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贴率如何定过高补贴为何危害大
2016-04-18
农民日报7810
核心提示: 2015年,黄淮海平原某县为促进秸秆禁烧,出台促进农民购买大马力拖拉机的鼓励政策,在中央购机补贴的基础上,再由县乡镇补贴30
2015年,黄淮海平原某县为促进秸秆禁烧,出台促进农民购买大马力拖拉机的鼓励政策,在中央购机补贴的基础上,再由县乡镇补贴30%甚至更多,同时还予以贷款。农民甚至不掏钱就可以开回部分机型的机械。在这个“特惠政策”的引诱下,该县农民当年购买大马力拖拉机达2000台以上,而常规年份一般不超过400台。一下子增加了这么多的拖拉机,兴奋之余也带来了一连串政府始料未及的问题:首先,资金不足,需要的补贴款远超预算安排;其次,大量拖拉机干不足活,甚至无活可干;紧接着,又有农民反映所购拖拉机的质量不达标,配套设施不足、维修等问题也相应出现。
政府花费大笔资金,想做一件惠农的好事,为什么却导致了这种局面?
补贴率设定的玄机
在购机补贴政策实施中,“补什么?补多少?如何补?”是三个首要问题。在政策设计之初,设计者对补多少的问题是经过仔细研究的。将初始补贴比例确定在30%,有比较充分的依据:
农民要占主体,拿大头。农民是农机化市场的经营主体,也是购机主体,应该承担投入的主要部分。“官办农机化”的老路已被实践证明是一条死路,因为在农机化生产经营活动中,只有经营者对投入负责任,才会有好的经营效果。而让农民负责任的最直接、最有效的方式,就是一定要将他们的自身投入作为主体,政府只起辅助作用,通过补贴支持,引导其发展。
补贴率的高或低将带来市场波动。一般发达在实现农机化过程中,都经历过对购机开展补贴的政策阶段,一般补贴率设定在10%至50%之间。补贴过低,政策拉动力不足;补贴过高,一方面会造成农机化市场的大幅波动,另一方面可能造成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因此,补贴率定在30%,是比较科学合理的数值。
“定比补贴”到“定额补贴”
进入到实际操作阶段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复杂性开始凸显。在没有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时,农机市场上只有买方和卖方,是一个两方博弈的自由竞争市场。实施购机补贴之后,形成了三方博弈的局面,需求(农户)、供给(产销商)、补贴(政府)三方共同影响市场。
原来在自由竞争市场下的农机市场销售价格,在补贴的影响下会产生变异,也就是补贴基础会变异。在定比补贴方式下,当补贴率确定后,农机生产销售企业在利益的驱使下,会千方百计地提高产品的补贴基准(产品价格),以便获得更高的补贴额。
比如A、B两企业,都生产同类型拖拉机。原市场售价分别是9万元、10万,分别补贴2.7万和3万元。为了获得更多的补贴,A企业会向B企业的产品价格看齐,甚至价格定得更高,自然第二年的售价可能分别为11万元和13万元,第三年可能更高。大约在执行定比补贴两三年后,陆续有省市开始试水“定额补贴”。2008年起,农业部推行定额补贴,即同类型农机产品采用一样的补贴额。
两种补贴方式的比较
直到今天,仍然不时有回到“按比例补贴”的声音出现。从理论上说,“定比补贴”指向精准,引导明确,易于操作。但是,在行政监管跟不上、市场环境不诚信的背景下,可能引发被补贴产品的价格疯涨,稀释政策效果,导致政策失灵。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定额补贴有更强的可操作性。采用定额补贴以来,确保了购机补贴政策实施的持续平稳,有效抑制了一度虚高疯涨的农机产品市场价格。但补贴额的确定,难以做到精准。一是分档的合理性问题。“宜粗不宜细”的分档原则,简化了分档环节的工作,却使得补贴额的确定失之粗放。二是产生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同类型产品中,低端产品获得了更高的补贴率,而高端产品处于劣势,不利于农机产品的升级和创新,也部分违背了购置补贴的政策初衷。农业部目前规定“补贴率按照不高于该档所有产品近年(或上年)市场平均价格的30%测定”,这无疑是目前的一个选。
