示稿进行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农业部整理公示结果,对其中争议较大,社会反映问题较多的企业或产品,进行调查核实,对《目录》或调整建议做必要的修改后,送财政部和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签。
6.发布公告。《目录》由农业部会同财政部和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三年期前一年的12月底联合公布。农业部在征求财政部和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意见后,于三年期间每年的12月底公布《目录》调整公告。《目录》和调整公告以文本形式公布并在三个部委网站上予以公开。
注:具体时间节点以当年的申报指南为准。
三、已有地方性补贴
虽然在层面上,植保无人机补贴尚未形成。但在地方,部分省市已经试将植保无人机纳入补贴范畴。例如:
2015年,河南省专门制定了《河南省农用航空器购置补贴试点方案》,选择农用航空器作为农机新产品补贴试点产品。对载药量10公斤和10公斤(含10公斤)以上不同机型,实行省级财政资金定额补贴。
补贴标准如下:
总体而言,我国大部分省市均未将植保无人机纳入补贴范围。但相信随着日后行业标准的逐渐统一,植保无人机的技术日趋成熟,植保无人机纳入农机补贴将在不久的将来实现。(陈莹)
虽然发展势头良好,但我们也应该清醒的认识到,植保无人机距离普及还为时尚早。因为,植保无人机的推广与农机补贴政策有着密切的联系。据农业部、财政部联合印发的《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中央财政资金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为11大类43个小类137个品目,而植保无人机并未纳入补贴范围。
为何植保无人机无法享受补贴待遇?无人机距离纳入农机补贴目录究竟还有多远?
带着这些问题,笔者查阅了相关政策规定和文章,在这里粗浅地谈一下,植保无人机推广所面临的壁垒以及申请农机补贴的相关问题。
一、前提是要有行业标准
2005年,农业部、财政部和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了《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指出:
1.农业部会同财政部和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促进农业结构调整、保护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推广农业新技术和优化农机装备结构的原则,确定、公布《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定期进行调整。
2.列入《目录》的产品,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促进农业机械化的财政补贴、金融扶持等优惠政策支持。
3.列入《目录》的农机产品应当符合颁布的相关标准和行业技术规范,通过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的试验鉴定。
也就是说,想要成为补贴农机,想要被列入《目录》,先要有标准,可统一的行业标准正是植保无人机所匮乏的。
目前,我国植保无人机仍面临着,缺乏与植保无人机低空低量施药所配套的施药技术,航空专用剂研发不成熟等问题。具体体现在:
1.航空植保对农药剂型及助剂的要求与地面机械有很大不同,目前中国还缺乏与航空植保作业中采用的有人直升机、单轴和多轴无人机配套的农药制剂相关技术标准,缺乏应用于无人机航空喷施中农药药液的表面张力、黏度、农药有效成份含量、剂型等的评价标准,缺乏航空施药条件下,对农药药效与作物生理影响的室内、室外检测标准。现有作业大多凭经验或参考地面喷雾确定剂量和配置方法,往往因为用量或配置不科学影响了作业质量,对环境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
2.缺乏完善的航空喷施作业技术标准。中国采用航空喷施作业的时间较晚,大多采用有人驾驶的固定翼飞机进行航空植保作业,对于农用无人机的相关技术参数缺乏系统深入的研究,尚未形成一套科学完善的判别标准和对不同作物、不同喷施剂型进行航空喷施时的作业时机、作业环境(温度、湿度、风速)、飞行高度、飞行速度、航线规划与导航控制等参数的优化选择,以及满足喷施作业要求所需要的沉积量、雾滴粒径、雾滴沉积分布密度、农药浓度等作业指标。
与发达相比,我国航空植保在单位面积用药量、使用农药的主要品种、施式、农药利用率等方面还有很大的差距。因此,植保无人机想要进入农机补贴目录,得先迈过行业标准这个砍。
据中国农业机械化协会,在农用无人机方面,已完成农业行业标准农用遥控飞行植保机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稿,农用航空分会正在征求各方意见,制定一系列标准,包括产品标准、作业标准、施药标准、管理规范等。
二、有了标准后,还要做什么?
根据《办法》和《2015-2017年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申报指南,《目录》每三年公布一次,期间如有调整,按年度以农业部公告的形式公布。一般来讲,有了统一标准之后,农机想要被纳入《目录》,还需要经历如下几大步骤:
1.企业申报。生产企业每年9月30日前自愿向注册地所属或一个主销省(区、市)的省级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产品列入《目录》的申请,并提供申报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及鉴定报告复印件。
2.省级审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的申报,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核,并审议产品推广应用和投诉情况后,对企业申报的产品逐个提出是否推荐的建议,于每年10月20日前将企业申报材料连同各省(区、市)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上报农业部。
3.初审。农业部委托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会同农业部农业机械化技术开发推广总站,对各省(区、市)上报的产品进行汇总和初审,于每年11月20日前提出《目录》草案或调整建议。初审的主要内容为: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要求,特别是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是否真实有效;是否有集中的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等方面的投诉;产品推广应用范围是否适当等。
4.综合审议。农业部组织专家组,对《目录》草案或调整建议进行综合审议,于11月底前形成《目录》或调整建议公示稿。审议的主要内容是:产品的先进性;产品的适用性及范围;产品的性和可靠性;产品的生产、销售情况及价格;其它相关情况。
5.网上公示。农业部通过中国农业信息网、中国农业机械化信息网对《目录》或调整建议公示稿进行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农业部整理公示结果,对其中争议较大,社会反映问题较多的企业或产品,进行调查核实,对《目录》或调整建议做必要的修改后,送财政部和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签。
6.发布公告。《目录》由农业部会同财政部和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三年期前一年的12月底联合公布。农业部在征求财政部和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意见后,于三年期间每年的12月底公布《目录》调整公告。《目录》和调整公告以文本形式公布并在三个部委网站上予以公开。
注:具体时间节点以当年的申报指南为准。
三、已有地方性补贴
虽然在层面上,植保无人机补贴尚未形成。但在地方,部分省市已经试将植保无人机纳入补贴范畴。例如:
2015年,河南省专门制定了《河南省农用航空器购置补贴试点方案》,选择农用航空器作为农机新产品补贴试点产品。对载药量10公斤和10公斤(含10公斤)以上不同机型,实行省级财政资金定额补贴。
2015年9月18日,福建省农业厅农业机械化管理处发布 “2015年福建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已归档公示”,多款无人机列入其中。
补贴标准如下:
总体而言,我国大部分省市均未将植保无人机纳入补贴范围。但相信随着日后行业标准的逐渐统一,植保无人机的技术日趋成熟,植保无人机纳入农机补贴将在不久的将来实现。(陈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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