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规范农机补贴产品发票开具行为的通知
闽农厅办〔2016〕17号
各市、县(区)农机管理局(站),福州市农业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村发展局,各有关单位:
近期,我省陆续接到基层农机管理部门报告,反映部分农机产销企业为逃避监管,通过订立虚假销售合同等形式,不如实按照补贴产品实际销售价格开具发票。现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行为的通知》(农办机〔2012〕19号)和农业部农机化司《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补贴额监测和问题处理工作的通知》(农机产〔2015〕44号)等有关精神,就规范农机补贴产品发票开具行为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主动报告机制。根据补贴政策实施规定,农机产品补贴采取定额补贴的方式进行,补贴额按照不高于同档所有产品近年平均销售价格的30%测算。同档但不同生产企业的产品由于生产成本、经营成本等存在差别,补贴比例有的高于30%,有的低于30%,均属正常现象。为此,各农机产销企业应严格按照补贴产品实际销售价格向购机者如实开具发票,对补贴比例(含中央和省级累加补贴)达到70%及以上的,农机产销企业要及时、主动向省级和当地农机管理部门报告。
二、加大政策宣传,认真做好自查整改。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要积极督促农机产销企业认真执行农机购置补贴有关规定,严格规范农机补贴产品发票开具行为,做好相关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农机产销企业要认真开展自查和整改,严格履行市场主体责任,切实杜绝有关违规行为,共同维护补贴产品市场公平竞争环境。
三、明确职责,加强监管。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市、县两级农机管理部门可先行暂停相关补贴产品审核,约谈有关产销企业,要求其进行说明并履行主动报告职责。违规情节严重或不主动配合农机管理部门开展调查的,省级农机管理部门将按有关规定暂停或取消其补贴或经销资格。农机产销企业应对其违规行为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自行承担责任。涉及违法的,将移送相关司法部门进行处理。
福建省农业厅办公室
2016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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