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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公告(2015年第05号)

核心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5年第2号《农业部关于修订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的决定》中的有关规定精神,现将垦区发放农机推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5年第2号《农业部关于修订<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的决定》中的有关规定精神,现将垦区发放农机推广鉴定证书和使用鉴定专用标志工作变更以及监督电话作如下公告:
  一、总局农业机械化管理局不再审核发放垦区农机推广鉴定证书,此项工作由黑龙江农垦农机试验鉴定站负责,对通过推广鉴定的产品,由农垦农机鉴定站在检测结果公布后10日内向企业发放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产品生产者凭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使用农业机械推广鉴定专用标志。
  二、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的式样由农业部统一制定、发布。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的有效期自签发之日起至第5年的12月31日止。
  三、对获得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产品的商标、企业名称和生产地点发生改变的,生产者凭相关证明文件向原发证机构申请变更换证;改变结构、型式和生产条件的,应当重新向农垦鉴定站申请鉴定。
  四、总局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对垦区农机推广鉴定证书发放和使用农业机械推广鉴定专用标志工作进行监督检查,随机抽检,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情节严重的将给予警告、撤销农机推广鉴定证书等处罚。
  总局农机局监督电话:0451-55195164。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农业机械化管理局
                             2015年7月30日
 

 
标签: 农垦 总局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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