过高补贴带来的危害
过低的补贴自然会降低农机购置补贴的政策效果,最不济,也就是回归自由市场机制。相反,在我国农机购置补贴的各地实践中,不合理的过高补贴却屡屡出现。地方出台农机高额补贴政策的原因有多个方面:一是地方政府希望用高额补贴的手段,推动某一类机械化作业超常规发展,以迅速解决当前面临的难题,如近期围绕秸秆禁烧的相关机具;二是农机化主管部门希望对某一类机具的发展加以重点引导,如曾经的水稻插秧机;三是企业通过政策攻关或虚报成本价格,从而获得政策倾斜。高额补贴确实可以在短时间内迅速提升某一类农机具的拥有量,造成农机市场的暂时繁荣。但是,这种发展方式对地方农机化的长期健康发展有不利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市场失衡。补贴区域内购机量剧增,实际上是市场需求的提前释放,市场的均衡性和持续性遭破坏,后续市场会表现为销售量的大起大落和销售价格的大涨大跌。
经营低效。农民在低投入甚至不投入的诱惑下盲目购机,但是一定时间内,区域总作业量不变,大量新增农机具使用效率低、闲置率高,不能产生高的效益。
地方财政资金外流。与相邻区域补贴额差别越大,越容易诱发违规倒卖。有些较长期实行高补贴的地区,甚至出现了专门从事倒卖补贴机具的产业链,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成为不法分子牟利的新手段。而对于实行高补贴的地方政府,则实际形成地方财政资金的外流。
使用周期缩短。造成农机产品过度更新,极大地缩短产品使用寿命周期,催生了我国农机经营粗放式、高投入、低产出、靠补贴的低效率经营模式。
放大“劣币驱逐良币”效应。例如,对市场平均价格10万元的拖拉机补贴8万元时,市场上被抢空的,却是售价仅为7万元的机器。花很少钱甚至不花钱使得农民购机者对品牌、性能、质量、服务的认知敏感度下降,正常市场竞争被破坏。
增加公共服务压力。局部激增的农机具会突然加重农机化公共服务的压力,加剧农机维修难、行路难、停放难的局面,农机生产的、农机经营市场的规范都是需要同步应对解决的课题。
加大购机补贴资金不足的矛盾。目前,在我国不少地区,中央财政购机补贴资金仍处于供不应求的局面,地方政府的高补贴往往捆绑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形成所谓的“累加补贴”。更有不少农机经销商为抢占市场份额、牟取高额利润,不惜孤注一掷,采用“差额购机”的方式营销。一旦销量暴涨,必然导致中央财政补贴资金出现缺口。
政府花费大笔资金,想做一件惠农的好事,为什么却导致了这种局面?
补贴率设定的玄机
在购机补贴政策实施中,“补什么?补多少?如何补?”是三个首要问题。在政策设计之初,设计者对补多少的问题是经过仔细研究的。将初始补贴比例确定在30%,有比较充分的依据:
农民要占主体,拿大头。农民是农机化市场的经营主体,也是购机主体,应该承担投入的主要部分。“官办农机化”的老路已被实践证明是一条死路,因为在农机化生产经营活动中,只有经营者对投入负责任,才会有好的经营效果。而让农民负责任的最直接、最有效的方式,就是一定要将他们的自身投入作为主体,政府只起辅助作用,通过补贴支持,引导其发展。
补贴率的高或低将带来市场波动。一般发达在实现农机化过程中,都经历过对购机开展补贴的政策阶段,一般补贴率设定在10%至50%之间。补贴过低,政策拉动力不足;补贴过高,一方面会造成农机化市场的大幅波动,另一方面可能造成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因此,补贴率定在30%,是比较科学合理的数值。
“定比补贴”到“定额补贴”
进入到实际操作阶段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复杂性开始凸显。在没有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时,农机市场上只有买方和卖方,是一个两方博弈的自由竞争市场。实施购机补贴之后,形成了三方博弈的局面,需求(农户)、供给(产销商)、补贴(政府)三方共同影响市场。
原来在自由竞争市场下的农机市场销售价格,在补贴的影响下会产生变异,也就是补贴基础会变异。在定比补贴方式下,当补贴率确定后,农机生产销售企业在利益的驱使下,会千方百计地提高产品的补贴基准(产品价格),以便获得更高的补贴额。
