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关于微灌首部补贴过程中有关问题调查处理情况的通报
赣农机综﹝2016﹞6号
各市、县(区)农机局(站):
2015年上半年,根据群众反映,微灌首部存在价格虚高问题,我局立即在全省暂停了所有微灌首部的补贴办理,并组织相关市县农机部门进行调查。现将调查情况和处理决定通报如下:
一、调查情况
经查,各地共录入补贴辅助管理系统124台,暂停办理后退出71台,已结算53台。涉及的3家生产企业为浙江绿鑫机电有限公司、山东鑫正农业装备有限公司和山东寿光丰农现代农业机械装备有限公司;涉及的6家经销企业为江西九易农机有限公司(法人温水春)、湖口诚信农业机械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法人吴跃勤)、抚州市临川亿鑫农机有限公司(法人龚招凤)、江西省九江市星子县常发农机经销有限公司(法人张良贞)、湖口县四方农机销售有限公司(法人周小飞)、广丰县洋口农机销售有限公司(法人谢梅香)。
经查,微灌首部价格明显虚高,同时,在实际使用中,微灌首部仅作为抽水机来用,理论功能中的加压、过滤、施肥(药)、量测和控制等均未实现。
二、处理决定
为切实维护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严肃性,维护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行为的通知》(农办机〔2012〕19号)和《江西省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赣农字〔2015〕21号)规定,经研究决定作如下处理:
(一)在全省停止所有微灌首部的补贴办理;取消浙江绿鑫机电有限公司、山东鑫正农业装备有限公司所有产品在我省范围内的补贴资格,并报农业部农机化司。
(二)对于已录入系统但未结算的不再办理补贴,所引起的纠份和经济损失由产销企业自行承担。
(三)鉴于江西九易农机有限公司、抚州市临川亿鑫农机有限公司整改不积极、不到位,继续暂停经销补贴产品资格,由公司所在地的县级农机部门督促其继续整改。
(四)鉴于山东寿光丰农现代农业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事后将录入系统的微灌首部产品主动全部退出,自身承担经济损失,不对其进行处理。
(五))鉴于江西省九江市星子县常发农机经销有限公司、湖口县四方农机销售有限公司、湖口诚信农业机械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广丰县洋口农机销售有限公司积极配合调查,并将录入系统未结算的微灌首部产品主动全部退出,自身承担经济损失,恢复其经销补贴产品资格。
2016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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