比如A、B两企业,都生产同类型拖拉机。原市场售价分别是9万元、10万,分别补贴2.7万和3万元。为了获得更多的补贴,A企业会向B企业的产品价格看齐,甚至价格定得更高,自然第二年的售价可能分别为11万元和13万元,第三年可能更高。大约在执行定比补贴两三年后,陆续有省市开始试水“定额补贴”。2008年起,农业部推行定额补贴,即同类型农机产品采用一样的补贴额。
两种补贴方式的比较
直到今天,仍然不时有回到“按比例补贴”的声音出现。从理论上说,“定比补贴”指向精准,引导明确,易于操作。但是,在行政监管跟不上、市场环境不诚信的背景下,可能引发被补贴产品的价格疯涨,稀释政策效果,导致政策失灵。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定额补贴有更强的可操作性。采用定额补贴以来,确保了购机补贴政策实施的持续平稳,有效抑制了一度虚高疯涨的农机产品市场价格。但补贴额的确定,难以做到精准。一是分档的合理性问题。“宜粗不宜细”的分档原则,简化了分档环节的工作,却使得补贴额的确定失之粗放。二是产生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同类型产品中,低端产品获得了更高的补贴率,而高端产品处于劣势,不利于农机产品的升级和创新,也部分违背了购置补贴的政策初衷。农业部目前规定“补贴率按照不高于该档所有产品近年(或上年)市场平均价格的30%测定”,这无疑是目前的一个选。
过高补贴带来的危害
过低的补贴自然会降低农机购置补贴的政策效果,最不济,也就是回归自由市场机制。相反,在我国农机购置补贴的各地实践中,不合理的过高补贴却屡屡出现。地方出台农机高额补贴政策的原因有多个方面:一是地方政府希望用高额补贴的手段,推动某一类机械化作业超常规发展,以迅速解决当前面临的难题,如近期围绕秸秆禁烧的相关机具;二是农机化主管部门希望对某一类机具的发展加以重点引导,如曾经的水稻插秧机;三是企业通过政策攻关或虚报成本价格,从而获得政策倾斜。高额补贴确实可以在短时间内迅速提升某一类农机具的拥有量,造成农机市场的暂时繁荣。但是,这种发展方式对地方农机化的长期健康发展有不利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市场失衡。补贴区域内购机量剧增,实际上是市场需求的提前释放,市场的均衡性和持续性遭破坏,后续市场会表现为销售量的大起大落和销售价格的大涨大跌。
经营低效。农民在低投入甚至不投入的诱惑下盲目购机,但是一定时间内,区域总作业量不变,大量新增农机具使用效率低、闲置率高,不能产生高的效益。
地方财政资金外流。与相邻区域补贴额差别越大,越容易诱发违规倒卖。有些较长期实行高补贴的地区,甚至出现了专门从事倒卖补贴机具的产业链,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成为不法分子牟利的新手段。而对于实行高补贴的地方政府,则实际形成地方财政资金的外流。
使用周期缩短。造成农机产品过度更新,极大地缩短产品使用寿命周期,催生了我国农机经营粗放式、高投入、低产出、靠补贴的低效率经营模式。
放大“劣币驱逐良币”效应。例如,对市场平均价格10万元的拖拉机补贴8万元时,市场上被抢空的,却是售价仅为7万元的机器。花很少钱甚至不花钱使得农民购机者对品牌、性能、质量、服务的认知敏感度下降,正常市场竞争被破坏。
增加公共服务压力。局部激增的农机具会突然加重农机化公共服务的压力,加剧农机维修难、行路难、停放难的局面,农机生产的、农机经营市场的规范都是需要同步应对解决的课题。
加大购机补贴资金不足的矛盾。目前,在我国不少地区,中央财政购机补贴资金仍处于供不应求的局面,地方政府的高补贴往往捆绑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形成所谓的“累加补贴”。更有不少农机经销商为抢占市场份额、牟取高额利润,不惜孤注一掷,采用“差额购机”的方式营销。一旦销量暴涨,必然导致中央财政补贴资金出现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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